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文輝(馬來西亞史研究學者)
圖:馬新社、本報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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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降後,馬新曾出現兩星期的權力真空,這時主要由人民抗日軍接管,並維持秩序。期間抗日軍曾採取行動對付投敵者,加上日軍於撤退前夕煽動種族問題,因此抗日軍過激的行動,遭致華巫間的誤會,引發衝突,尤其在峇株巴轄、麻坡和霹靂的雙溪瑪尼都發生較為嚴重的衝突事件。1945年9月5日,英軍重返馬來亞,即刻成立臨時的軍事政府,除了維持秩序,也將治權收回,接管各地的人民委員會,抗日軍也於12月解散並繳械。1946年4月1日臨時軍政府解散,由馬來亞聯邦取而代之。
馬來亞聯邦計劃
1941年8月,英美兩國簽訂《大西洋憲章》,宣佈8項條款,其中尊重各國人民選擇其政府形式的權利一條,成為往後各國獨立自主的依據。英殖民政府深知,讓其殖民國家獨立自治,將無可避免。1944年7月,殖民部成立一小組準備了馬來亞聯邦計劃的憲法,其原則必須確保英國在遠東的經濟和政治利益不受影響。1945年10月,英國特派大臣麥邁克(Harold MacMichael)受委為英方特使,負責遊說各州統治者簽署馬來亞聯邦的協議,取得各邦的管治權。
1946年1月,英國政府正式發表成立馬來亞聯邦的白皮書,建議實行馬新分治的新政府。4月1日,馬來亞聯邦成立,統合戰前各自為政的海峽殖民地、馬來聯邦和馬來屬邦,建立中央政府,以便統一政治,順暢行政體系和減低管理成本,同時發展經濟,進而鞏固其在馬來亞的殖民統治。大多數人皆認為馬來亞聯邦計劃是英國為馬來亞自治的準備工作,事實上這個在日據時代即已在英國本土討論的計劃,不過是英國為剝奪蘇丹主權,重新佔領馬來亞的藉口。
在這計劃下,有3項重要的改革。首先在政治結構上,9個馬來土邦、檳城和馬六甲合組成一箇中央政府,由於新加坡的經濟發展、種族結構和戰略地位,有必要將之分開管理,故此新加坡單獨成為皇家殖民地,由英國直接管理。其次是組織結構,為統一各邦的行政與發展,各州蘇丹必須將主權移交給馬來亞聯邦總督,同時削減州議會權力,蘇丹的地位保持,但只有處理宗教和習俗事務的大權,所有立法不須經過蘇丹認可,至於行政中心則設在吉隆坡。其三是公民權問題,實行出生地主義公民權,馬來人自動成為公民,非馬來人須符合3個條件方可成為公民,即至少18歲並在1942年2月15日起的15年內在馬新居住達10年、馬來亞聯邦成立前出世並定居者、在馬來亞聯邦成立或之後出生於馬新以外,而其父為馬來亞聯邦公民者。
馬來亞聯邦計劃的提出,經《論壇》和《馬來前鋒報》的報道和分析後,馬來民族不安和不滿的情緒逐漸發酵,這是因為麥邁克在遊說時曾威脅如果蘇丹不簽字,將以英人委派的新蘇丹取代他們,馬來人認為蘇丹是在壓力下籤署,麥邁克的誘騙手段令巫人極為憤怒,更何況英國沒有和巫人談商,蘇丹也沒有機會和州議會討論,蘇丹的簽署巫人毫不知情。蘇丹喪失政權,馬來亞將成為殖民地,無疑也引起馬來社會的憂慮。此外,當時華巫人口數量相近,如果非巫人可以輕易取得公民權,和巫人平起平坐,享有同樣權力,甚至更進一步,馬來民族可能在政治和經濟上受華人的支配,如此將威脅巫人的特權和地位,加劇馬來民族的危機感。實際上,公民權政策的制定是要加強對華社的控制,切斷華人與中國的關係,削弱中國對馬來亞華社的影響,並將華社的政治抱負和政治能量引導向馬來亞的政治領域。更何況公民權計劃中包含太多不平等、容易引發族群衝突的內容,是民族融合的障礙,而非施惠於華人。
