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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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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常識

發佈: 8:00pm 23/02/2021

鄭丁賢.巫統宛如一隻跌跌撞撞的無頭雞

作者: 鄭丁賢

當阿末扎希說“大馬民主已死”,有點驚悚,卻也詼諧,有黑色喜劇的效果。

問題不在於大馬民主是否壽終正寢,而是說這話的人是巫統主席,而巫統,至少到目前,還是國盟政府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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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末扎希的黨人同志,此刻還在國盟政府內,出任部長和副部長職者,沒有20人,也有18人。

既然是政府的一分子,撂下如此狠話,不但讓首相慕尤丁很不高興,也讓黨內有官職者很為難──巫統是否還要留在國盟政府?

實際上,慕尤丁也給巫統下了最後通牒,在3月1日之前,巫統必須決定是否要在國盟旗下角逐第15屆全國大選。

這個通牒之下,巫統只有兩個選擇:

一是加入國盟,或和國盟達致協議,以盟友夥伴的姿態一起競選,巫統也被逼放棄過去競選的許多議席。

二是和國盟劃清界限,以國陣旗幟競選。巫統可以競選更多議席,但是,要面對希盟和國盟的兩邊夾擊。

如果選擇第一項,加入國盟團隊,那麼,它必須讓出議席給伊斯蘭黨和土團黨。巫統和伊黨分配議席沒那麼複雜,畢竟兩黨各有地盤,無須自相殘殺。但是,巫統和土團的選區幾乎重疊,讓一步給對方,就是斷自己一個機會,形同零和的死局,談判難有出路,特別是碰上越來越強硬的慕尤丁。

而若是選擇第二項,巫統可以重新以老大哥的姿態出發,率領國陣成員黨競選所有選區。只要贏得大選,它就是盟主,無需受制於慕尤丁和土團,甚至可以不被伊黨掣肘。

問題是,在馬來選區它要面對伊黨和土團的挑戰,在混合選區它要硬碰希盟,它是否能夠兩邊擊退?如果不能,巫統就會重蹈第14屆大選的結果,成為在野黨。

巫統最高理事會上星期五在彭亨珍德拜的會議,討論了慕尤丁的最後通牒,不過,並沒有作出決定。

巫統的現狀,宛如一隻斷了頭的雞,它還可以行走,但沒有方向;它可以生存,卻失去思維。

別說我亂套,活著的無頭雞的確可考。以前美國一個農莊養了一隻雞,農場主人把雞頭斬了,這隻雞卻活了下來,活蹦亂跳了18個月。後人給它取名麥克,每年5月還慶祝“無頭雞麥克節”。

如今的巫統,像是麥克,沒有了神經中樞。一邊推著它脫離國盟,一邊要它留在國盟;前者以阿末扎希和納吉為代表,後者則是擁有國盟官職者,希山慕丁被視為領頭羊。

而黨內還有另一股勢力,以改革為出發,包括署理主席末哈山和凱里。他們傾向提前大選,但是,前提是先進行黨內改革,包括選出大選的領軍人,排出阿末扎希和納吉等“法庭感染群”的勢力。

阿末扎希不能坐以待斃,等著慕尤丁完成部署,因此試圖儘快切斷和國盟的關係。他發表“大馬民主已死”,不是爭取大馬的民主,而是藉民主之名,尋求提前結束緊急狀態,恢復國會,進而解散國會。

但是,他無法說服大部分的最高理事接受他的議程,他也必須防禦要削他權力,甚至逼他下臺的黨內運作。

巫統內部開始流傳一本“阿末扎希必須辭去巫統主席的30個理由”冊子,顯然是黨內有人要推翻他的行動。

3股勢力還在劇烈糾纏,任何主觀和客觀形勢的變化,都會決定它們的成敗,也會主導巫統未來的路向。而在這一刻來到之前,我們看到的還是一隻跌跌撞撞的無頭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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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0am 21/03/2025
社论.大叔掌掴华青案的启示

在多元社会,没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强加自身的宗教观于他人身上,为了达到目的,滥用私刑更是大错。一直以来,某些组织和民间人士一直在进行道德监督,甚至支持民间道德审查,以维护宗教名义,纵容了某种程度的自发执法行为。大叔掌掴非穆案是对多元社会的一个警示。

