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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10:07pm 24/02/2020

敦馬建議下 元首撤銷委任·副首相及部長職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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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4日訊)政府首席秘書拿督斯里莫哈末祖基阿里今晚發表文告,國家元首同意過渡首相敦馬哈廸的建議,今日依據聯邦憲法第43(5)條款,撤銷內閣部長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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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指出,因此,行政成員包括副首相、部長、副部長及政治秘書的職務,即日起終止。

根據聯邦憲法第43條款的第5項,首相以外的各部長可在國家元首允許下繼續任職,除非首相建議國家元首撤除其職務;但任何部長均可以辭職。

第6項則說明各部長在行使職責之前,需在元首面前宣讀及簽署附件六的《就職及效忠誓言》和《守秘誓言》。

第7項則闡明,無論本條所述如何,任何根據第17條入籍或登記成為公民者,皆不得受委為首相。

第4項則闡明,首相如果失去國會下議院大多數的信任,就應卸下內閣職務,除非國家元首同意首相的要求解散國會。

根據43條款,國家元首應成立內閣,聽取內閣建議,以便行使其職能。

不過,第2項指出,如果有關任命是在國會解散期間發生,則可以委任剛卸任的原下議院議員出任首相,但他不能在新國會召開後繼續任職,除非他是新一屆國會下議院議員。(如果委任其他部長,則是來自國會上議院或下議院。)

國家元首應先任命一位來自國會下議院、且依其判斷能得該院大多數議員信任的議員為首相,以領導內閣。

而且國家元首需依首相建議任命國會兩院的議員出任其他內閣部長職務,內閣應集體對國會負責。

點看滾動報道:直擊大馬權力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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