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9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和其兒子拿督納茲夫丁欠稅案,上訴庭三司今日一致駁回2人針對高庭的簡易判決提出的上訴申請,並維持高庭的裁決,即批准內陸稅收局向他們分別追討近17億令吉和3760萬令吉稅款。
納吉和納茲夫丁是在去年7月,針對高庭批准內陸稅收局的簡易判決申請(即在無需傳召證人供證的情況下直接判),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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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於今日通過線上的方式,聆審納吉和納茲夫丁針對高庭批准內陸稅收局向他們追討稅款所提出的簡易判決,提出的上訴申請。另二司為拿督瓦茲爾阿蘭和拿督蘇邦利安。
三司是在聆聽了上訴方和答辯方近4個小時的陳詞後,作出上訴裁決。納吉和納茲夫丁是此案的上訴方;答辯方則是內陸稅收局。
納吉和納茲夫丁的代表律師是丹斯里沙菲宜;內陸稅收局的代表律師則是哈茲琳娜。
上訴庭:所得稅法令沒違憲
阿都卡林在裁決時指出,針對沙菲宜在陳詞中指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違憲的相關論點,上訴庭三司認為此條文並沒違反聯邦憲法第121條款。
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闡明,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法庭不得接受任何要求追討的稅額過高,評估不當,上訴或錯誤增加的請求;聯邦憲法第121條款則賦予司法應有的權力與權限審理任何案件。
阿都卡林說,在詮釋稅收法方面,必需是基於特定的法律,而所得稅法令具備自身的模式。
“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的立場是明確的,在此法令下,國內的各個法庭也作出了一致的裁決。”
他說,根據馬來西亞的稅收法,即使納稅人要對稅收評估向所得稅特委會(SCIT)提出上訴,但在上訴期間必需支付所得稅欠款。
他引述多宗案例,包括了聯邦法院裁判阿魯姆甘訴大馬政府案件,其中提及“先付款、後再談”;有關的所得稅法令賦予內陸稅收局以“先付款、後再談”的基礎,向納稅人追討稅收。
他也說,雖然納稅人向所得稅特委會提出上訴,但政府可透過內陸稅收局總監,援引1967年所得稅法令繼續徵稅行動。
“整體而言,這2宗上訴是沒有理據的,高庭此前所作出的裁決也沒有任何方面是需要修正的。”
納吉父子須各付1萬堂費
同時,阿都卡林也諭令納吉和納茲夫丁各支付1萬令吉的堂費。
高庭是在2020年7月22日,批准內陸稅收局向納吉追討近17億令吉所得稅欠稅訴訟所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以及在2020年7月6日批准內陸稅收局向納茲夫丁追討3760萬令吉所得稅欠款案所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
沙菲宜:將向法院上訴
申請暫緩執行判決
此外,沙菲宜表示,上訴方會就今日的這項裁決,向聯邦法院尋求上訴準令。
他因此要求暫緩執行簡易判決,直到聯邦法院有結果為止。
對此,阿都卡林表示,上訴方必須入稟正式的暫緩申請,列明是基於什麼情況需要暫緩。
沙菲宜接著提出申請,要求在等待正式入稟之前,取得臨時暫緩令。
阿都卡林批准沙菲宜提出的臨時暫緩令申請,但要求後者最遲必須在下週二入稟正式的暫緩申請,否則就會中斷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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