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我们搞不清楚歧视的定义,陷入“泛歧视化”的泥淖,抹去合理的品质标准,就会出现荒诞的局面。
大马国民对“歧视”这一字眼,不感陌生,但要真正搞清楚何谓“歧视”,却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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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宝腾公司发布生产部员工招聘广告,除了要求身体健全且非色盲外,也阐明应聘者的BMI须介于18至28之间。换言之,超瘦者和大胖子被排除在外──这算不算歧视?
另外,一些公司在招聘时设下须谙中文的条件,这是否构成歧视?
对于歧视的争论,往往夹杂情绪,我们不妨听听经济学家的理性分析。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的定义──当歧视者愿意放弃一定的利益,例如收入、利润、工资或享受,以满足他个人的偏好时,才算是歧视。否则,被指为“歧视”的行为,很可能只是合理的要求。
举例而言,当一名女性员的学历与能力皆优于另一位男性员工,但雇主基于自己的偏好,执意要擢升男性员工,就是一种歧视。因为,雇主擢升男性员工,无助于企业发展,相反还拉低了整体效率──雇主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这就是歧视的代价。
同理,若黑人应征者比白人应征者更有能力,老板却因为肤色因素而选择后者,导致业务受影响,就属于歧视。
然而,倘若上述男性员工的工作效率确实高于女性员工,能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那么提拔他就属于合理决策,无关歧视。同样地,就黑人与白人应征者的情况而言,如果白人应征者更为优秀,那么雇主录用他,将可提高公司竞争力,也不构成歧视。
回到宝腾的“BMI条件”,若这项规定不是老板的偏好,而是为了提升效率,就不能算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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