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訊)高庭今日宣判,大馬女性公民與外籍配偶在海外所生的孩子,可以自動取得大馬國籍。
高庭法官阿克塔達希今早在線上審訊時作出標杆性裁決,本地籍女性與外籍男子結婚,應跟本地籍男性與外籍女子結婚的情況一樣,享有同等權利,即他們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可以通過法律獲得大馬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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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的第二列表(Schedule)第II部分的第1(b)條款中關於公民權的條規,必須與聯邦憲法第8(2)闡明禁止性別歧視的條款同讀。
他說,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第二列表中使用的“父親”(father)字眼,必須詮釋為也包括母親,而他們的孩子符合獲得公民權的資格。
“起訴人的委屈是真實的……歧視是明顯發生。”
第二部分第1(b)條文說明:“每一名在海外出生的人,只要他的父親是大馬公民,不論是否在聯邦內,或者是在聯邦時期誕生,都符合成為大馬公民的法律。”
法庭也決定,司法的作用不是要更改政策,但是適用於現有的法律,去為起訴人尋求一個補救方式,同時也維護聯邦憲法的精神。
起訴人代表律師拿督古迪亞星認為,這個判決認可了國會立法的意圖,即在聯邦憲法第8條款中,要確保不會對女性造成歧視。
另外,家庭前線者組織(Family Frontiers)主席蘇麗肯柏說,這個判決不只是受到申請此案的母親歡迎,對於所有面對類似情況的馬來西亞母親都有影響。
“我們很感謝這個結果,這讓受影響的母親鬆了一口氣,因為這個判決不只是影響案件中的起訴人母親,也影響所有面對類似情況的馬來西亞母親。”
“判決承認大馬女性的平等權,標誌著為大馬的平權更邁向前一步。”
家庭前線者組織及6名母親於去年12月18日,入稟高庭聯合起訴,並把大馬政府、內政部長、國民登記局列為答辯人。
政府於今年1月22日嘗試申請撤銷案件,但是於5月6日被高庭駁回,政府也準備把案件帶上上訴庭上訴。
雖然政府提出上訴申請及要求展緩執行判決,高庭裁決,案件能夠繼續審理。
根據現有法律,小孩在海外出生,若父親為大馬公民,則可以依據聯邦憲法第14條文,自動獲得大馬國籍。
不過,若是母親為大馬公民,海外出生的孩子無法自動獲得公民權,須依據聯邦憲法第15(2)條文,申請公民權。惟申請程序繁冗,一直為民間團體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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