此外,這些報章也呼籲巫人團結召開大會抗議,成立全國性政黨以維護巫人特權,馬來民族主義前所未有地高漲。不久後,柔佛的翁.渣化(也稱拿督翁)建議召開大會團結馬來人。3月1日,41個團體共115位代表齊聚吉隆坡召開大會,成立全馬來亞馬來民族大會,會中一致推舉翁.渣化為主席。
3月4日,全馬馬來民族大會發電給英國首相,促請取消馬來亞聯邦計劃。但是英國一意孤行,決定在4月1日公佈馬來亞聯邦計劃。為此,全馬馬來民族大會在3月29、30日于吉隆坡召開緊急會議,議決採取如下手段抵制馬來亞聯邦計劃,即要求巫人不理會這項公佈、杯葛4月1日總督就職禮、統治者也受促不出席總督就職禮、從4月1日開始連續3天在手臂纏上黑布及在宋谷纏上白布以示抗議、各州議會馬來議員必須杯葛有關議會。此外,一批曾服務於馬新的英殖民官員如瑞天鹹、麥司威爾、溫斯德和斯密思(C.C.Smith)也加入抗議行列,紛紛在倫敦的《泰晤士報》撰文抗議,向英國施壓,認為英國在1927年公開主張巫人優先的原則時並沒有遭到非巫人反對,再者華印主要是移入者,流動性大,很少要求參與政府。惟其如此,英國仍然在4月1日實行此計劃,任命愛德華.仁特(Edward Gent)為首任總督,但沒有任何一位馬來統治者或聯邦議會和州議會的議員出席觀禮。
1946年5月11日,全馬馬來民族大會在新山召開第三次會議,議決成立一個政黨,稱“馬來民族統一機構”(簡稱巫統),推舉拿督翁為主席, 同時解散民族大會。會上提出“馬來人萬歲”(Hidup Melayu)的口號來團結及凝聚馬來人,並電報英國首相重估馬來人的抗議,同時招待兩位英國國會議員珈瑪斯(L.O.Gammas)和威廉斯(Rees Williams)親睹巫人的抗議活動。巫統也巡迴全國多處召開群眾大會,除了獲得馬來社會群眾支持,也得到馬來統治者的廣泛支持,這可謂是馬來統治者與馬來民族第一次緊密攜手合作政治抗爭。
馬來亞聯邦計劃雖激起馬來社會群情洶湧,但華印社群則顯得極為冷淡,華社主要是向政府和社會呼籲保留華人的身分,實行雙重國籍制,並沒有針對新的政治結構與公民權等重要課題深入研究。這時只有多元民族色彩的馬來亞民主同盟(The Malayan Democratic Union)表示在新加坡併入馬來亞聯邦的前提下,才接受新的體制。
馬來亞聯合邦協定
馬來亞聯邦計劃所激起的馬來社會廣泛抗議浪潮,使英國不得不重新思考,如果沒有馬來社會的支持,英殖民政府是無法有效行使其統治。此外,英殖民政府更為擔心馬共和激進馬來人趁機制造叛亂,因此希望通過爭取馬來人的諒解與合作,來削減馬共的政治影響力,消除馬來民主左翼政黨的勢力。衡量局勢發展,最後英人只好放軟身段,同馬來統治者以及巫統面晤,並於1946年7月成立工委會,由4位蘇丹、兩位巫統代表和6位英國高級官員組成,麥唐納(Malcolm MacDonald)擔任委員會主席,以修撰一部可令巫人接受之憲法。12月,工委會發表報告,主要建議有:
(1)成立馬來亞中央政府,維持各邦的個別性,給予效忠馬來亞的人民公民權;
(2)馬來亞聯合邦受英國保護,包括9個邦和檳城、馬六甲;
(3)聯邦中央政府包括高級專員、協助和備供高級專員諮詢的聯邦行政委員會,以及聯邦立法委員會;
(4)取得公民權的資格為:在馬來亞聯邦出生,過去15年連續在馬來亞聯邦居住滿10年;或者是移民,過去20年連續在馬來亞聯邦居住滿15年。此外,還須有良好品行、懂得馬來語和英語、聲明有長久居住之意,以馬來亞為其故鄉,並效忠之。
馬來亞聯合邦計劃為大多數馬來人所接受,但非馬來人及左翼馬來人則強烈反對。在陳禎祿領導下,於1946年12月14日在新加坡成立“泛馬聯合行動委員會”(Pan-Malayan Council of Joint Action),亦稱為“全馬聯合行動委員會”(All-Malayan Council of Joint Action),主張:
