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跟(幸存者)父母说过,(性侵害受害案件)没人能担保一定会赢,可是他们的立场不管赢不赢,还是希望走司法途径,我还蛮欣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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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性学会(雪隆区)法律顾问陈金玉说,性侵害幸存者不希望有下一个受害者才决定报警,“所以他们其实真的很勇敢,顶着那些压力真的很不简单。”
报道:本刊 白慧琪
摄影:本报 赖国华
陈金玉解释,当性侵害幸存者决定报警时,只需据实以告,警方调查官(Investigating Officer,IO)展开调查,将案件交给检控官(Deputy Public Prosecutor,DPP),看符合哪些罪行,再援引相关条文提告。
“性侵害(Sexual Assault)是广义词,包含性骚扰、性猥亵、强暴、乱伦、违反自然性行为等。陈金玉指出,大部分与性侵害相关的罪行被归类在《刑事法典》(Penal Code/Kanun Keseksaan)。
《刑事法典》第16章〈影响人类身体的罪行〉(节录) | |
条文 | 罪行 |
354 | 侵犯或使用武力,企图侮辱他人贞洁(非礼) |
355 | 侵犯或使用武力企图侮辱他人,受到严重挑衅除外 |
375 |
强暴 *注:强暴其中一个犯罪构成要素是阴茎插入阴道(penetration) |
375A | 丈夫致伤妻子以发生性行为 |
375B | 轮暴 |
376A | 近亲强暴(乱伦) |
377A | 违反自然性行为(肛交、口交) |
377C | 强迫他人发生违反自然性行为 |
377CA | 强迫使用物体或身体部位(阴茎除外)发生性行为 |
377D | 猥亵行为 |
377E | 诱使14岁以下儿童做出猥亵行为 |
《刑事法典》第22章〈刑事恐吓、侮辱及滋扰〉(节录) | |
条文 | 罪行 |
507A | 跟踪骚扰 |
509 | 企图以语言或手势侮辱他人贞洁 |
(以上列表参考自陈金玉、槟城妇女醒觉中心WCC)
《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完善刑事法典的不足
另外,18岁以下的儿童则受到《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保护,补足了刑事法典的不足。陈金玉补充,此法令阐明更多关于儿童性侵物品、儿童性诱拐,以及儿童性侵害、性演出和性威胁等罪行。
性侵害案件一般发生在密室,难有证人。然而,陈金玉提到,《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的第17条文阐明,儿童证人被推定为有作证能力。第18条文更提到,法官有权接纳儿童口供,并以此为判罪依据,即使没有其他人证、物证佐证。“这扩大了施害者被绳之以法的可能。”
不过,她曾有个案事发时未成年,当时尚未落实《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因此法律追溯时不能援引此法,只能按照刑事法典的条文提控施害者。
司法的难处:幸存者缺乏主导权
在社会的刻板印象之下,男性性侵幸存者终于鼓起勇气站出来报警,选择司法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然而,很多案件最终结果是,被告无罪释放,结果令人遗憾。
“司法和辅导不一样。”陈金玉解释,幸存者在面对辅导员和司法人员时,所面对的情况截然不同。辅导员一般不会强迫幸存者说什么,而是配合他们的步伐,按照自己舒服的方式和节奏,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在辅导室里头,从幸存者的表情、情绪观察,辅导员都会相信幸存者。
