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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10am 16/09/2020

【9.16重温历史】从战后到马来西亚成立(一)

作者: 廖文辉(马来西亚史研究学者)

文:廖文辉(马来西亚史研究学者)
图:马新社、本报资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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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降后,马新曾出现两星期的权力真空,这时主要由人民抗日军接管,并维持秩序。期间抗日军曾采取行动对付投敌者,加上日军于撤退前夕煽动种族问题,因此抗日军过激的行动,遭致华巫间的误会,引发冲突,尤其在峇株巴辖、麻坡和霹雳的双溪玛尼都发生较为严重的冲突事件。1945年9月5日,英军重返马来亚,即刻成立临时的军事政府,除了维持秩序,也将治权收回,接管各地的人民委员会,抗日军也于12月解散并缴械。1946年4月1日临时军政府解散,由马来亚联邦取而代之。

马来亚联邦计划

1941年8月,英美两国签订《大西洋宪章》,宣布8项条款,其中尊重各国人民选择其政府形式的权利一条,成为往后各国独立自主的依据。英殖民政府深知,让其殖民国家独立自治,将无可避免。1944年7月,殖民部成立一小组准备了马来亚联邦计划的宪法,其原则必须确保英国在远东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不受影响。1945年10月,英国特派大臣麦迈克(Harold MacMichael)受委为英方特使,负责游说各州统治者签署马来亚联邦的协议,取得各邦的管治权。

1946年1月,英国政府正式发表成立马来亚联邦的白皮书,建议实行马新分治的新政府。4月1日,马来亚联邦成立,统合战前各自为政的海峡殖民地、马来联邦和马来属邦,建立中央政府,以便统一政治,顺畅行政体系和减低管理成本,同时发展经济,进而巩固其在马来亚的殖民统治。大多数人皆认为马来亚联邦计划是英国为马来亚自治的准备工作,事实上这个在日据时代即已在英国本土讨论的计划,不过是英国为剥夺苏丹主权,重新占领马来亚的借口。

在这计划下,有3项重要的改革。首先在政治结构上,9个马来土邦、槟城和马六甲合组成一个中央政府,由于新加坡的经济发展、种族结构和战略地位,有必要将之分开管理,故此新加坡单独成为皇家殖民地,由英国直接管理。其次是组织结构,为统一各邦的行政与发展,各州苏丹必须将主权移交给马来亚联邦总督,同时削减州议会权力,苏丹的地位保持,但只有处理宗教和习俗事务的大权,所有立法不须经过苏丹认可,至于行政中心则设在吉隆坡。其三是公民权问题,实行出生地主义公民权,马来人自动成为公民,非马来人须符合3个条件方可成为公民,即至少18岁并在1942年2月15日起的15年内在马新居住达10年、马来亚联邦成立前出世并定居者、在马来亚联邦成立或之后出生于马新以外,而其父为马来亚联邦公民者。

马来亚联邦计划的提出,经《论坛》和《马来前锋报》的报道和分析后,马来民族不安和不满的情绪逐渐发酵,这是因为麦迈克在游说时曾威胁如果苏丹不签字,将以英人委派的新苏丹取代他们,马来人认为苏丹是在压力下签署,麦迈克的诱骗手段令巫人极为愤怒,更何况英国没有和巫人谈商,苏丹也没有机会和州议会讨论,苏丹的签署巫人毫不知情。苏丹丧失政权,马来亚将成为殖民地,无疑也引起马来社会的忧虑。此外,当时华巫人口数量相近,如果非巫人可以轻易取得公民权,和巫人平起平坐,享有同样权力,甚至更进一步,马来民族可能在政治和经济上受华人的支配,如此将威胁巫人的特权和地位,加剧马来民族的危机感。实际上,公民权政策的制定是要加强对华社的控制,切断华人与中国的关系,削弱中国对马来亚华社的影响,并将华社的政治抱负和政治能量引导向马来亚的政治领域。更何况公民权计划中包含太多不平等、容易引发族群冲突的内容,是民族融合的障碍,而非施惠于华人。

