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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57am 22/02/2020

總檢長:以馬共愛爾蘭共和軍為例‧“淡虎已無恐怖組織之實”

(八打靈再也21日訊)總檢察長丹斯里湯米湯姆斯以馬共及愛爾蘭共和軍作例,說明撤回12名涉嫌與“淡米爾之虎”(LTTE)恐怖組織有關的控狀。

湯米湯姆斯指出,如果馬共在2020年被公佈為“恐怖組織”,這是錯誤的,因為大馬政府已經與馬共在1989年簽署《合艾和平協議》,馬共已經失效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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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在愛爾蘭,新芬黨的前身是愛爾蘭共和軍,如今成為一般的政黨,放棄通過暴力掌權,最近在大選中該黨表現亮眼,如果大馬的部長宣稱新芬黨為恐怖組織,則是有違法律規定。

列恐怖組織憲報已失效

“內政部長於2014年11月12日在憲報上頒佈指令將淡虎組織列為恐怖組織,其中一名被告被控在2014年3及4月支持和分配與淡虎有關的物品,當時該組織還未在憲報上被列為恐怖組織,顯然有關提控站不住腳。而且,這項頒佈已經失效,或者至少應該根據66B(9)條文再檢討及撤回。”

湯米湯姆斯指出,此案一開始的焦點是在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SOSMA),因為被告在被逮捕和扣留時是援引SOSMA,然而在審訊接近時,則改為援引刑事法典。

“這12名被告所面對的34項控狀可以分成5類,分別是6項是支持淡虎組織、13項則是通過社交媒體支持淡虎組織、13項是擁有與淡虎有關的物品、一項則是分銷物品及一項控狀是指其展示相關物品。”

他說,刑事法典中都有“支持”、“擁有”、“展示”字眼的定義,其130J(1)條文闡明,只要是“支持”任何恐怖組織、恐怖行動就是一項罪行。

“而130J(2)條文則列明一些有關“支持”的例子,例如鼓吹或推廣恐怖組織、支持恐怖組織或恐怖活動;或協調恐怖組織的活動。”

他說,至於在130JB(1)條文闡明,任何人持有、保管或控制,提供、展示、分銷或售賣任何與恐怖組織或恐怖活動有關的物品則屬於一項罪行。

他指出,根據刑事法典130B(1)條文,恐怖組織的定義則是需與2001年反洗黑錢與反恐融資法令(AMLA)66B同讀,66B(1)條文賦予內政部長權力,只要他滿意警方所提供的資訊,即“有一個組織進行、意圖進行、參與或協調恐怖活動”,可以在憲報上宣佈該組織為恐怖組織。

“然而,內政部長可以援引66B(1)條文下令把這個恐怖組織列為非長期或持續性的組織。”

國會認同暴力組織會因時改變

他說,國會認同一個以暴力達致目的的組織可能因為時間而改變,避免暴力及接受和平的方式,歷史上有許多類似例子。

“66B(9)條文也賦予部長權力檢討其指令,每6個月檢討有關組織是否符合8個合理理由而繼續被歸類為恐怖組織,如果部長認為沒有合理的理由,他可以撤回決定。

須每半年檢討恐怖組織名單

他說,因此,部長需要每隔6個月重新檢討一個組織是否為恐怖組織,如果暴力行動或傾向依舊,有關指令維持;如果恐怖行動停止,該組織變成式微、失效、解散,則需撤回指令。

湯米湯姆斯指出,國會所採用的“合理理由”字眼,是在司法挑戰時,法庭可以考慮的標準。

他指出,根據刑事法典130B(2)條文,恐怖活動是威脅大馬或其他地方的行動,符合130B(3)條文的標準,且不在130B(4)條文的範圍內。

“130B(3)條文闡明,導致嚴重後果如致死、使用軍火及爆炸性物質等,而130B(4)條文則是鼓吹、抗議、持有不同意見或工業行動,並沒有意圖導致死亡、重傷或對公眾安全造成風險的,後者不屬於恐怖行動。”

他說,簡而言之,和平行動不是恐怖行動。“130B(4)條文反映了國會認可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益,包括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

他說,如果導致他人死亡,就是恐怖活動,但只通過社交媒體等抗議,並沒有威脅性的暴力,則不是恐怖活動。

2009年起沒涉恐怖活動

湯米湯姆斯指出,成立於1976年5月的淡米爾之虎組織,原意是與斯里蘭卡政府軍展開武裝衝突。

然而,隨著斯里蘭卡前總統馬欣達·拉賈帕克薩於2009年5月16日宣佈對淡米爾之虎組織取得軍事勝利後,叛亂分子也表示願意放下武器以換取安全保障。

2011年8月,馬欣達也向國會提交了廢除該國在2005年引入、用以應對淡米爾之虎組織威脅的緊急法規。

馬欣達說:“2009年5月至今,沒有任何恐怖活動的報道”。

此外,聯合國難民署、美國國務院和簡氏防務週刊發行的獨立知名出版物證實,淡米爾之虎組織於2009年已停止了在斯里蘭卡的所有活動。

2017年被歐盟除名

2014年10月,歐洲法院取消了自2006年起對淡米爾之虎組織的反恐制裁和其他幾項限制;儘管歐洲法院在2015年3月重新實施了制裁和限制措施,但淡米爾之虎組織於2017年7月再次被歐洲法院從歐盟的恐怖主義黑名單中刪除。

湯米湯姆斯表示,法院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證明,淡米爾之虎組織在2009年軍事失敗曾發動任何襲擊。

此外,淡米爾之虎組織也被排除在2019年復活節期間,於斯裡蘭卡發生的炸彈襲擊嫌疑。同時,淡米爾之虎組織也未曾在馬來西亞進行過暴力襲擊。

湯米湯姆斯指出,作為檢察官,自己必須以維護,促進和捍衛司法利益的方式行事。

“檢察官有責任適當的應用法律,並在衝突的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公正的平衡。”

他說,審判的標準不同於警察或其他調查機構的調查;檢察官必須考慮到事實,只有在提出指控後案件才會發展。

“在作出判斷時,我必須負責任和公正地行使酌處權。”

6被告6年前涉案不應被控

他認為,6名被告因涉嫌在2014年3至12月之間犯罪而受到指控;然而,時隔這麼久後才起訴他們顯然是不合適的。

“這6個人在2020年因涉嫌6年前犯罪而受到審判,違反了公共利益。對於這種情況,時間的流逝是不可接受的。”

此外,另外6名嫌犯據稱是在2019年1月和10月犯罪。

湯米湯姆斯表示,即使淡米爾之虎組織在我國仍被列為恐怖組織,但辯方可辯解說,該組織即便在斯里蘭卡也不再需要對暴力行為負責,更不用說對馬來西亞普通百姓的日常事務有任何影響了。

“控方無法確定對馬來西亞人的傷害。”

他說,刑事法典第95條文的“導致輕微傷的行為私人自衛權”闡明——“任何都不是由於其引起的罪行,或意圖引起的,或已知可能造成的任何損害,如果損害如此之小,以至正常的情況下沒有人會抱怨這種損害”。

因此,無受害者犯罪或“傷害”的任何人均不得通過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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