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在台北当代艺术馆参观了名为“关系人”的展览,以艺术形式探讨当代最为值得反思的课题之一——#MeToo。此展览要传给大众一个讯息是,面对社会事件,没有人是局外人,因为每个人都在关系中生存,都是“有关系的人”。即使不是直接的受害者或加害者,每个人跟每一起性侵害和性骚扰事件都脱离不了关系。
#MeToo的浪潮反映了长期隐藏在社会中各种权利关系的不对等。此运动始于2006年,由美国社运人士塔拉纳·伯克(Tarana Burke)发起,却迟至2017年才风暴式地卷席全球。讽刺的是,这个全球觉醒竟是透过经常为人诟病的社交媒体催化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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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年,亚洲演艺圈不乏知名艺人性丑闻被揭发,从韩国、中国、日本、印度到台湾。部分涉案艺人已为其失德行为付出代价,有些则正在接受审判。但我们知道台面上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台面下还没被举发的却是恒河沙数。做为一个关系人,我们可以或者应该如何回应这些事件?艺术与道德是否真的可以划出一条清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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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哲学学者Alfred Archer和Benjamin Matheson于2019年发表了一篇论文〈When Artists Fall: Honoring and Admiring the Immoral〉,以著名大导演罗曼·波兰斯基(Roman Polanski)为例,讨论表彰(honor)那些创造伟大作品却涉及不道德行为的艺术家、艺人是否是一件合适的事。
在法国,波兰斯基是备受推崇的电影大师,相信很多人都看过让他得奖无数的作品《钢琴家》。然而在美国,他却是因性侵而被通缉的逃犯。鉴于其才华及对电影界的贡献,2017年法国凯撒电影奖任命波兰斯基为该届主席,可是由于其性侵和潜逃行为引来不少反对声音。或许有人会认为,艺术归艺术,道德归道德,波兰斯基的才能不能因其失德行为而被完全抹杀。然而,Archer和Matheson却不这么认为,他们提出拒绝表彰失德艺术家、艺人的3个理由。
失德艺术家、艺人,该不该公开表彰?
第一,公开表彰失德艺术家等于对其失德行为的纵容与宽恕。向失德艺术家表彰,意即选择把他们视为应该钦佩(admire)的人,而受敬佩的人一般其行为会受到模仿。即使有关单位并非有意传达此讯息,但表彰行为却暗示着专业上的成功可消弱其失德的严重。
第二,公开表彰失德艺术家造成可信度上的不正义(亦称知识的不正义 Epistemic Injustice)。重要电影奖项主席一位代表该领域权力、身分与地位的象征。换言之,此人的话语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且这个影响力不限于其专业领域。我们的社会有一个歪象,就是对于发言者特定的社会身分怀有刻板印象或偏见。简言之,一个在某领域的权威,他说的任何话都会被认为是正确的,即使那并非是他的专业。反之,亦然。因此,表彰一个失德艺术家,不仅会提高了他们的公信力,也因此会延续受害者所面临的不正义情形。
第三,公开表彰失德艺术家会降低受害者可信度,进而使其选择保持沉默。基于上述两理由,受害者会产生自我怀疑。表彰失德艺术家等同于视他们为该受钦佩的人,这种印象会使受害者产生一种“他人会拒绝她的证词”的错误印象,进而造成受害者噤声。其次,即使受害者认为自己会被相信,但他们也可能会认为其他人不会在意,这是对加害者的行为受到纵容这一事实的反应。
当然Archer和Matheson并非提议所有失德艺术家、艺人都不能被表彰,需视个别案件而定。例如一个性侵犯和一个逃税的艺术家/艺人,其受到的对待固然会不同。
身为关系人,我们可以以及应该怎么做?下期我们继续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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