此外,这些报章也呼吁巫人团结召开大会抗议,成立全国性政党以维护巫人特权,马来民族主义前所未有地高涨。不久后,柔佛的翁.渣化(也称拿督翁)建议召开大会团结马来人。3月1日,41个团体共115位代表齐聚吉隆坡召开大会,成立全马来亚马来民族大会,会中一致推举翁.渣化为主席。

3月4日,全马马来民族大会发电给英国首相,促请取消马来亚联邦计划。但是英国一意孤行,决定在4月1日公布马来亚联邦计划。为此,全马马来民族大会在3月29、30日于吉隆坡召开紧急会议,议决采取如下手段抵制马来亚联邦计划,即要求巫人不理会这项公布、杯葛4月1日总督就职礼、统治者也受促不出席总督就职礼、从4月1日开始连续3天在手臂缠上黑布及在宋谷缠上白布以示抗议、各州议会马来议员必须杯葛有关议会。此外,一批曾服务于马新的英殖民官员如瑞天咸、麦司威尔、温斯德和斯密思(C.C.Smith)也加入抗议行列,纷纷在伦敦的《泰晤士报》撰文抗议,向英国施压,认为英国在1927年公开主张巫人优先的原则时并没有遭到非巫人反对,再者华印主要是移入者,流动性大,很少要求参与政府。惟其如此,英国仍然在4月1日实行此计划,任命爱德华.仁特(Edward Gent)为首任总督,但没有任何一位马来统治者或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的议员出席观礼。

1946年5月11日,全马马来民族大会在新山召开第三次会议,议决成立一个政党,称“马来民族统一机构”(简称巫统),推举拿督翁为主席, 同时解散民族大会。会上提出“马来人万岁”(Hidup Melayu)的口号来团结及凝聚马来人,并电报英国首相重估马来人的抗议,同时招待两位英国国会议员珈玛斯(L.O.Gammas)和威廉斯(Rees Williams)亲睹巫人的抗议活动。巫统也巡回全国多处召开群众大会,除了获得马来社会群众支持,也得到马来统治者的广泛支持,这可谓是马来统治者与马来民族第一次紧密携手合作政治抗争。

马来亚联邦计划虽激起马来社会群情汹涌,但华印社群则显得极为冷淡,华社主要是向政府和社会呼吁保留华人的身分,实行双重国籍制,并没有针对新的政治结构与公民权等重要课题深入研究。这时只有多元民族色彩的马来亚民主同盟(The Malayan Democratic Union)表示在新加坡并入马来亚联邦的前提下,才接受新的体制。

马来亚联合邦协定

马来亚联邦计划所激起的马来社会广泛抗议浪潮,使英国不得不重新思考,如果没有马来社会的支持,英殖民政府是无法有效行使其统治。此外,英殖民政府更为担心马共和激进马来人趁机制造叛乱,因此希望通过争取马来人的谅解与合作,来削减马共的政治影响力,消除马来民主左翼政党的势力。衡量局势发展,最后英人只好放软身段,同马来统治者以及巫统面晤,并于1946年7月成立工委会,由4位苏丹、两位巫统代表和6位英国高级官员组成,麦唐纳(Malcolm MacDonald)担任委员会主席,以修撰一部可令巫人接受之宪法。12月,工委会发表报告,主要建议有:

(1)成立马来亚中央政府,维持各邦的个别性,给予效忠马来亚的人民公民权;

(2)马来亚联合邦受英国保护,包括9个邦和槟城、马六甲;

(3)联邦中央政府包括高级专员、协助和备供高级专员咨询的联邦行政委员会,以及联邦立法委员会;

(4)取得公民权的资格为:在马来亚联邦出生,过去15年连续在马来亚联邦居住满10年;或者是移民,过去20年连续在马来亚联邦居住满15年。此外,还须有良好品行、懂得马来语和英语、声明有长久居住之意,以马来亚为其故乡,并效忠之。

