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本來沒有什麼看頭的國會特別會議,因為國家王宮週四(29日)一則斥責首相署部長達基尤丁和總檢察長依德魯斯的文告,令當下政局變得晦暗不明。儘管下議院在當天以國會出現冠病確診病例為由而將會議展延至週一(2日),但這無阻事件在政壇繼續發酵,一眾在野領袖陸續要求首相慕尤丁辭職,而在近期跟慕尤丁不咬鉉的巫統主席阿末扎希、前首相納吉、元老東姑拉沙裡也乘勢追打,令政壇湧現暗流。
當然,國盟堅定的盟友,特別是伊黨和巫統內的“官職派”,仍在此看似很危急的情況中持續相挺,但國會在野黨領袖安華已在下議院休會前向議長辦公室提呈了針對慕尤丁的不信任動議,而達基尤丁和依德魯斯傳聞目前已遭受龐大的辭職壓力,連國會職員之間也在週四開始傳出下議院議長阿茲哈將辭職的風聲,這種同時來自統治者和輿論的引咎壓力是前所未有的,所以盟友的相挺暫時化解不了慕尤丁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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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國盟最有分量的盟友,即砂盟,因為開始面對州選的壓力,也貌似不想捲入聯邦的政治紛爭,而僅僅輕描淡寫地表達會尊重君主立憲、希望聯邦政局儘快回穩,並未明確地嚮慕尤丁提供信任保證,所以國盟對岸的信任供應仍存變數。若根據慕尤丁所面對的這些壓力、尷尬和變數,國盟倒臺看似已是時間上的問題。
但魔鬼向來出在細節之處,而表裡不一才是政治的常態,因此每當政局動盪我們還得繼續再往細裡想。首先,我來談談國家王宮的文告。對於陛下的文告,媒體和輿論都已經提供了海量的解釋,並且都很一致地認為元首已經龍顏大怒,完全對慕尤丁和政府感到“失望”(dukacita),但如果熟悉馬來王室的官書撰文習慣,我們就知道這個“失望”其實也是一個多義詞,它也包括措辭比較溫和的“遺憾”。
這個“遺憾”很常出現在政府的官方文書之中,是馬來官書中使用量最高的字組之一,當然,其英文轉譯的regret也很常見於外交文件之中,相比道歉(apology)、失望(disappointed)等更強烈、更具體的“行動式”措辭,一般只用於表達感受。所以,從這個官書慣例和王室語境來說,虛位君主在此次爭論中所採用的措辭並非華社所認為的“激烈”措辭,而是提醒行政權國家元首很不滿國會所發生的情況。
所以,文告中刻意避開了點名慕尤丁,而只點名達基尤丁和依德魯斯。針對國會的情況,陛下也只是斥責“部長”(YB Menteri di Parlimen)混淆國會議員,並不按照西敏寺體系集體負責的慣例將箭頭指向更整體的“政府”(Kerajaan),因此,說慕尤丁政府已失去元首的信任並不完全準確,另外,陛下刻意在第9段提及清楚知道自己在憲法第40(1)條的被動角色,並在第11段要求議員們務必專注解決人民的經濟難題。
我們以這個內容和動向,來檢視慕尤丁在傍晚所發出的回應。文中主要圍繞著政府的三大立場:已按憲法第40(1)條款就政府打算遵循馬來統治者不延長緊急狀態的決定知會君主、已按憲法第150(3)條款所規定的程序辦事,以及國會的混亂是在野黨製造的,達基尤丁只是轉述內閣會議中的決議。顯然,這兩者間的衝突點只有一個,而這也是陛下不滿的兩個要點,即目前的會議只是在製造混亂(沒解決問題),以及達基尤丁的回應不得體(混淆國會)。
換句話說,政府雖然已知會君主有關撤銷緊急狀態和條例的決定,但他們在國會公告的形式卻沒有知會元首,甚至在國會里沒有說明元首“已被知會”以及“尚未發佈憲報”。因此,按此情況推論,慕尤丁的文告也並非完全是回嗆君主的“大逆不道”,而是分成兩個部分:上半段是向君主提出解釋,而這是在“君主感到遺憾”的語境下的回應,自然不需要尋求寬恕,至於下半段絕大部分,都是嗆在野黨搞不清楚狀況,亂亂帶風向,所以希望民眾冷靜。
當然,這些解讀單純的是我個人的解讀,你可以不贊同,不過如果以這種方式解讀,我們確實可以發現到目前政局有兩個情況:其一,到截稿為止,慕尤丁尚未完全失去國家王宮的信任,因為元首文告末端以“維穩”結語,表達了經濟與抗疫重於一切;其二,國家王宮緊密關注著議會動向,所以包括首相、部長在內的所有議員最好“醒醒定定”。若按這個思路來解讀的話,我們就可以解釋,何以慕尤丁到目前為止面對著這種“憲制危機”依然能夠如此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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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社会,没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强加自身的宗教观于他人身上,为了达到目的,滥用私刑更是大错。一直以来,某些组织和民间人士一直在进行道德监督,甚至支持民间道德审查,以维护宗教名义,纵容了某种程度的自发执法行为。大叔掌掴非穆案是对多元社会的一个警示。
