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比喻,分層樓宇就像個小國家,業主就等於國民,而居民委員就是透過“大選”的民選代表,只不過他們不像國會議員有一堆福利,反而律法責任倒是不少……他們的功能就像上市公司的 “董事會”。
分層樓宇的管理成員,按照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需透過年會提名競選,由最低人數3人至最高人數14人構成,如果發展商還沒完成地契的申請,律法規定發展商得派遣代表一位參與聯合管理該樓宇,這個管理層也簡稱聯合管理機構(Joint Management Body )。 如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業主以領取分層地契,那發展商就無需再派遣代表一位,而這個管理機構將由單位業主透過票選構成,簡稱管理機構 ( Management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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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比喻,分層樓宇就像個小國家,業主就等於國民,而居民委員就是透過“大選”的民選代表,只不過他們不像國會議員有一堆福利,反而律法責任倒是不少……他們的功能就像上市公司的 “董事會”,主要負責:
1)提供治理的方向
2)確保與審核政策的執行
3)監控管理是否到位
4)定時定期審查財務狀況
5)確保不跨越律法的權限
在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下,已經明列了居民委員的責任,如果居民委員不按照分層管理法來管理該樓宇,一旦沒有依法就等於觸犯分層地契管理法,如罪成將面對高刑罰 :
1) 罰款不超過 RM250,000.00 ;
2) 牢獄不超過3年或是兩者兼施
按律法規定,透過年會選出來的委員,須在年會後得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並以多數票表決的方式,再一次遴選主要成員:
- 主席一位
- 秘書一位
- 財政一位
- 其它沒有職務的居民委員為常委
上任的委員可自行管理或委任的物業管理人就向代工政府,成為居民委員的左膀右臂,代委員執行日常的維修保養職務。
提醒自己要自律
上任的居民委員得時時提醒自己要自律,他們代表的是委員團隊,而不是個人,被委託管理大家共有的共用資產而不是私產,萬事得以共同決議為核心決策,獨裁主義是要不得,也只會讓情況更糟糕而已。委員不可直接不經委員會議經多數票表決就下指令,因執行職務的都是人,一旦面對指令模糊,或朝令夕改,多重指示,這將造成困惑,管理處將面對執行難題,該大樓的物業經理將無法有效地執行任務,而且樓宇經理的威嚴面對挑戰,並導致現有的指揮系統面臨癱瘓。
還有,身為委員切忌:
1)公物私用,
2)回佣文化,
3)公私不分,
4)用人唯親,
5)霸道獨裁。
居民委員要服眾就得有公信力,所以啊,適合擔任委員的人選最好是有良好溝通能力,能聯繫社區人,如果有相關的房屋管理經驗更是優選,再不然,有維修、財政、管理經驗者為佳。
日久見人心
那些不尊重其他業主、咄咄逼人、單投訴、有私心、有城府(搞搞震,無幫襯)的人,切莫在年會時選上他們。
然而居民委員要站穩腳跟就得明白人性,因物業管理不只是建築物,更是居民。一種米養白種人,已經表示了“人人隨有相同之處,也有人人差異之處”。委員要在物業管理站穩腳跟,就得明白人性,感化人心、建立文化、傳承教育。
委員要明白,理能服人,情能感化人,而法能治人,這也是我經常強調的“先講理,後執法,情居中”這個比較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唯有感化人心,建立小區的生活文化,傳承並教育居民才有望和睦共享。
如果你想要為街坊鄰里服務,改善共管樓宇,只要你是21歲以上的單位業主,沒有拖欠管理費,都可以參與委員競選。如該單位是非自然人持有(公司,協會,法定組織或其它機構),那可以透過委任提名人方式參與競選委員。
如果你不是單位業主,但你的直屬家人,即配偶、孩子、養子、兄弟姐妹或家長擁有兩個單位以上,也是可以被提名競選委員。
當選的委員會成員將被視為空出職務,如果:
- 辭職
- 去世
- 破產
- 不再是單位業主
- 行為由損委員會的誠信
- 犯下任何欺詐、不誠實、道德淪喪,犯下任何貪汙律法以及在分層管理法下被定罪並判監禁超過2年的罪行
- 精神不健全,被醫生判斷無法履行職務
- 連續拖欠3個月的管理費或儲備金
- 被該單位業主撤換了委託人身分
- 連續缺席3次的委員會議
- 身為主席,在沒有獲得委員會的同意下連續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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