柔佛一名马来大叔掌掴在斋戒期间进食的华裔青年被提控,因为3个原因而“节外生枝”:一是大叔不了解法庭程序,言行反复;二是负责提控的副检察司准备不足,导致推事一度将案件列为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第三是,民众从新闻得知案件列DNAA,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无论如何,大叔当天重新被提控,在不认罪下,获得保外候审。

星期三早上,被告阿都拉查面控时已经认罪不讳,却在得知控状内容后,就对里面提到的“被掌掴的男子脸部肿胀”字眼有异议,说他有掌掴对方,但没有用力到造成肿伤;结果推事因为被告对案情有意见,推翻他的认罪,案件另择日期过堂和审讯。

基于被告没有代表律师,显然不了解审讯程序。当被告听到推事要求他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援,相信是慌了,就表示后悔,说他不想耽误孩子上班,要求再度认罪,结果推事认为被告是“有条件认罪”,不接受他“再认罪”。

须知,刑事程序法典阐明,被告认罪必须是毫无保留、明确且无附加条件的,这意味着附带条件的认罪将被视为未认罪。大叔对控状有异议,推事没有任何选择,只好推翻他认罪。

这是审讯来到这里出现的第一个转折,接着主控官就接到布城总检察署的指示,要求将案件列为“获释但不代表无罪”(DNAA)。消息传出后,舆论矛头就因此指向推事和检控官,各种指责如提控双重标准、司法不公的言论开始在网络炸开,这是第二个转折。

DNAA这个法律术语在副首相阿末扎希和其他政客的案件出现后就被“污名化”了。然而,大叔这个案件与之前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是不同的。

这里先简单解释在什么情况下案件会列为DNAA。一是证据不足、缺漏,或有新证据,让案件必须重新评估。第二在检控程序中有不妥,如被告在不适当的情况下认罪。第三被告可能在被扣押或审讯期间,受到不当对待,法庭可能会要求调查。第四检控方决定暂时不继续起诉(先不论什么理由)。

按照司法程序,被告在面对案件时,控方不能用同样罪责来提控2次。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的最后结果是无罪释放,那么控方以后就不能再用同样的罪责/理由来第二次提控他。如果是DNAA的话,就是控方以后还可以用同样罪责来控他。

主控官要求案件DNAA的时候,推事/法官只有两个选择,第一是裁决DNAA,第二是裁决无罪释放(Discharge Amounting to Acquittal, DAA)。在本案,布城总检察署相信是看到控状有许多问题和漏洞,就指示主控官向推事要求DNAA,以便做下一步部署。但是,总检察署做好了司法程序,却漏了做好公关,结果形象再次受到冲击。

在被告突然间“有条件认罪”的情况下,控方很可能一时乱了阵脚,还得出动布城总检察署,副检察司的专业素质令人费解。为何主控官不直接当场口头改控状?过去已有不少案例是这样处理的。

总检察署也没有解释为何要DNAA,之后的文告只是解释提控程序出现了技术问题,已经解决,下午重新提控。当国内许多人都不大相信司法,DNAA还是个贬义词的时候,总检察署即使快速在下午二度提控大叔,专业形象已经受损。下午的控状与早上的控状有几个点明显不同,更加深舆论的质疑。

目前,随着大叔已经再度被提控,案件将正式进入审讯程序,我们且静候审讯和判决。

不过,这起案件足以让我们对这个日愈宗教化和急躁的社会进行反思:在多元社会,没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强加自身的宗教观于他人身上,为了达到目的,滥用私刑更是大错。掌掴他人的道德警察式行为扭曲了斋戒月本应强调的自我克制。但是,这种“道德警察”式的行为或许与某些组织的推波助澜、默许和纵容有关。一直以来,某些组织和民间人士一直在进行道德监督,甚至支持民间道德审查,以维护宗教的名义,纵容了某种程度的自发执法行为。大叔掌掴非穆案是对多元社会的一个警示。

令人欣慰的是,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皆一同谴责大叔的打人行为,并声援受害者,更没有人上纲上线至种族和宗教敏感课题,这显示社会还是有成熟的一面。此外,某些政客也没有掺和,不致于一发不可收拾。

警方和总检察署的快速行动,值得赞扬,只是在办案过程中有所疏忽,导致节外生枝,这是当局必须检讨并改善的地方。不过,总检察署快速亡羊补牢,希望接下来主控官的表现能更加专业,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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