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俭伟为这项众筹提出理由,指他们的言论涉及公众利益,是行使人民代议士的任务;而寻求公众支援,是要筹集资金帮助他们解决这项损失与费用。
潘俭伟和杨美盈输了诽谤案官司,被高庭判赔偿周美芬35万令吉的名誉损失。
随之,行动党发动“维护正义,一人10元,声援俭伟,支持美盈”的筹款活动,准备充作潘和杨的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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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俭伟为这项众筹提出理由,指他们的言论涉及公众利益,是行使人民代议士的任务;而寻求公众支援,是要筹集资金帮助他们解决这项损失与费用。
我看了觉得有趣,也是一个可以开脑洞的争论课题。
题目是:政治人物的法律后果,公众应该为他们买单吗?
先看这项民事诉讼案件。潘俭伟和杨美盈指周美芬在2007年担任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期间,批准低价出售州内一块土地予雪州马华,并指周当时是县土地委员会成员。
而周美芬反驳,她当年并未申请相关土地,也未出任县土地委员,她未曾被咨询,也和土地批准毫无关连。
法官判决时指出,上述土地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卖给马华时,周美芬从来不是县土地委员会一员。
法官在判决中说明,他并没有否定潘、杨是在评论一项关系公共利益的课题,但是,潘、杨事先没有查证,以致犯下错误。
法官也点出了一个重点,指潘、杨的言论存有恶意。
如此的言论,可能是打击政治对手的手段。而周美芬受到潘、杨的错误指控,名誉受损,这也可能影响了她的政治前途。
受污蔑的一方,百口莫辩,即便采取法律行动,也是若干年之后,才能自清。而伤害已经造成,只能要求若干赔偿。
即使如此,造成被告的一方,还可以基于“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向公众筹款,让公众为自己买单。
而这种众筹手法,屡试不爽;民众基于支持某些政党和政治人物,或是认为隶属公益,捍卫正义,而热烈响应。
两年前林冠英涉及海底隧道案被控贪污,法庭谕令必须以110万令吉交保。行动党把案件定性为“政治迫害”,发起“一人10令吉,与冠英同在”,结果短期内筹获比保释金多出数倍的款项。
我无意反对公众给予捐款;毕竟,这是人们的自由,捐不捐,由你!
但是,这些众筹打着公义理由,是不是经得起考验?是不是有利用民众之嫌?甚至,它是否对法律正义的一种嘲弄?
政治人物经常可以借公益为由,发表未经查证,或不真实的指控;此外,也经常对政治对手,甚至是媒体、新闻从业人员进行污蔑。
然而,很多情况之下,这些指控并不真实,也和公益、正义无关,反而是假正义之名而害公义。
一旦出事,譬如被提告了,遭法院判罚,这原本是他们必须付出的代价,但是,只要打起公益和正义的旗子,就可以吸引很多公众人士,出钱相助,解决了他们该负的责任和代价。
许多民众不明白案件内容,也不在乎法律真相,只是基于同情,或是相信所谓的“公益正义”,而慷慨解囊,帮助这些政治人物解围。
如此,很可能成为一种“代偿”,也就是一个人犯下的错误,其责任轻易的转嫁给第三方。
一旦成功,以后就可以不断复制,使用同样手段,一再的挑战法律和道德;而同样经验,也可以让其他人套用。
而法庭的判决,经常通过这种手法解决,也伤害了法院的尊严和威信,让判决沦为笑柄。
对于很多民众,10令吉并不是什么大数目;但是,或许可以在捐出之前,想一想,这10令吉是否助长政治歪风,也妨碍了法律正义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