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宪法没有规定现任首相是否必须提呈信任动议,在没有任何成文法律的情况下,惯例可以在概念上填补联邦宪法的空白。
不管总检察长的立场如何,惯例和规则似乎有利于依斯迈沙比利在国会测试他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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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惯例为法律框架提供了血肉,它们让宪法法律发挥作用;它们让宪法与思想的发展保持联系。” 艾沃詹宁斯爵士(Sir Ivor Jennings)
有人呼吁首相在国会重新召开时提出一项信任动议,以便向国会议员,进而向国人证明,他得到了联邦宪法规定的大多数议员的支持。
从根本上说,信任动议,即不信任动议的反面,是为了向国会表明,首相在国会中拥有多数下议院成员的支持。
然而,联邦宪法中并没有规定,在慕尤丁辞职后由国家元首选出的首相,在大选举行之前,必须提呈信任动议,以证明他在下议院中掌握多数支持。
当前任首相辞职后,首相职位出现空缺,联邦宪法第43(2)条文赋予国家元首斟酌权来委任依斯迈沙比利为新首相。
在这方面,按照联邦宪法的规定,国家元首在行使其斟酌权时,是陛下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确信新当选的首相,在陛下看来,获得到了大多数国会议员的信任。
在这方面,委任首相的权力是联邦宪法中赋予国家元首的绝对权力。因此,根据联邦宪法,首相的任命是有效的,没有任何成文法律规定新当选的首相在获得国家元首的委任后,必须提呈信任动议使其委任生效。
虽然在联邦宪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律中没有规定首相必须提呈信任动议,但根据大马惯例,中途委任的新首相必须向国会提出这样的动议,以前在敦拉萨突然去世后宣誓就任首相和敦胡先翁,以及在敦马哈迪于2003年辞职后受委的敦阿都拉都是如此。
必须指出的是,联邦宪法没有规定现任首相是否必须提呈信任动议,在没有任何成文法律的情况下,惯例可以在概念上填补联邦宪法的空白。
一般来说,惯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它们不是来自任何一套规则或法规。在英国,惯例被视为不成文法律,且被普遍遵守,但只是因为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而是法律原则的集合,不像大马和印度有成文宪法。
在大马,惯例可以被看作是政治实践的规则而已。印度最高法院在1982年SP Gupta v President of India一案中认为,任何违反宪法的惯例都不能被视为宪法惯例。
而且,首相受委后的合法性可以在国会开会期间的任何时候得到测试。
在这方面,任何国会议员都可以援引国会议事规则第18或第27(3)条文,提出具有重要公共议题的紧急动议,如果得到下议院议长的许可,可以就首相是否确实掌握了下议院多数支持进行辩论。
(Rajan Navaratnam是知名律师。本文原载《The Vi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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