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因律法規格,需要在剛交房給業主時算起,並不超過13個月內舉辦第一次樓宇的年會,並在年會中透過表選選出由業主與建商組成的聯合管理機構共同管理該樓宇。
第二階段: 這是針對新建樓宇剛交房時,律法授予健商的管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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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買房時,特別是先售後建的新樓盤,除了買賣合同,買賣雙方通常都會簽署另一份稱為相互契約(Deed of Mutual Covenant)的律法文件。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律法文件,雖然這份律法文件並不受到1989年房產開發(管制及準證)第11(4)法規及表列H (Schedule H)的約束. 但簽署了相互契約(Deed of Mutual Covenant)及是綁定了建商與買家之間的協議,它是一樣具有律法約束力的私人協議書。
發展商因律法規格,需要在剛交房給業主時算起,並不超過13個月內舉辦第一次樓宇的年會,並在年會中透過表選選出由業主與建商組成的聯合管理機構共同管理該樓宇。
從交房開始計算,一直到年會舉辦日,這期間都算是開發商管理期(Developer Management Period),建商如果要管理樓宇就得有一份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書作為樓宇的初期家規( House-Rules ),相互契約的簽署就是業主與建商綁定的規矩,這份協議書就是買家授權建商相關的住戶守則,讓建商可以在開發商管理期間可以執行管理者來執行該樓宇的管理與維修方案的同時,協議書也授予了建商可以約束買家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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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授權,純粹只是在開發商的初期管理期內有效,因為相互契約的簽署只是買家與建商之間的私人協議,一旦年會成功舉辦,按照2013年分層管理法,聯合管理機構就正式成立了。
這也意味著,相互契約的意義已經過期了,它的約束力也在聯合管理機構成立的同時失效。 立法時就是為了避免聯合管理機構初立時,整個樓宇陷入無家規狀態,特意在第19法規,第1G附屬法規明文指示年會時要設立住戶條例。 【 Section 19 First annual general meeting of joint management body subsection (1)(g) to make additional by-laws; 】。從這裡閱讀律法可以發現立法時,該團隊確實用心良苦,思慮深透。
第三階段:修家規,修條例
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立法時也考量到了,沒棟樓宇的基礎環境不同,有根據住戶的習慣,需求修改條例的需求,特意在第32法規或第70法規個別授予聯合管理機構與管理機構修改該該樓宇住戶條例(by-laws)的空間。
樓宇的管理層可以在一年一度的年會,或舉辦特別大會,以提承特別決議案(Special Resolution )並透過掛號信給與業主們至少21天的會議通知書里名列,告知將要被提承特別決議案。
收到通知書的業主,需要在會議前7天結清所有的管理費以及欠款(如果有的話)就可以獲得投票資格。
然後在會議當天出席會議並參與投票表決,如果該特別決議案,獲得會議法定投票人不少過四份之三的有效票數,即可通過該提呈的決議案。 會議主辦單位必須在特別決議案通過的14天內提交給該區域的建築委員就可把該通過的決議案納入住戶條例裡並開始執行它。
管理機構要謹記,雖然律法授予管理機構與業主修改住戶條例的律法空間,這不表示附加的住戶條例可以牴觸分層管理條令裡第三附件內的法定住戶條例哦。 所有的附加住戶條例,都是在完善分層管理條令裡第三附件內的法定住戶條例為立法的基礎。
管理機構與業主們可以增加的附加住戶條例的範圍如下 :
安全和安保措施,Safety and security measures;
任何共用資產的詳細使用限制,Details of any common property of which the use is restricted;
寵物伺養,The keeping of pets;
停車,Parking;
地面覆蓋物,Floor coverings;
廢物管理,Refuse control;
行為,Behaviour;
所以單位業主將遵守的建築和景觀指南,Architectural and landscaping guidelines to be observed by all parcel owners;and
對任何違反住戶條例者處於不超過馬幣兩百令吉的罰款,這包括了單位業主,住戶,以及訪客,Imposition of fine not exceeding two hundred ringgit against any parcel owner, occupant, or invitee who is in breach of any of the by-law.
文章寫到這裡,希望分層地契的業主與管理機構可以更加了解2013年分層管理法,並善用這個律法授予的權限來管理你的家,最後,我提醒大家共管樓宇的生活,同在一個屋簷下的街坊鄰里,不需要樣樣事務都拿住戶條例來管理,這樣很傷和氣。
提醒大家,凡事“先理,後法,情居中”遇到違規事件,先聊道理,如果是無心之失,難就酌情處理吧,給個警告,在教育家規(住戶條例)就放手吧。
至於那些硬頭殼,粗脖子的野蠻人,教不化,套一句電影“江湖”的經典對白: “ 講你不聽,聽又不懂,懂又不做,做你又做錯,錯又不認,認又不改,改又不服,不服你也不講,那你要我怎麼辦?”才嚴格執法吧! 畢竟情也給了,理也教了,還是自我中心的,唯有嚴格執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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