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最近3年多的政治亂象全肇因於國會議員的青蛙跳槽,2018年好不容易透過選舉產生的政黨輪替,就因為十幾個人的跳槽,讓可能的政治改革回到原點,所以修改聯邦憲法第10章1(c)條文“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經國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之後進行立法是首相依斯邁除抗疫外的另一項重大使命。
慕尤丁下臺前,依斯邁上臺後都不約而同的針對“反跳槽”課題,提到“修憲”與“立法”。是的,以目前大馬敗壞的政治風氣,必須儘快經修憲後製定“反跳槽法”與“罷免法”,否則政壇將永無寧日,民主政治也失去最後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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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最近3年多的政治亂象全肇因於國會議員的青蛙跳槽,2018年好不容易透過選舉產生的政黨輪替,就因為十幾個人的跳槽,讓可能的政治改革回到原點,所以修改聯邦憲法第10章1(c)條文“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經國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之後進行立法是首相依斯邁除抗疫外的另一項重大使命。
制定“反跳槽法”與“罷免法”是全民期待,過去由於一個政黨聯盟獨大,在既定的利益驅使下,要建立並通過這兩個法案很不容易。而今兩大聯盟勢均力敵,執政黨的政權會因為幾個跳槽青蛙而變天,兩大陣營隨時會被幾個政客“綁架”,而且是無止盡的輪迴。所以朝野如有共識,就必須在短時間內修憲、立法,完成這項重大的民主政治改革!
“反跳槽法”和“罷免法”可以並存,兩者沒有孰優孰劣,也不衝突。
“反跳槽法”的精神在於防止議員因為任何理由而跳槽,議員一旦跳槽,議席必須懸空,而後立即進行補選,由選民重新選出新的議員。這對為了私利而對選民背信的議員,有嚇阻作用。
“罷免法”則是針對議員濫權、失信、貪腐、政治欺騙、發表嚴重歧視言論等行為,雖未經司法三審定讞,但已引起廣泛選民不滿,選區選民就可以依程序發動罷免。至於因“政治立場不同”而被所屬政黨開除黨籍,那麼這位議員的資格交由選區內選民決定是否予以“罷免”,這樣可以避免議員的正確立場完全被政黨領導層操控。
根據我國憲法第48條款,有7項理由可以取消議員資格,但不包括跳槽和選民罷免,所以必須先行修憲。
我們以臺灣為例,前高雄市長韓國瑜在其任內參與總統選舉,敗選後,高雄選民以“違背曾在高雄市長選前保證不會半途離職的承諾”而遭罷免。如果只有“反跳槽法”,就沒有任何法規可以要韓國瑜離開高雄市。
臺灣早在1975年就正式立法,凡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能經由罷免、彈劾、不信任動議等機制強制退場。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分3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提議 (選區內1%選民簽署)、第二階段:連署 (選區內10%選民簽署)、第三階段:投票 (有效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5%以上,即為通過。)
當然,我們不必照抄臺灣的選罷法,但為了端正選風、導正民主政治,制定法案制衡民選的議員是當務之急,這是維護民主精神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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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社會,沒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強加自身的宗教觀於他人身上,為了達到目的,濫用私刑更是大錯。一直以來,某些組織和民間人士一直在進行道德監督,甚至支持民間道德審查,以維護宗教名義,縱容了某種程度的自發執法行為。大叔掌摑非穆案是對多元社會的一個警示。
