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行事,動用公權力征地,在現代法制國家裡是司空見慣的事。然而,土地如何“收”,則往往決定了一個國家政府的高度與水準。
就算是在全世界最著名的規劃院校中,也沒有一套標準的課程或教科書,告訴規劃者或決策者,“正確”的土地徵收方式應該是怎樣。因為放眼任何一個角落,每一件土地徵收案例,都會呈現不一樣的歷史脈絡,錯綜複雜以致無法“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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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單憑“合法”與“不合法”,去判定土地應不應該收,這是最容易也是最快速、最有效率的選項。當然,這也會是最濫權和最暴力的選項——被徵收的土地可能不僅支持了一家人的最低生活需求,也支撐著一座村落的生計。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處在弱勢遭遇打壓的是那些目不識丁、對法律常識陌生,以及缺乏金錢和人脈資源的貧窮家戶、小農主或原住民。
過去兩年,單在彭亨州,不論是在勞勿榴槤芭、金馬侖農耕地,或者是文冬武吉丁宜(Bukit Tinggi)姜地所發生的迫遷事件,如果還有群眾仍然認為這一系列“依法行事”的徵地舉措是應該的,“佔領”政府地的小農是活該的,而沒有深入瞭解每一件個案,為何勞勿今天會被稱為貓山王之鄉,武吉丁宜會遍佈聞名遐邇的文冬姜,“合法”與“不合法”,應當由地契一紙說了算的話,那麼在馬來西亞國內裡,有著許多建築結構或土地都是不合法等著拆。
比如,許多農業地在早期獲得政府批准耕種、或在政府政策鼓勵下進入內陸開墾荒地,但今天政府卻以經濟發展需要而被突然撤回,也許合法,但合情合理嗎?獨立前早已存在但仍未獲頒地契的宗教場所,或者設在私人地油棕芭的宗教場所,是否屬於“非法佔有”?遍佈路邊公共範圍的拿督公神龕,應當如何“依法”處理?如果地契一張說了算,土地應該歸誰,那麼原住民的習俗地和生活領域應該如何劃線?
在勞勿榴槤芭事件裡,如果說農民過去三十年都是非法佔有政府土地,長久蹲點深耕非法種植榴槤,那麼那些默許、縱容、放任農民“惡行”的土地局官員和人民代議士,包括歷屆掌管彭亨州地方政府、環境及衛生事務的行政議員,還有當年把貓山王榴槤推銷中國的勞勿國會議員兼旅遊部長,這些“共犯”是否也應因為失職而被追究責任?長達三十年非法佔有,國家機器過去看不見,今天才看見?
也有官員今天說,這些農民過去都沒有繳稅,問題是,當農民過去數十年不斷努力申請租賃土地,甚至願意掏錢購買,又是誰在不聞不問,不願批下土地,讓早該上繳州庫的稅收白白流失?
一直以來,農民並不是刻意非法佔有,也不是不願與政府合作。關鍵是政府收地的方式,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彭亨州政府為何會突然把榴槤芭“合法化”,並直接頒發給私人財團,而非當地耕耘已久的農民?甚至還要強迫農民簽署不平等的契約,不僅徵收高昂的地稅,也需把榴槤低價賣給財團,更要保證上繳產量不能斷貨?
