(八打灵再也1日讯)一名打工仔申诉在一家小公司打工7年,被其它公司挖角后,因提早离职而赔偿3个月工资,农历新年全公司包括老板都有花红,唯独他一人落空;他说:“我不服,这不公道”!
这名在一间共9名员工的公司担任会计的读者致函本报申诉,今年3月,他在这家公司工作满7年。7年前的他年少,对公司当时列出需要6个月前的辞职通知,没有多想和顾虑下就签署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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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去年11月收到某新公司的聘书, 我向老板交辞职信,希望公司能让我提早3个月走,我愿意赔偿3个月,因为新公司无法等我6个月。”
他表示,老板当时按受他提早3个月离职,惟在农历新年前,全公司员工包括老板本身都有花红,除了他。
“老板告诉我‘对不起,你今年没有花红……’。”
他表示不解,因为据他所了解,年终花红应该是依据去年(2022年)一整年业绩表现分发。
“我都在公司上班,,就有权利获得花红,加上一年52个星期, 相等于13个月。 我们一整年只拿12个月的薪水,花红是我们第13个月的薪水。
“我很不服!7年忠心地跟着老板,没有功劳,都有苦劳,整天做牛做马用心工作……”
他也提问,人往高处爬有错吗?就因为2023年的3月后不再是员工,他不只是要赔赏提早辞职的3个月薪水,现在连花红也不享有。
“这说得过去吗? 只是小公司,有多少家小公司是绑着员工,要6个月前的辞职通知?”
他希望报馆可以替他解惑。他说,自己不需要任何赔偿。“没有花红就没有,也算了,我要的只是一个公道和公平而已。”
律师:发花红属雇主权利
另一方面,律师表示,很多人以为花红是员工应得的权益(entitlement),但其实不是。
擅于处理劳资合约的杨泽仁律师接受星洲日报访问时说,针对花红问题,大多数录取信(Offer Letter)或雇佣合同都会阐明是属于雇主的权利,需依据公司的表现、员工的表现来决定。
针对这名读者的情况,他表示需要看双方签署的聘请信或者雇佣合同里,有没有阐明花红是强制性的。如果是雇主权力,这名读者就不能追究,因为老板是根据合约内容行事。
他说,有些行业挖角时,会给资深员工提供很好的福利,也会在合同上阐明“花红属 强制性福利”。
他指出,现在就业市场发出的一个月花红,只是一般惯例。“真正而言,花红属雇主的权力。”
辞退员工需列理由
提早离职需半年前通知,若提早需赔偿的问题,杨泽仁说,这需视乎双方录取信或雇佣合同。
“雇佣合约是一个很好的东西,有什么争议都可以参照合约阐明的内容。”
他提醒说,员工要辞职的话,需根据合同要求,这包括若没有给予充足通知,需对公司做出的赔偿额。
他说,根据法律,员工辞职不用给理由,只要给充足的时间通知就可以。
“但是,雇主若要辞退员工,不只给充足的时间通知,还要给出很好的辞退理由,否则员工可以投诉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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