(1)成立一個包含新加坡的聯合政府;
(2)透過民選的立法機關實施自治;
(3)維護蘇丹的自主權;
(4)各族群應擁有平等的公民權,並要求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草擬新憲法。
與此同時,一些不滿巫統獨攬領導權的馬來左翼政黨,共同組成“人民力量中心”(Pusat Tenaga Rakyat)。由布哈奴汀和依薩.莫哈默領導,要求馬來亞人民擁有更大的外交和國防權力,建議馬來語為馬來半島的官方語文、馬來亞的國名稱為“巫來由”並以紅白兩色為馬來亞國旗顏色。
1946年12月23日,英國公佈《馬來亞聯合邦藍皮書》。1947年1月,“全馬聯合行動委員會”和“人民力量中心”結盟,發動反聯合邦運動,獲得了馬來亞中華商會聯合會的支持。這一聯合陣線也在3月推出《人民憲法》,這是第一次以全民的觀點提出的方案,認定馬來亞是一個多元種族的國家,所有效忠馬來亞的人士都應享有平等的公民地位和權益。它也要求建立一個充分自治與統一的馬來亞,設置一個民選的聯合邦立法議會和內閣。《人民憲法》的主要內容有:
(1)成立包括新加坡在內的馬來亞聯合邦;
(2)推行公民權制度,國民稱為“巫來由”;
(3)根據出生地原則(Jus Soli),凡在馬來半島誕生者都是公民;
(4)憲法下所有國民都是平等的;
(5)以馬來語為馬來亞聯合邦的官方語文;
(6)推行君主立憲制;
(7)伊斯蘭教和馬來風俗由馬來人全權管理;
(8)馬來民族的發展必須受到特別關注。
最終英方不接受,認為其中有共黨因素,部分要求也顯得激進。
1947年7月,工委會經過一年多討論,公佈馬來亞聯合邦憲法,雖說這是個令英殖民政府和馬來民族都滿意的安排,卻無視於《人民憲法》的建議。故此陳禎祿在8月17日召開了一場由馬來亞中華商會聯合會,以及各商業團體和社團組成的大型會議,組成聯合陣線,議決在10月20日於馬新發動全國罷市行動。全國罷市雖然取得顯著成果,癱瘓了馬來亞的商業經濟,然而,其巨大的經濟破壞力卻令英國有所忌憚,以致與巫統更加緊密合作,拒絕在政治上任何妥協。當“馬來亞聯合邦”宣佈時,陳禎祿本擬發動第二波的罷市行動,由於沒有得到任何響應而功敗垂成。
1948年2月1日,英國宣佈成立“馬來亞聯合邦”,由9個馬來州屬、檳城及馬六甲所組成,新加坡仍為皇家殖民地。英國欽差大臣是英皇的代表,也是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長,下設聯合邦行政議會和聯合邦立法議會。立法議會由25位正式和50位非正式會員組成,各州的馬來統治者擁有自己的主權,他們共同組成馬來統治者會議,討論國家課題,向欽差大臣提供意見。然而欽差大臣是聯合邦立法議會的主席,對議會提出的法令草案擁有否決權。馬來人特權也在馬來亞聯合邦憲法下獲得明文保障。在新的政體下,非馬來人的公民權資格相對嚴格,申請者有如下限制:必須是馬來土邦蘇丹的子弟;必須是在檳甲出生的英國子民並在馬居住15年;任何人在馬新出生,其父母在馬新出身或居住15年者;在馬新出生並在12年中最少有8年居住馬新或20年中至少15年在此居住者;申請時要宣誓效忠,懂得巫、英語者。非本地出生的華印居民如果曾經在本邦連續居住15年者,將可通過口試等手續申請公民權。據估計,在1948年的500萬總人口中,有300萬成為馬來亞聯合邦公民。
(本文摘自廖文輝編著、馬文化出版的《馬來西亞史》,臺灣版《馬來西亞:多元共生的赤道國度》由聯經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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