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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飄飄,北風蕭蕭……”早已封麥告別歌壇的“小哥”費玉清,估計沒想過自己演唱的〈一剪梅〉,時隔37年突然在歐美國家爆紅,成為網絡“神曲”,吸引眾多網民爭相翻唱。這全因為一位中國網民“蛋哥”(原名張愛欽)錄製了一個清唱視頻,上傳至“快手”短視頻平臺後,意外掀起模仿風潮。當然,新媒體也是發酵平臺,促使翻唱文化大行其道,成為一種新常態,也對音樂產業發展帶來衝擊。隨著不少音樂愛好者、創作人投入網絡翻唱,不禁令人討論,網絡翻唱他人歌曲是否會構成侵權?
●報道:本刊 林德成
●攝影:本報 黃玲玲
音樂不是免費的,一首歌曲的誕生,背後集結了多方創意和構思以及整個音樂產業鏈。如今,大家點開YouTube可以找到很多新歌MV或翻唱視頻,抖音平臺更有大量素人翻唱(cover)歌曲。或許會疑惑,既然已侵權,為何上傳視頻者可以安然無恙,不用刪除視頻?答案就是取決於版權擁有者的決定,沒有刪除視頻不代表合法。
只要沒有獲得授權,私自翻唱或使用他人的原創歌曲,即可自動視為侵權,而且會釀成很大危機。輕則不用刪除視頻,只需取得版權擁有者的許可;重則會遭禁播或刪除視頻,所有的心血付諸東流。
企樂家國際音樂有限公司(Musicpreneur Malaysia)創辦人詹雪琳(Serene)多年來一直提倡音樂版權,加強大眾和音樂人的產權意識。她說,翻唱事項還得取決於創作人的意願以及唱片公司的策略。偶爾會因商業考量和部署,而大方允許網紅、素人翻唱,好讓旗下藝人和作品有較高曝光率和傳唱度。詹雪琳以周杰倫歌曲為例,只要刷屏就能發現不少人愛翻唱周杰倫歌曲。
“以〈Mojito〉為例,新歌一推出馬上風靡全球,翻唱視頻不斷湧現,這可能是策略之一。”據她所知,蓋因對方的唱片公司允許翻唱,且翻唱視頻可在全球各區域播放,而不會遭到禁播。要是翻唱女神卡卡經典名曲〈Bad Romance〉,一經發現侵權翻唱,YouTube會立即刪除,因為對方的唱片公司早有一套維權政策和原則。
她說,唱片公司容許翻唱之餘,還會設下不同的條件。第一、可允許所有人使用,但前提是必須註明原創歌曲的資料;第二、可允許所有人使用和靠視頻廣告獲利,不過一半收益必須歸給原創者或唱片公司;第三、與第二的條件相似,惟所有盈利必須給原創者或唱片公司;第四、完全禁播和要求刪除。
一首歌曲有“三權”
一首歌有3種版權:詞曲版權、錄音和發行版權、藝人演唱的聲音版權,分別由唱片公司、版權公司和藝人經紀公司所擁有。如果簡化整個專輯製作過程,唱片公司是統籌人,透過版權公司徵求詞曲,再向藝人經紀公司尋找合適的歌手和樂手演繹。專輯完成以後,唱片公司再將專輯推出市場,一手包辦發行、宣傳、營銷等。不過,市面上很多唱片公司已經囊括經紀部和版權部,提供一站式的服務。
“當你的歌曲爆紅以後,會有源源不絕的收入,不僅演唱費,還有公播費、授權給影視作品所收到的費用。”這些授權事宜並非由版權公司負責,反而是唱片公司處理,因為對方擁有錄音版權(Master rights)。“如果你想在演唱會或商演活動翻唱一首歌曲,必須事前向唱片公司、版權公司和經紀公司申請版權。”
詹雪琳坦言,客戶未必清楚這些版權區分,反而覺得繁瑣。因此,2017年,大馬音樂創作人版權保護協會(MACP)、大馬唱片業公播版權有限公司(PPM)以及大馬唱片藝人協會(RPM)共同成立馬來西亞音樂版權公司(MRM),為消費者處理音樂授權事務,只需收取一次費用,即可獲得一首歌的3種版權。然而,MRM在今年7月份已發文告宣佈解散,音樂授權事項又回到原本狀態。
網絡翻唱還有這“兩權”
當談及網絡翻唱,詹雪琳進一步闡明“錄音版權”底下的細節。每當有人將歌曲從一個型態“複製”或“重製”成另一個型態,必須獲得“機械錄製權(Mechanical rights)”。比方說一個人想將音樂母帶的歌曲上傳至YouTube,對方就要獲得“機械錄製權”。
經營YouTube音樂頻道並不容易,她說,倘若該頻道的內容多數是二次創作或翻唱他人歌曲,那就要獲得“機械錄製權”和“影音同步錄製權”(Synchronization rights)。聽起來很複雜?著實讓人壓力不小。詹雪琳則輕易地舉出電影為例,當男女主角正在面臨生離死別時,後面播放了一首極度悲傷的歌曲(機械錄製權),接著男主角傷心欲絕地跟著背景音樂哼唱,那個就是“影音同步錄製權”。換言之,演戲時,演員不能隨興加戲,跟著音樂哼唱,不然電影製作公司可要繳付版權費。
