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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至1962年緊急狀態時期(Emergency Period),英殖民地政府為阻絕共產主義思想在馬來亞民間滲透,透過畢禮斯計劃(Briggs Plan)將全國大部分華人由墾殖地強迫遷移至管制區內,並實行嚴格的管制,包括設立圍籬限制村民行動、食物管制等等。為了減少政府的開支,該計劃讓各新村居民在新村範圍內從事農耕,並允許經營小商業乃至於小型工業,以便達到自給自足的目的。
從廣義的角度來說,新村跟集中營有著相似的概念,即政治因素而創造出來的隔離社區。在動機上,這種以種族及社會階層為對象,且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將一群人隔離甚至監禁,違反了同一年聯合國在巴黎剛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然而在當時的國際政治氛圍及主流價值觀下,畢禮斯計劃的施行在國際社會上並沒有引起太大的爭論,反而後來有學者將此計劃形容為一項消滅共產主義的軍事策略典範。
除了政治氛圍,畢禮斯計劃之所以被國際社會接納,其中一個原因是計劃中創造出來的“新村”,比集中營多了一些人性化的設計與規劃考量,包括新村設立位置、道路規劃、居住單元、土地運用、基本設施等,使得居住在新村內的人即便受到管制及失去自由,也沒有引發情緒反彈而造成暴動。
在該計劃下,新村選址考慮在地勢較高的地點,且需靠近主要交通幹線,以減少墾殖民的移動距離。新村在早期皆為封閉式社區,在外圍設立圍籬,出入口設閘門,由警察或軍隊負責守衛。在土地方面,規定每一英畝土地不得有超過6間房子,每戶需有足夠土地供耕作使用。公共設施方面,提供充足的水源,以及必要的公共設施,包括學校、診所、消防局、民眾會堂及圖書館等。甚至有些大型新村備有完整的運動設施,包括開放草地、足球場、籃球場、羽球場等等。
新村房舍的土地大約為80英呎x60英呎或4800平方英呎,共7人以上的家庭使用。若少於6人的家庭,則為原來土地的一半,即80英呎x30英呎或2400平方英呎。一部分新村為被迫搬遷的居民提供生活津貼,並給予土地耕種,以及提供一些基本職業等等。一些居民允許到新村範圍外的土地耕作,但距離必須在3到5公里範圍之間,且每天有規定進出的時間,逾時返回新村的居民將受到處分。
在畢禮斯計劃新村概念之前,馬來亞各地尚無明確規劃以供居住使用的住宅區案例。當時的居住情形大致上分為都市住商混合的“店屋”,或遍佈在郊外、橡膠園坵的墾殖地等。唯一可供參考的可能是位於雪蘭莪州雙溪毛糯的麻風病院,目前尚無確切的論述證明該病院是否為新村規劃的藍本,然而兩者的規劃原則及願景有非常多相似點。而這兩種人為規劃出來的社區,對於後來在馬來西亞各城市出現的花園住宅區(Garden或Taman)有著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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