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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00pm 11/04/2023

反贪会

林猷荃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

反贪会

林猷荃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

林猷荃|反贪会是否有权调查法官

客观上,此次执法机关调查,构成对法官接二连三的骚扰,虽然行政权未必有意为之,但却让第三方有机可乘。

纳吉在联邦法院进行司法检讨失败,但围绕令其入狱的SRC案,却风波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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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致函回复纳吉律师沙菲宜的提问,确认的调查,显示在高庭宣判纳吉入狱的法官纳兹兰违反法官行为守则。

消息在此时机出现,巧妙配合了这几天网上流传一封据称反贪会主席阿占巴基致函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的信函。

据说,信函的内容就是通知东姑麦润,反贪会调查显示纳兹兰法官违背了法官行为守则。

反贪会在去年高调宣布调查“一名法官”。虽未点名,但基于媒体之前已广为报道,实不难揣测法官身分。这曾引起法律界议论。不少意见认为,反贪会进行调查却还要特别发表声明,昭告天下,对法官的声誉可能形成未审先判的影响。

去年,有三位律师(申请方),还因此入禀联邦法院,将阿占巴基、反贪会以及政府,列为答辩方。申请方要求联邦法院宣布以下两点:

第一,在《联邦宪法》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下,反贪会等刑事调查机构,只有在现役法官在宪法程序下革除后,才有权力展开调查。

第二,在《联邦宪法》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下,总检察长无权对现役法官展开法律行动。

申请方提出的理据,主要基础是《联邦宪法》第4条款列明,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申请方申论,宪法的整体设计,是隐含“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的。

由此延伸:

第一,虽然法官并无刑事免责权,但如果在行政权之下的执法机构,能够过于轻易的对法官展开调查,则有可能出现行政钳制司法的状况。行政权可能利用刑事调查,对付所敌视的法官。

第二,《联邦宪法》第125条款已经列明革除犯法法官的机制。在此机制下,启动调查须首先向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做出投诉。

所以,综合各宪法条款,申请方认为法官先面对专属司法的纪律程序,才面对行政权下的刑事调查。这才能保障“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的原则。

然而,在今年2月宣布的裁决中,首席大法官并不认同申请方观点,而否定了以上两点宣布的申请。法院判定:法官在宪法机制下被革除,不是行政权下执法机关展开调查的先决条件。

虽然如此,东姑麦润提出,执法机关还是需要尊重“司法独立”的原则。调查法官时,单位必须具备“善意”(bona fide)。不然,法院可以判定调查无效。

东姑麦润还提出,“善意”的标准,包含在调查法官前,先咨询首席大法官,不大张旗鼓,以及必须维持法官隐私。以此标准,东姑麦润直指,针对纳兹兰法官的调查是缺乏“善意”的。

东姑麦润“执法单位先咨询法官,才对法官进行调查“,是媒体普遍针对此案所聚焦的报道。然而,首席大法官的主张,显然比此案申请方观点(以及作为”法庭之友“的律师公会)温和许多。

担心行政权以刑事检调钳制司法,是否过于杞人忧天?我国数十年的威权时代,法官似乎也没有面对这种威胁,包括在1988年司法危机的至暗时刻。

但近日的峰回路转,显示忧虑非空穴来风。不久前,网上开始流传疑似反贪会致函首席大法官的信函,内容提出该会调查发现纳兹兰法官“违背法官行为守则”。

继高调展开调查过后,泄漏信函内的指控,再次打击了法官的形象。争取释放纳吉的势力,似乎也努力放大反贪会的“调查结果“,为释放纳吉造势。

客观上,此次执法机关调查,构成对法官接二连三的骚扰,虽然行政权未必有意为之,但却让第三方有机可乘。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7条,列明反贪会专员的权限,主要还是调查触犯该法令下的罪行,以及对公共部门防贪提供咨询意见。

反贪会主动调查,法官是否触犯宪法已有自身机制处理的“行为守则”;还用心书面提出“调查结果”。这令许多人难免心生疑惑:这不是”越俎代庖“,什么才是?

如果权限可以如此膨胀,难道医师执业是否依据医德,也要反贪会置喙?

倘若纳兹兰法官甚至东姑麦润首席法官,因为相关势力兴风作浪,而付出代价,这对往后呈审有权有势人物的法官,传递什么讯息?

美国宪法起草人之一汉米尔顿,在其撰写的《联邦党人文集》中说明,司法没有掌握立法部门的“钱袋子“,也没有行政部门“枪杆子”,三权当中最为孱弱。保障司法独立,先天性艰巨。在美国宪法的脉络下,大法官终身制是一个制度上保障司法的方式。

马来西亚脉络有别,法官任免薪酬等等,原本已有妥善的保障。但目前局势显示,对法官的保障,看来存在漏洞。

首席大法官对三律师申请的宣布,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裁决,法理上原可约束执法机关。但实践上,对自行诠释法规,或阳奉阴违的执法机关,法院基本没辙。倘若当前政府有诚意捍卫司法独立,采纳改良东姑麦润裁决,修宪明确化执法机关调查法官的程序与权限,应该是目前体制改革的当前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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