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訊)高庭今日批准大馬銀行前公關經理餘靜萍、大馬銀行伊銀及大馬銀行集團的申請,撤銷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起訴這三造在管理其賬戶時疏忽,把資料洩露給遭通緝商人劉特佐的訴訟案。
納吉是在去年12月9日通過Shafee & Co律師事務所入稟訴狀,將大馬銀行伊銀(AMBANK ISLAMIC BANK BERHAD)、大馬銀行集團(AMMB HOLDINGS BERHAD)和餘靜萍(譯音,Joanna Yu)列為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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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靜萍在納吉被裁定罪名成立的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案件中,是第54名控方證人;她、大馬銀行伊銀及大馬銀行集團隨後入稟申請撤銷納吉提出的訴訟。
法官:納吉為在SRC案自我保護
高庭法官拿督卡蒂嘉今日批准上述三造的撤訟申請時說,起訴人納吉提出的訴訟並不是要求損害賠償,而是為了另一個附屬原因,即在SRC刑事案件中自我保護。
她說,起訴人聲稱答辯人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操縱他的銀行賬戶,但他在2016年接受反貪會調查時,並沒有就賬戶被操縱一事入稟提出訴訟,而是直到去年才提出此訴訟。
她指出,起訴人的舉動濫用法庭程序,對SRC刑事審判附帶攻擊,這為答辯人申請撤銷此訴訟提供了很好的理據。
“起訴人納吉提出的訴訟是無法成立的,因為是為了加強他在SRC案件中的辯護。”
卡蒂嘉因此批准答辯人提出的撤訟申請。
她也諭令起訴方支付2萬5000令吉的堂費給餘靜萍,以及3萬令吉的堂費給大馬銀行伊銀及大馬銀行集團。
納吉的代表律師是丹斯里沙菲宜和莫哈末法漢;餘靜萍的代表律師是拿督古迪亞星;至於大馬銀行伊銀及大馬銀行集團的代表律師則是熊新敏。
沙菲宜表示,他會就今日的裁決提出上訴。
古迪亞星:納吉濫用法庭程序
此外,古迪亞星在庭外接受媒體詢問時表示,起訴人納吉的行為是具有誹謗性、輕率、無確實根據以及濫用法庭程序。
他指出,起訴人指第3名答辯人在他不知情下操縱他的銀行賬戶,這和他在另一個刑事案中(SRC案)提出的辯護是一樣的。
他說,起訴人的舉動是在攻擊SRC案的審判,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熊新敏則表示,起訴人提出的訴訟是為了在刑事案中為他的辯護案提供幫助,而不是真正的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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