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2日讯)通讯部副部长张念群指出,政府修订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并在233条文中新增6项解释说明,不仅进一步明确罪行的界定,还为用户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辩护权利。
她接受星洲日报专访时说,在新增6项解释说明后,如果用户发布的言论被视为冒犯性内容,但属于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述,则不属于233条文所针对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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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犯言论”定义模糊引争议
她表示,这项修订为用户提供更强的法律辩护依据,让他们在法庭上能够为自己的言论进行合理辩护,从而减少法律被滥用的可能性。
她也不否认233条文恶名昭彰,过去在233条文下的“冒犯性言论”定义模糊而引发争议,导致部分案件难以明确判断是否违法。
她指出,新增的解释说明提高言论的门槛,例如冒犯性言论的界定、善意表达的保护;艺术、医学、科学内容除外,以确保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能够得到合理的法律保障。
她说,在新增的解释6阐明——任何善意表达的通讯内容,只要其包括实质上的事实陈述,或包含意见表述,则不应被视为“严重冒犯”。
言论是否越界交法庭决定
“例如,哪些内容可以被排除在‘猥亵’(Obscene)或‘不雅’(Indecent)的定义之外?如果你的内容是基于艺术、资讯或科学而创作,这些内容就不应被视为猥亵或不雅。
“同样地,如果你的内容是以讽刺或模仿的形式呈现,或者明确表明为虚构作品,也不应被视为虚假内容。”
她指出,尽管法律能够提供辩护机制,但对于言论是否越界的最终裁决,将交由法庭决定。
她说,修正案将冒犯(offensive)改为严重冒犯(grossly offensive)的定义,明确言论自由的界限,也为法官提供清晰的指引。
“对法官来说,他们会很清楚地理解,这次修订的目的就是提高门槛,避免将随意的言辞轻易视为冒犯性言论。”
提高233条文罪行罚款上限
另一方面,张念群也说,修正案提高233条文下罪行的罚款上限,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处以最高刑罚。
她提到过去一些较为知名的案件,诸如女网红“Adeline Chang”因涉嫌上传儿童照及附上不雅文字而被罚款7000令吉,但法官并没有判处监禁,而是认为她可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做更多积极的事情。
她说,在印裔女网红依莎轻生事件中,涉案的罗里司机因网络霸凌而在233条文下被判处最高12个月监禁。尽管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这个刑罚过轻,特别是在涉及一条人命的情况下,但最终的判刑权仍掌握在法官手中。
她表示,法官在决定具体处罚时,通常会综合被告的背景、年龄和收入等因素,尽量给予教育性惩罚,而非单纯的监禁;在某些涉及种族、宗教等敏感话题的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罚款金额。
“很多时候,法官是要给你一个教训,他不是真的是要你去坐牢。”
修正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三大目标 | |
目标 | 详细内容 |
与时并进 | 原有的法令内容与科技和社交媒体有所差距,现代社交媒体平台(如小红书和WhatsApp)等已成为新的科技问题,需要修正法令以适应现在的科技进展。 |
应对网络犯罪转变 | 犯罪形势已发生转变,从过去人们担心的攫夺类犯罪,转向了网络上的金钱损失犯罪。如今,金钱损失不再通过实体犯罪发生,而是转移到网络。 |
提高对用户的保护 | 增加条文以明确禁止垃圾信息(spam),要求服务供应商(包括电信公司)负起责任确保用户安全。若用户面对问题,应能够通过法律渠道寻求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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