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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0pm 18/10/2022

依斯迈沙比利

全国大选

林猷荃

國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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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猷荃|上书元首的是非曲直

立宪君主虽然有宪法划定权力边界。但死的文字,往往无法全面规范现实世界的千变万化。国盟部长的陈情没有成功。但立宪君主没有过度展现独断,还直言决定“情非得已”。这对宪政民主,未尝不是好事一桩。

看守首相指责国盟部长上书力促元首拒绝解散国会的请求,乃是元首“对当前政局失望”,“不得不”解散国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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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元首也恰好是触发1988年司法危机的导火线。

当年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斯上书元首,投诉政府数次公开抨击司法。仲裁庭随后判定敦沙烈上书元首之举措构成不当行为,建议元首革除其法官职务。敦沙烈被革职后,巫统被判为非法组织的上诉案,在最高法院进行九司会审的计划被逆转。新一批的承审法官,驳回巫统案的上诉。政治上,这挽救了敦马命悬一线的政治生命,改写了历史。

上书元首是否真的不当?以当时政治风云的脉络审视,人们不难判断。然而,即使上书元首没有不当,当时上书能够带来什么改变?其实也令人怀疑。

数十年后,上书元首的主角,换成了国盟的内阁部长们。依斯迈指责国盟部长的行为,导致内阁和谐不再,因此政府难以延续。

在西敏寺体制下,首相丧失议会多数支持,就必须辞职或解散议会。内阁部长对“解散国会”持不同意见,与“首相丧失议会多数支持”,显然不是一回事。

如果针对的是“解散国会”以外的议题,反叛的部长,看来可以辞职,并在议会发动倒阁。但是,由于国盟部长就是不要“解散国会”。而发动倒阁却恰恰提高“解散国会”的可能。这就出现了“二十二条军规”般的吊诡局面。

国盟部长只剩在内阁争取之路。然而,传言首相并没有在内阁通过解散国会之议决,而是擅自行动(背后当然有巫统的策动)。国盟于是几乎毫无办法。

此外,上书元首是否符合内阁制精神?这就先要理解联邦宪法赋予元首两大类的职责。这分别是在宪法第40(1)和40(2)条款下阐明。

绝大多数的事务,元首都必须依循内阁/首相的建议(40(1))。此类事务也正由宪法第43(3) “内阁对国会共同负责” 的条款涵盖。简单而言,对于一般行政事务,内阁部长不应 “向外求援” ,包括向元首陈情。这正好符合君主立宪的原则。

但是,解散国会却隶属宪法第40(2)条款,属于元首少数可以自行决断(discretionary)之权力。以此推论,内阁部长(甚至其他人),直接向掌握决断权的建制陈情,并无不妥。

相较于1988年,此次国盟部长的行为,至少技术上还有一些宪政理据。当年敦沙烈的上书虽然可能不至于构成“行为不当”,但是让票箱与民主,而非王室,制衡侵犯司法独立的执政党,较为恰当。

立宪君主虽然有宪法划定权力边界。但死的文字,往往无法全面规范现实世界的千变万化。国盟部长的陈情没有成功。但立宪君主没有过度展现独断,还直言决定“情非得已”。这对宪政民主,未尝不是好事一桩。

国会解散已米已成炊。王宫文告的“各自表述”也该告个段落。但是,依斯迈对文告的回应,恰好补充在其10月10日“解散国会”演讲时回避的重点:为何此时解散国会?如果解散的原因(国盟上书元首),经不起推敲,依斯迈就无法摆脱当下解散国会就是向贪腐势力低头的普遍印象。而这,将定义这场选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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