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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00pm 10/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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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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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振豪|對付“青蛙”前先定義“青蛙”

對於防範者理應多管齊下,例如罷免法和反跳槽可以同步推動,並且跟其他防止政治賄賂和限制行政權的法案相呼應, 斬斷政治青蛙的出路,提高跳槽後的政治成本,並逐步改善馬來西亞的政治文化。

民意代表的選後青蛙跳已經成為馬來西亞政治文化的歪風之一,目前朝野多個政黨及非政府組織熱烈研議防治跳槽的各種方程式,惟,對於跳槽青蛙的定義卻不明確,因此,對於到底誰才屬於“青蛙”需要進一步地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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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種程度上,在強調集體決策和集體負責的議會內閣制的型塑,以及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造成的兩極化現象所使,不從黨意一般被理解為跳槽行為,議員就必須接受防治跳槽的相關法律對付。可問題在於,就政策立場判定民意代表是否為青蛙,其結果可能會變相政黨為了達到目的,使用黨意強制民代就範,不惜罔顧特定選區或選民的意見以滿足政黨需求,進而導致民代不敢為選區發聲,民眾的政治效能感將會下滑,政治參與度受到牽連而降低,長期下來,選民出門投票的意願可能會拉低,選舉就變成政治精英及狂熱支持者的專屬遊戲,國家方向越走越歪。

顯然地,廣義上的認定無法控制政治青蛙,反而會激化政治衝突引起更多社會危機,為此,我們必須從狹隘和技術性的角度解套。狹義上,民意代表是否為政治青蛙取決於提名參選時所採用的競選標誌,若民代在勝選以後轉投陣營或政黨則斷定為跳槽行為,隨後的法令就有足夠的空間予以對付。

因為受制於競選標誌,個別議員或政黨不敢任意轉換陣營,“換位”的直接結果就是交出選區,還政於民。舉例來說,2018年使用國陣標誌參選的砂國陣—土保黨、人聯黨、民進黨和砂人民黨,在國陣丟失政權後退盟並組織砂盟,4個前國陣成員黨需懸空18個國會議席另行補選,轉由選民投選適當的候選人。又如2020年喜來登行動曝光後,慕尤丁以黨主席之名率領土團黨離開希盟,因為2018年大選期間希盟議決統一使用公正黨標誌,因慕尤丁的政黨立場違反競選標誌得到的委託,土團黨必須放棄所有國州議席,再行舉辦補選一決雌雄。而針對509後陸續轉投土團黨的巫統國州議員,以及阿茲敏派系的退黨行為予以侍候則更加容易了。

這項定義顯然是對選民有利,民眾有更多能力左右政黨去向,因此很多政治人物對技術性的認定三緘其口。特別是採用統一標誌參選的政黨聯盟受到非常多的限制。在競選標誌定義政治青蛙的前提下,許多政黨為了選後有更多遊走空間,寧可使用各自標誌參選,聯盟的統一標誌則不受歡迎,而選舉標誌太多也造成政黨得票率受影響,勝選機會更因此大打折扣,所以對政黨來說是非常不利的規範。

惟,競選標誌的規範卻對獨立人士無計可施。例如,2018年第十四屆大選時,以獨立人士身分勝出的砂拉越如婁國會議員孫偉瑄,選後不久即申請加入公正黨,2021年初轉為親國盟的獨立人士,由於他是以個人名義參選,以致競選標誌的跳槽者認定無法給予克責。

如果民意代表是因跟黨意作對而失去黨籍,在這種情況下,顯然不能歸類為跳槽,因為是政黨主動解除議員的黨籍。可是,民代跟所屬政黨發生衝突之後卻很難定調誰對誰錯,此時,罷免選舉法就派上用場,對政黨裁決不滿的選區選民可以發動聯署向選舉委員會上訴,通過罷免和補選的方式向政黨表達選民的態度。

當然,罷免民意代表的做法,可能會導致政治報復延燒。例如,臺灣在2020年6月成功罷免前高雄市長韓國瑜以後,先後有兩名直轄市議員(桃園市民進黨籍的王浩宇、高雄前時代力量籍的黃捷)和兩名分區立法委員(桃園市基進黨籍的陳柏惟、臺北市民進黨籍的林昶佐)受到國民黨支持者報復性罷免的牽連,藍綠間惡性競爭進一步撕裂臺灣社會,換做社會分歧嚴重的馬來西亞,發生諸如政黨動員選民發動報復性的聯署罷免乃意料中事。

對於防範跳槽者理應多管齊下,例如罷免法和反跳槽可以同步推動,並且跟其他防止政治賄賂和限制行政權的法案相呼應, 斬斷政治青蛙的出路,提高跳槽後的政治成本,並逐步改善馬來西亞的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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