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针对申请延扣程序颁布更严谨的指令,包括推事须确保嫌疑人的代表律师到场,且须确保嫌疑人被带往申请延扣时,身体处于健康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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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已上传至“电子指令”(e-Arahan Amalan)系统,志期9月10日的最新指令,是为了统一国内所有法庭在处理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的延扣申请时的常规,以及更新相关的程序。
新指令后日生效
新指令将从本周三(15日)正式生效,而之前分别于2003年及2012年所颁布的两项指令现已被撤销。
根据指令,推事在审理延扣申请时,查案官须确保已通过电子法庭系统(e-Kehakiman)提交延扣申请、完整的调查日记本副本和所有相关的文件,并将嫌疑人带到推事面前。
在处理延扣申请程序之前,嫌疑人须向推事证实特定事项,即已委任律师的嫌疑人已被给予机会联系其律师,未委任律师的嫌疑人则已说出希望由哪位律师代表自己。
“至于未委任律师或没能力委任律师的嫌疑人,推事将告知嫌疑人,他们有权获得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所提供的法律援助。”
东姑麦润指出,查案官也须确保已联系嫌疑人的代表律师或有意委任的律师。若嫌疑人有意获取法律援助,查案官也须确保已联系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延扣申请的审理须延迟至同一天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允许嫌疑人的代表律师可以出席。”
无论如何,若嫌疑人无意委任律师或律师在合理时间内都无法到场,推事将继续审理延扣申请。
她也说,在审理过程中,查案官也须向推事阐明,有关延扣申请是新申请或延长申请。
指令指出,嫌疑人也须向推事说明他在被扣押期间的待遇和健康状态,若推事认为嫌疑人须接受治疗,查案官就必须将嫌疑人送医。
“在处理延扣申请时,嫌疑人的律师须向推事出示委任信。”
东姑麦润也在指令中阐明,在推事缺席的情况下,若所提出的延扣申请涉及可判死刑,或监禁14年或以上、嫌疑人为重要人物、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的案件,以及被定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有关延扣申请须交由其他可兼任推事职务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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