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2日訊)全國婦女組織理事會(NCWO)讚揚高庭的裁決,大馬女性公民與外籍配偶在海外所生的孩子,可以自動取得大馬國籍。
同時,他們促請國會修改聯邦憲法第14條款和第15條款,以符合聯邦憲法第8條款,這將消除任何疑慮,確保父母雙方在孩子被賦予公民權方面享有平等權利,確保孩子的權利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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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婦女組織理事會在文告中說,高庭的上述裁決是一項標杆性裁決,將對無數大馬籍母親以及孩子帶來正面影響。
“這一決定意味著成千上萬的孩子如今將獲得教育、醫療保健和安全保障。我們相信孩子是國家的基礎,是國家邁向文明的可持續性。”
應與第8(2)條款同讀
該理事會表示,根據報道指出,高庭法官阿克塔達希裁定,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的第二列表(Schedule)第II部分的第1(b)條款中關於公民權的條規,必須與聯邦憲法第8(2)條款闡明禁止性別歧視的條款同讀。
“高庭法官也裁定,‘父親’(father)字眼,必須詮釋為也包括母親,而他們的孩子符合獲得公民權的資格。
“我們支持高庭對聯邦憲法的詮釋,並認為身為大馬公民的孩子或每一個由大馬公民收養的孩子,無論父母的婚姻狀況、性別或孩子的出生地,皆應被賦予大馬公民權。”
此外,該理事會認為,聯邦憲法第8(2)條款本身就很明確,政府和政策制定者必須採取一切措施確保任何對憲法的詮釋與第8(2)條款不衝突。
“我們促請政府落實平權行動,以確保所有相關的政策被修訂和標準化,以符合高庭的裁決,並承認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中對‘父親’的詮釋也包括‘母親’。
“其次就是作出正式的政策決定,不質疑高庭的上述裁決。”
促修改兒童權利公約
該理事會指出,第三就是取消對兒童權利公約第2和第7條的保留,這是馬來西亞政府在1995年批准的國際條約,直接關係到姓名和國籍方面的歧視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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