“回到法庭,一切讲究证据。”陈金玉说,来到法律层面,幸存者的主导权减少了。何时上庭,法官、检控官说了算;要提告施害者哪一条罪?检控官说了算。在法庭上要说什么,说多少,由检控官来问……
司法的难处:没有尽早报案
很多幸存者觉得,事情过了那么久,是不是要往前迈步了?可是人生又被这件事卡着。陈金玉提醒,马来西亚的刑事案件并没有追溯期,意即不管事发后多久,幸存者还是可以报案。只是,越迟报案,记忆可能越模糊,要追溯细节也比较困难。
在时隔很久才报案的情况下,往往被告的辩护律师一定会盘问“为什么到现在才来报案?”这不仅是辩护律师的盘问技巧,也是很普遍的迷思,“出这么大件事,正常人的反应都会马上报警。”
陈金玉提醒,人们在面对压力或威胁时,生理机制会产生“战、逃、僵反应”(Fight, Flight or Freeze Response)。性侵害是非常严重的创伤,幸存者当下的反应往往僵住,无法回神,不去报警。
司法的难处:举证艰难
“在一个司法案件,举证责任永远在检控官。”陈金玉解释,“就是检控官要去证明施害者性侵了幸存者,而不是施害者证明自己没有性侵幸存者。”
检控官的证据从调查官来,调查官的证据又来自幸存者,它就是一条链,环环相扣。所以如果幸存者迟报警,能搜集的证据可能越来越少。她举例,强暴案时隔太久,阴道撕裂可能已经复原,或者医生没办法检查到是什么时候发生;精液在冲凉时可能冲掉了。
“所以,当下报警和一个月后才报警,证据就是不一样的。”陈金玉解释,事发第二天还能记忆犹新,可是两年后还能否清楚记得确切日期、时间、地点?“除非都有记录下来,否则这些细节都很容易被辩方律师挑战。”
陈金玉曾有个案,幸存者在供证时给错了日期,虽然只相差一天,但辩方律师得以提出被告的不在场证明(notice of alibi),证明被告当时与其他人在一起。
她鼓励,幸存者在报警前,可事先草拟好报案书才去警局。因为警局的氛围可能造成很大压力,可能因此一时给错资讯等。
报案书的内容可尽量概括以下几项: | |
1. | 嫌犯资料(若是熟人犯案,可告知姓名等资料) |
2. | 若是陌生人犯案,提供施害者的外形特征(身高、体型、有无文身等) |
3. | 嫌犯侮辱、猥亵的话语或动作,或使用什么武器 |
4. | 所蒙受的伤害或损失 |
5. | 事发日期、时间、地点或发生的时期 |
6. | 证人资料(若有) |
7. | 若有嫌犯发来的猥亵、不雅影片、照片或讯息,或拍到嫌犯的照片、犯案时的视频,可尽量保留作为证据 |
案件拖延,那就善用被拖的时间
性侵案件带上法庭后,漫长的诉讼期也是幸存者的主要压力来源。当案件进程不是幸存者可以控制的时候,“那我们是不是可以make use of the difficulty,善用这个‘困难’?”
陈金玉在担任性侵害相关案件的旁听律师时有个人坚持,就是在幸存者上庭供证前,带他去法庭观察,事先适应法庭的氛围。
当施害嫌犯被控上法庭,到审讯之前,间中还有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的程序。陈金玉会把握机会带幸存者去法庭看看。“我记得一个幸存者第一次去法庭时,他真的很怕,还没待到5分钟就走了。”
在陈金玉鼓励和陪同下,幸存者再次尝试先到法庭适应。她仔细讲解届时旁听律师、法官、通译员等相关人员的位置。这次,他待了约20分钟,也觉得其实没有那么恐怖。
“随着去法庭的次数越多,知识越来越多,他会越来越愿意去面对。”陈金玉提到,案件虽然不时拖延,但幸存者也在成长,理解能力、表达能力都在增加。这时慢慢给予法律知识,更新案件进度,他也能做更充足的心理准备。
“(拖延)变相来说是好事,因为他在社交媒体读到相关资讯,接触多了,就更清楚不是自己的错,就越来越有力量去面对整件事。”
她也提醒,陪伴且尊重幸存者的意愿,非常重要。很多性侵害案件,家长因担心孩子崩溃,主张撤案。“怕孩子崩溃?那就想办法怎么让他不崩溃。”就如上述,可以给予法律知识,建立他的韧性,让他能撑着自己过掉这一关。
“其他的人陪伴也是很有力量的。”她希望人们不要以为,陪同上庭也不能做什么,“单是陪伴就有很大的力量,这让他知道,有人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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