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最近3年多的政治亂象全肇因於國會議員的青蛙跳槽,2018年好不容易透過選舉產生的政黨輪替,就因為十幾個人的跳槽,讓可能的政治改革回到原點,所以修改聯邦憲法第10章1(c)條文“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經國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之後進行立法是首相依斯邁除抗疫外的另一項重大使命。
慕尤丁下臺前,依斯邁上臺後都不約而同的針對“反跳槽”課題,提到“修憲”與“立法”。是的,以目前大馬敗壞的政治風氣,必須儘快經修憲後製定“反跳槽法”與“罷免法”,否則政壇將永無寧日,民主政治也失去最後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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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最近3年多的政治亂象全肇因於國會議員的青蛙跳槽,2018年好不容易透過選舉產生的政黨輪替,就因為十幾個人的跳槽,讓可能的政治改革回到原點,所以修改聯邦憲法第10章1(c)條文“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經國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之後進行立法是首相依斯邁除抗疫外的另一項重大使命。
制定“反跳槽法”與“罷免法”是全民期待,過去由於一個政黨聯盟獨大,在既定的利益驅使下,要建立並通過這兩個法案很不容易。而今兩大聯盟勢均力敵,執政黨的政權會因為幾個跳槽青蛙而變天,兩大陣營隨時會被幾個政客“綁架”,而且是無止盡的輪迴。所以朝野如有共識,就必須在短時間內修憲、立法,完成這項重大的民主政治改革!
“反跳槽法”和“罷免法”可以並存,兩者沒有孰優孰劣,也不衝突。
“反跳槽法”的精神在於防止議員因為任何理由而跳槽,議員一旦跳槽,議席必須懸空,而後立即進行補選,由選民重新選出新的議員。這對為了私利而對選民背信的議員,有嚇阻作用。
“罷免法”則是針對議員濫權、失信、貪腐、政治欺騙、發表嚴重歧視言論等行為,雖未經司法三審定讞,但已引起廣泛選民不滿,選區選民就可以依程序發動罷免。至於因“政治立場不同”而被所屬政黨開除黨籍,那麼這位議員的資格交由選區內選民決定是否予以“罷免”,這樣可以避免議員的正確立場完全被政黨領導層操控。
根據我國憲法第48條款,有7項理由可以取消議員資格,但不包括跳槽和選民罷免,所以必須先行修憲。
我們以臺灣為例,前高雄市長韓國瑜在其任內參與總統選舉,敗選後,高雄選民以“違背曾在高雄市長選前保證不會半途離職的承諾”而遭罷免。如果只有“反跳槽法”,就沒有任何法規可以要韓國瑜離開高雄市。
臺灣早在1975年就正式立法,凡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能經由罷免、彈劾、不信任動議等機制強制退場。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分3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提議 (選區內1%選民簽署)、第二階段:連署 (選區內10%選民簽署)、第三階段:投票 (有效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5%以上,即為通過。)
當然,我們不必照抄臺灣的選罷法,但為了端正選風、導正民主政治,制定法案制衡民選的議員是當務之急,這是維護民主精神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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