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5日訊)聯邦法院九司今日一致裁決,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違憲。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東姑麥潤為首的九司在今日判決時指出,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允許對不自然的性行為進行處罰,這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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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八司為上訴庭主席丹斯里羅哈娜、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阿扎哈、東馬大法官拿督阿邦依斯干達、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威、拿督娜麗妮、拿督扎巴麗雅、拿督王南吉、拿督斯里哈斯娜。
東姑麥潤指出,馬來西亞的州立法機關有權針對伊斯蘭教義制定罪行。
她說,根據其他相關案件的裁決,伊斯蘭教義的定義是廣泛的,而不僅僅是僅限於伊斯蘭的五大支柱。
她指出,制定這類罪行的權力受憲法的限制。
申請挑戰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違憲的,是一名曾被控涉嫌非自然性行為的35歲男子。他被指在2018年11月9日和其他男子在雪州進行違反自然性行為;他於2019年8月,在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下,被控上雪州伊斯蘭法庭。
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闡明,任何人與任何男人,女人或動物進行“違反自然秩序的性交”均屬犯罪;罪成者可被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被判處最高3年的監禁,或最多6次的鞭笞,或任何懲罰的結合。
他否認有罪,並要求審訊。這名男子隨後入稟民事法庭,提出了兩項疑點,並申請挑戰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的有效性及合憲性。
聯邦法院在去年5月25日,批准這名男子申請挑戰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違憲。
聯邦法院隨後在去年12月14日保留該男子的訴訟,即挑戰1995年雪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違憲。
申請方的代表律師是蘇仁登、拿督瑪立、陳利恩(譯音)和鄭傑豪(譯音)。
答辯方是雪州政府和雪蘭莪伊斯蘭理事會(MAIS)。雪州政府的代表律師是拿督沙林、諾依瑪瓦及胡斯娜;雪蘭莪伊斯蘭理事會的代表律師是哈利瑪和阿茲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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