马来亚联合邦计划为大多数马来人所接受,但非马来人及左翼马来人则强烈反对。在陈祯禄领导下,于1946年12月14日在新加坡成立“泛马联合行动委员会”(Pan-Malayan Council of Joint Action),亦称为“全马联合行动委员会”(All-Malayan Council of Joint Action),主张:

(1)成立一个包含新加坡的联合政府;

(2)透过民选的立法机关实施自治;

(3)维护苏丹的自主权;

(4)各族群应拥有平等的公民权,并要求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草拟新宪法。

与此同时,一些不满巫统独揽领导权的马来左翼政党,共同组成“人民力量中心”(Pusat Tenaga Rakyat)。由布哈奴汀和依萨.莫哈默领导,要求马来亚人民拥有更大的外交和国防权力,建议马来语为马来半岛的官方语文、马来亚的国名称为“巫来由”并以红白两色为马来亚国旗颜色。

1946年12月23日,英国公布《马来亚联合邦蓝皮书》。1947年1月,“全马联合行动委员会”和“人民力量中心”结盟,发动反联合邦运动,获得了马来亚中华商会联合会的支持。这一联合阵线也在3月推出《人民宪法》,这是第一次以全民的观点提出的方案,认定马来亚是一个多元种族的国家,所有效忠马来亚的人士都应享有平等的公民地位和权益。它也要求建立一个充分自治与统一的马来亚,设置一个民选的联合邦立法议会和内阁。《人民宪法》的主要内容有:

(1)成立包括新加坡在内的马来亚联合邦;

(2)推行公民权制度,国民称为“巫来由”;

(3)根据出生地原则(Jus Soli),凡在马来半岛诞生者都是公民;

(4)宪法下所有国民都是平等的;

(5)以马来语为马来亚联合邦的官方语文;

(6)推行君主立宪制;

(7)伊斯兰教和马来风俗由马来人全权管理;

(8)马来民族的发展必须受到特别关注。

最终英方不接受,认为其中有共党因素,部分要求也显得激进。

1947年7月,工委会经过一年多讨论,公布马来亚联合邦宪法,虽说这是个令英殖民政府和马来民族都满意的安排,却无视于《人民宪法》的建议。故此陈祯禄在8月17日召开了一场由马来亚中华商会联合会,以及各商业团体和社团组成的大型会议,组成联合阵线,议决在10月20日于马新发动全国罢市行动。全国罢市虽然取得显著成果,瘫痪了马来亚的商业经济,然而,其巨大的经济破坏力却令英国有所忌惮,以致与巫统更加紧密合作,拒绝在政治上任何妥协。当“马来亚联合邦”宣布时,陈祯禄本拟发动第二波的罢市行动,由于没有得到任何响应而功败垂成。

1948年2月1日,英国宣布成立“马来亚联合邦”,由9个马来州属、槟城及马六甲所组成,新加坡仍为皇家殖民地。英国钦差大臣是英皇的代表,也是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长,下设联合邦行政议会和联合邦立法议会。立法议会由25位正式和50位非正式会员组成,各州的马来统治者拥有自己的主权,他们共同组成马来统治者会议,讨论国家课题,向钦差大臣提供意见。然而钦差大臣是联合邦立法议会的主席,对议会提出的法令草案拥有否决权。马来人特权也在马来亚联合邦宪法下获得明文保障。在新的政体下,非马来人的公民权资格相对严格,申请者有如下限制:必须是马来土邦苏丹的子弟;必须是在槟甲出生的英国子民并在马居住15年;任何人在马新出生,其父母在马新出身或居住15年者;在马新出生并在12年中最少有8年居住马新或20年中至少15年在此居住者;申请时要宣誓效忠,懂得巫、英语者。非本地出生的华印居民如果曾经在本邦连续居住15年者,将可通过口试等手续申请公民权。据估计,在1948年的500万总人口中,有300万成为马来亚联合邦公民。

(本文摘自廖文辉编著、马文化出版的《马来西亚史》,台湾版《马来西亚:多元共生的赤道国度》由联经出版。)

延伸延读:

【9.16重温历史】从战后到马来西亚成立(二)

【9.16重温历史】从战后到马来西亚成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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