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五,兩個吸毒者因行跡可疑遭巡警攔截,他們非但不停車,反以非常兇悍的方式撞開擋在前面的兩輛車,巡警雖有連開7槍阻止,但仍讓他們給逃脫了。
後來警方在不到24小時內就將2人逮捕歸案,但兩名巡警執法過程遭民眾拍下上傳社交媒體,引起網民熱議為何警方不直接開槍射向匪徒,只是開槍射爆輪胎,也有民眾質疑警方辦事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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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我詢問了1名高級警官的意見,對方在瞭解事情來龍去脈後,根據當時的情況分析,指兩名巡警開槍射爆輪胎的舉動非常正確,並未出現執法不當的情況。
他解釋,根據當時的情況,兩名悍匪並未對巡警造成生命威脅,也未出示槍支等重型武器,加上他們當時是要逃跑,所以根據刑事法典第99條文,執法者是無權在這樣的情況下開槍射人,只能射擊非生命的物件給予警示。
我追問,可是匪徒當時有倒車的行為,難道不算構成生命危險嗎?
警官回答,匪徒正設法逃跑,巡警只能自己找地方躲,不能開槍,否則案件若上了法庭,律師就會質疑為何警方需要開槍射人,若解釋不當就會成為另一宗刑事罪了。
他解釋,根據刑事法典賦予警方的權力,警方在執法時能使用適當的武力,但不能超過匪徒的武力或暴力。
用簡單明瞭的話來說,就是當匪徒手上只握有刀卻沒有展開攻擊,警方就不能開槍射匪徒,一旦開槍射傷或射死匪徒,就可能被調查及被控。
如果匪徒手上握有刀及試圖攻擊警察,那警方就能開槍射匪徒,但不能射致命部位,一旦造成死亡依舊需要負責。
第三種情況,就是匪徒手上握有槍等武器,也有朝警察開槍,這時警察生命受到威脅,警察就能開槍自衛,屬不犯法。
警官也分析,刑事法典第96條文至第106條文,已經很清楚列明公眾有權以武力進行自衛,但這些自衛是受法律約束的。
因此,警方在執法時也被同樣的條文約束,一旦越權就會出現執法過度及濫權的可能。
他最後也舉例,2015年發生一宗警員因妻子及岳母遇到手持巴冷刀的搶匪試圖搶劫,立即試圖制伏匪徒,不料匪徒騎摩托車逃跑,警員見狀開槍射向匪徒,匪徒因子彈貫穿胸口身亡。結果該名警員被逮捕,警方以謀殺角度進行調查,該案件已在法庭開審,目前未下判。
這案件發生後,也一度引起警隊內部及外界的熱議,當時言論幾乎一面倒譴責該名警員在未危及人命的情況下開槍,屬於濫權。此事後來也成為警隊的借鑑,提醒警員在執法時應更小心,不能隨意開槍。
在完全瞭解情況後,我自覺後悔和大部分的網民一樣,覺得兩名警員有點辦事不力,為何不直接開槍射匪徒呢?直到向警官瞭解後,我才知道自己錯了,寫了這篇文章,希望能讓更多人知道警方執法時並不能為所欲為。
其實,很多時候我和大部分的民眾一樣,都會在不知曉內情的情況下作出批評,然而這些點評可能充滿誤導性,只有進一步瞭解後,才能更接近真相,就從現在開始,讓我們都成為理性的留言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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