柔佛一名马来大叔掌掴在斋戒期间进食的华裔青年被提控,因为3个原因而“节外生枝”:一是大叔不了解法庭程序,言行反复;二是负责提控的副检察司准备不足,导致推事一度将案件列为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第三是,民众从新闻得知案件列DNAA,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无论如何,大叔当天重新被提控,在不认罪下,获得保外候审。
星期三早上,被告阿都拉查面控时已经认罪不讳,却在得知控状内容后,就对里面提到的“被掌掴的男子脸部肿胀”字眼有异议,说他有掌掴对方,但没有用力到造成肿伤;结果推事因为被告对案情有意见,推翻他的认罪,案件另择日期过堂和审讯。
基于被告没有代表律师,显然不了解审讯程序。当被告听到推事要求他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援,相信是慌了,就表示后悔,说他不想耽误孩子上班,要求再度认罪,结果推事认为被告是“有条件认罪”,不接受他“再认罪”。
须知,刑事程序法典阐明,被告认罪必须是毫无保留、明确且无附加条件的,这意味着附带条件的认罪将被视为未认罪。大叔对控状有异议,推事没有任何选择,只好推翻他认罪。
这是审讯来到这里出现的第一个转折,接着主控官就接到布城总检察署的指示,要求将案件列为“获释但不代表无罪”(DNAA)。消息传出后,舆论矛头就因此指向推事和检控官,各种指责如提控双重标准、司法不公的言论开始在网络炸开,这是第二个转折。
DNAA这个法律术语在副首相阿末扎希和其他政客的案件出现后就被“污名化”了。然而,大叔这个案件与之前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是不同的。
这里先简单解释在什么情况下案件会列为DNAA。一是证据不足、缺漏,或有新证据,让案件必须重新评估。第二在检控程序中有不妥,如被告在不适当的情况下认罪。第三被告可能在被扣押或审讯期间,受到不当对待,法庭可能会要求调查。第四检控方决定暂时不继续起诉(先不论什么理由)。
按照司法程序,被告在面对案件时,控方不能用同样罪责来提控2次。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的最后结果是无罪释放,那么控方以后就不能再用同样的罪责/理由来第二次提控他。如果是DNAA的话,就是控方以后还可以用同样罪责来控他。
主控官要求案件DNAA的时候,推事/法官只有两个选择,第一是裁决DNAA,第二是裁决无罪释放(Discharge Amounting to Acquittal, DAA)。在本案,布城总检察署相信是看到控状有许多问题和漏洞,就指示主控官向推事要求DNAA,以便做下一步部署。但是,总检察署做好了司法程序,却漏了做好公关,结果形象再次受到冲击。
在被告突然间“有条件认罪”的情况下,控方很可能一时乱了阵脚,还得出动布城总检察署,副检察司的专业素质令人费解。为何主控官不直接当场口头改控状?过去已有不少案例是这样处理的。
总检察署也没有解释为何要DNAA,之后的文告只是解释提控程序出现了技术问题,已经解决,下午重新提控。当国内许多人都不大相信司法,DNAA还是个贬义词的时候,总检察署即使快速在下午二度提控大叔,专业形象已经受损。下午的控状与早上的控状有几个点明显不同,更加深舆论的质疑。
目前,随着大叔已经再度被提控,案件将正式进入审讯程序,我们且静候审讯和判决。
不过,这起案件足以让我们对这个日愈宗教化和急躁的社会进行反思:在多元社会,没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强加自身的宗教观于他人身上,为了达到目的,滥用私刑更是大错。掌掴他人的道德警察式行为扭曲了斋戒月本应强调的自我克制。但是,这种“道德警察”式的行为或许与某些组织的推波助澜、默许和纵容有关。一直以来,某些组织和民间人士一直在进行道德监督,甚至支持民间道德审查,以维护宗教的名义,纵容了某种程度的自发执法行为。大叔掌掴非穆案是对多元社会的一个警示。
令人欣慰的是,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皆一同谴责大叔的打人行为,并声援受害者,更没有人上纲上线至种族和宗教敏感课题,这显示社会还是有成熟的一面。此外,某些政客也没有掺和,不致于一发不可收拾。
警方和总检察署的快速行动,值得赞扬,只是在办案过程中有所疏忽,导致节外生枝,这是当局必须检讨并改善的地方。不过,总检察署快速亡羊补牢,希望接下来主控官的表现能更加专业,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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