簡單而言,在YouTube彈唱他人的歌曲,由於沒有動用歌手的聲音,無需申請歌手的聲音版權,反而要獲得詞曲版權。接著,YouTuber將歌曲轉換成另一種型態,在數碼平臺彈唱,就要獲取“機械錄製權”。最後,由於是跟著原本的詞曲彈唱,因此要得到“影音同步錄製權”。
YouTuber也常會改編歌詞,詹雪琳建議,最好向原創者或唱片公司徵求許可,畢竟涉及了“著作人身權”(Moral rights)。“如果原創者不高興有關改編內容,或認為會扭曲其原創作品的價值觀,對方還是會給予警告。”她坦言,很多人因沒有出現任何版權紛爭,或認為發生的幾率很低,便掉以輕心地看待,大家也就自然而然認為沒有問題。
YouTube正在“盯”你
YouTube作為最大的視頻網站,有很嚴格的維權措施。2007年,YouTube開發了一個“Content ID”的系統,只要唱片公司向YouTube提供音頻或視頻,這些作品便會在YouTube數據庫自動生成一個“指紋”。有關係統會根據“指紋”在YouTube平臺掃描和識別,找出侵權視頻。這個系統還能識別遭到翻唱和模仿的音樂、視頻或旋律。版權擁有者可以透過這個系統向侵權者發出版權聲明和採取行動。
“YouTube很在乎原創,因為跟很多唱片公司和版權公司合作。”詹雪琳指出,翻唱歌曲可迅速積攢人氣和打響知名度,但遠遠不比原創音樂來得好,畢竟要承擔面臨侵權的風險。她說,YouTube系統非常“靈敏”,無論是試圖一面講話,一面播放背景音樂,抑或在錄製視頻時,恰好隔壁的嘛嘛檔在播歌。只要有丁點破綻都逃不過YouTube的法眼,她強調,內容創作者要有很高的版權意識,錄製視頻要確保所呈現的內容是沒有任何侵權因素,避免視頻遭檢舉。
直播翻唱有問題嗎?
“視乎直播平臺與版權公司的合作方式。”據詹雪琳所知,萬一沒有任何合作協議,主播直播時,翻唱歌曲很大可能會被告侵權。除非直播平臺已經列出各種條例,主播必須熟讀,翻唱歌曲是否需要自行購買版權。“一些主播會在網上購買20首歌的版權,然後一直重複唱這20首歌曲。”由於是素人緣故,版權價格都不會太昂貴。要是應用在商業用途,比方說作電影插曲、快餐店的背景音樂,費用數額就另當別論。
當問及唱網絡歌曲或冷門歌曲是否可以避開風險?她馬上搖頭笑說,一切以合作協議為準。如果唱片公司與YouTube沒有合作協議,姑且暫時沒事。一旦對方兩年後為歌曲註冊“Content ID”,適逢翻唱視頻已經累積數百萬的點擊率,YouTube可以直接判侵權刪除有關視頻。“通常會發版權警示電郵,如果不理會,視頻就這樣告吹。”
未來或“開放版權”
很多人流傳只用歌曲的10秒或30秒就不會構成侵權,詹雪琳稱並沒有這回事,也許部分國家的原創者不介意別人這樣做,但按照版權意識,只要未經許可使用,肯定是侵犯版權無誤,不能依據使用多少個音節、秒數來斷定能不能免費使用,以逃避繳交版權費。
在音樂界耕耘超過20年的詹雪琳認為,關於音樂產業的未來趨勢,唱片公司或許會願意開放版權,讓更多人翻唱歌曲,甚至分成給YouTuber。既不流失粉絲,又可獲得持續性的版權收入。以〈一剪梅〉翻唱風潮為例,“反正都這麼紅了,唱片公司幹嘛要砍掉?”她露出微笑回答,假設唱片公司只要求一半或更少的分成,那麼只要越多人翻唱,每一個視頻都能為公司貢獻盈利,禁播不就自斷財源?
提及抖音,她直言,有關平臺無法保障原創者的權益。當抖音翻唱的歌曲爆紅了,大家只知演唱者卻不知原唱者,在抖音操作界面下亦僅顯示演唱者的抖音賬號,不會顯示唱者的資料。“無形中演唱者變成是歌曲的擁有人,可是對方卻用著音樂人的作品賺取流量。同時,抖音的平臺系統也無法檢測抖音網紅是否非法使用原創者的作品。”
【免費音樂網站】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audiolibrary
●臉書 http://www.facebook.com/sound/collection
任何關於音樂版權的疑問,可瀏覽https://musicpreneur.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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