臺灣地政學教授徐世榮曾在《民眾參與,落實土地正義》(2011)寫道,所謂土地正義,即土地政策的決策,除了考量經濟需要和自然環境,也必須將當地民眾(原居戶)放置最優先地位,“讓他們獲得充分的資訊,以及擁有充分的參與機會,然後在多元及衝突的論述當中,再決定土地使用的未來方向”。
正當雪州希盟政府在研擬將荒置未開發的政府或官聯公司土地憲報為農業發展用途,鼓勵人民申請耕種,打造糧食儲存和農業生產中心,彭亨國陣政府在西彭各地的收地做法則顯得粗糙與高傲。至少,彭亨州政府和相關財團應該敢於出來面對面,聆聽業者心聲,改善即有土地治理模式和政策,創造共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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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社会,没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强加自身的宗教观于他人身上,为了达到目的,滥用私刑更是大错。一直以来,某些组织和民间人士一直在进行道德监督,甚至支持民间道德审查,以维护宗教名义,纵容了某种程度的自发执法行为。大叔掌掴非穆案是对多元社会的一个警示。
柔佛一名马来大叔掌掴在斋戒期间进食的华裔青年被提控,因为3个原因而“节外生枝”:一是大叔不了解法庭程序,言行反复;二是负责提控的副检察司准备不足,导致推事一度将案件列为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第三是,民众从新闻得知案件列DNAA,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无论如何,大叔当天重新被提控,在不认罪下,获得保外候审。
星期三早上,被告阿都拉查面控时已经认罪不讳,却在得知控状内容后,就对里面提到的“被掌掴的男子脸部肿胀”字眼有异议,说他有掌掴对方,但没有用力到造成肿伤;结果推事因为被告对案情有意见,推翻他的认罪,案件另择日期过堂和审讯。
基于被告没有代表律师,显然不了解审讯程序。当被告听到推事要求他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援,相信是慌了,就表示后悔,说他不想耽误孩子上班,要求再度认罪,结果推事认为被告是“有条件认罪”,不接受他“再认罪”。
须知,刑事程序法典阐明,被告认罪必须是毫无保留、明确且无附加条件的,这意味着附带条件的认罪将被视为未认罪。大叔对控状有异议,推事没有任何选择,只好推翻他认罪。
这是审讯来到这里出现的第一个转折,接着主控官就接到布城总检察署的指示,要求将案件列为“获释但不代表无罪”(DNAA)。消息传出后,舆论矛头就因此指向推事和检控官,各种指责如提控双重标准、司法不公的言论开始在网络炸开,这是第二个转折。
DNAA这个法律术语在副首相阿末扎希和其他政客的案件出现后就被“污名化”了。然而,大叔这个案件与之前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是不同的。
这里先简单解释在什么情况下案件会列为DNAA。一是证据不足、缺漏,或有新证据,让案件必须重新评估。第二在检控程序中有不妥,如被告在不适当的情况下认罪。第三被告可能在被扣押或审讯期间,受到不当对待,法庭可能会要求调查。第四检控方决定暂时不继续起诉(先不论什么理由)。
按照司法程序,被告在面对案件时,控方不能用同样罪责来提控2次。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的最后结果是无罪释放,那么控方以后就不能再用同样的罪责/理由来第二次提控他。如果是DNAA的话,就是控方以后还可以用同样罪责来控他。
主控官要求案件DNAA的时候,推事/法官只有两个选择,第一是裁决DNAA,第二是裁决无罪释放(Discharge Amounting to Acquittal, DAA)。在本案,布城总检察署相信是看到控状有许多问题和漏洞,就指示主控官向推事要求DNAA,以便做下一步部署。但是,总检察署做好了司法程序,却漏了做好公关,结果形象再次受到冲击。
在被告突然间“有条件认罪”的情况下,控方很可能一时乱了阵脚,还得出动布城总检察署,副检察司的专业素质令人费解。为何主控官不直接当场口头改控状?过去已有不少案例是这样处理的。
总检察署也没有解释为何要DNAA,之后的文告只是解释提控程序出现了技术问题,已经解决,下午重新提控。当国内许多人都不大相信司法,DNAA还是个贬义词的时候,总检察署即使快速在下午二度提控大叔,专业形象已经受损。下午的控状与早上的控状有几个点明显不同,更加深舆论的质疑。
目前,随着大叔已经再度被提控,案件将正式进入审讯程序,我们且静候审讯和判决。
不过,这起案件足以让我们对这个日愈宗教化和急躁的社会进行反思:在多元社会,没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强加自身的宗教观于他人身上,为了达到目的,滥用私刑更是大错。掌掴他人的道德警察式行为扭曲了斋戒月本应强调的自我克制。但是,这种“道德警察”式的行为或许与某些组织的推波助澜、默许和纵容有关。一直以来,某些组织和民间人士一直在进行道德监督,甚至支持民间道德审查,以维护宗教的名义,纵容了某种程度的自发执法行为。大叔掌掴非穆案是对多元社会的一个警示。
令人欣慰的是,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皆一同谴责大叔的打人行为,并声援受害者,更没有人上纲上线至种族和宗教敏感课题,这显示社会还是有成熟的一面。此外,某些政客也没有掺和,不致于一发不可收拾。
警方和总检察署的快速行动,值得赞扬,只是在办案过程中有所疏忽,导致节外生枝,这是当局必须检讨并改善的地方。不过,总检察署快速亡羊补牢,希望接下来主控官的表现能更加专业,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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