柔佛一名馬來大叔掌摑在齋戒期間進食的華裔青年被提控,因為3個原因而“節外生枝”:一是大叔不瞭解法庭程序,言行反覆;二是負責提控的副檢察司準備不足,導致推事一度將案件列為釋放不等於無罪(DNAA);第三是,民眾從新聞得知案件列DNAA,無法接受這個結果。無論如何,大叔當天重新被提控,在不認罪下,獲得保外候審。
星期三早上,被告阿都拉查面控時已經認罪不諱,卻在得知控狀內容後,就對裡面提到的“被掌摑的男子臉部腫脹”字眼有異議,說他有掌摑對方,但沒有用力到造成腫傷;結果推事因為被告對案情有意見,推翻他的認罪,案件另擇日期過堂和審訊。
基於被告沒有代表律師,顯然不瞭解審訊程序。當被告聽到推事要求他聘請律師或者申請法援,相信是慌了,就表示後悔,說他不想耽誤孩子上班,要求再度認罪,結果推事認為被告是“有條件認罪”,不接受他“再認罪”。
須知,刑事程序法典闡明,被告認罪必須是毫無保留、明確且無附加條件的,這意味著附帶條件的認罪將被視為未認罪。大叔對控狀有異議,推事沒有任何選擇,只好推翻他認罪。
這是審訊來到這裡出現的第一個轉折,接著主控官就接到布城總檢察署的指示,要求將案件列為“獲釋但不代表無罪”(DNAA)。消息傳出後,輿論矛頭就因此指向推事和檢控官,各種指責如提控雙重標準、司法不公的言論開始在網絡炸開,這是第二個轉折。
DNAA這個法律術語在副首相阿末扎希和其他政客的案件出現後就被“汙名化”了。然而,大叔這個案件與之前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是不同的。
這裡先簡單解釋在什麼情況下案件會列為DNAA。一是證據不足、缺漏,或有新證據,讓案件必須重新評估。第二在檢控程序中有不妥,如被告在不適當的情況下認罪。第三被告可能在被扣押或審訊期間,受到不當對待,法庭可能會要求調查。第四檢控方決定暫時不繼續起訴(先不論什麼理由)。
按照司法程序,被告在面對案件時,控方不能用同樣罪責來提控2次。這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案件的最後結果是無罪釋放,那麼控方以後就不能再用同樣的罪責/理由來第二次提控他。如果是DNAA的話,就是控方以後還可以用同樣罪責來控他。
主控官要求案件DNAA的時候,推事/法官只有兩個選擇,第一是裁決DNAA,第二是裁決無罪釋放(Discharge Amounting to Acquittal, DAA)。在本案,布城總檢察署相信是看到控狀有許多問題和漏洞,就指示主控官向推事要求DNAA,以便做下一步部署。但是,總檢察署做好了司法程序,卻漏了做好公關,結果形象再次受到衝擊。
在被告突然間“有條件認罪”的情況下,控方很可能一時亂了陣腳,還得出動布城總檢察署,副檢察司的專業素質令人費解。為何主控官不直接當場口頭改控狀?過去已有不少案例是這樣處理的。
總檢察署也沒有解釋為何要DNAA,之後的文告只是解釋提控程序出現了技術問題,已經解決,下午重新提控。當國內許多人都不大相信司法,DNAA還是個貶義詞的時候,總檢察署即使快速在下午二度提控大叔,專業形象已經受損。下午的控狀與早上的控狀有幾個點明顯不同,更加深輿論的質疑。
目前,隨著大叔已經再度被提控,案件將正式進入審訊程序,我們且靜候審訊和判決。
不過,這起案件足以讓我們對這個日愈宗教化和急躁的社會進行反思:在多元社會,沒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強加自身的宗教觀於他人身上,為了達到目的,濫用私刑更是大錯。掌摑他人的道德警察式行為扭曲了齋戒月本應強調的自我剋制。但是,這種“道德警察”式的行為或許與某些組織的推波助瀾、默許和縱容有關。一直以來,某些組織和民間人士一直在進行道德監督,甚至支持民間道德審查,以維護宗教的名義,縱容了某種程度的自發執法行為。大叔掌摑非穆案是對多元社會的一個警示。
令人欣慰的是,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皆一同譴責大叔的打人行為,並聲援受害者,更沒有人上綱上線至種族和宗教敏感課題,這顯示社會還是有成熟的一面。此外,某些政客也沒有摻和,不致於一發不可收拾。
警方和總檢察署的快速行動,值得讚揚,只是在辦案過程中有所疏忽,導致節外生枝,這是當局必須檢討並改善的地方。不過,總檢察署快速亡羊補牢,希望接下來主控官的表現能更加專業,為受害者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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