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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2pm 13/09/2021

申请延扣

程序

新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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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指令

针对申请延扣程序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颁布新指令

(布城13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针对颁布更严谨的指令,包括推事须确保嫌疑人的代表律师到场,且须确保嫌疑人被带往申请延扣时,身体处于健康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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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已上传至“电子指令”(e-Arahan Amalan)系统,志期9月10日的最,是为了统一国内所有法庭在处理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的延扣申请时的常规,以及更新相关的程序。

新指令后日生效

新指令将从本周三(15日)正式生效,而之前分别于2003年及2012年所颁布的两项指令现已被撤销。

 

根据指令,推事在审理延扣申请时,查案官须确保已通过电子法庭系统(e-Kehakiman)提交延扣申请、完整的调查日记本副本和所有相关的文件,并将嫌疑人带到推事面前。

 

在处理延扣申请程序之前,嫌疑人须向推事证实特定事项,即已委任律师的嫌疑人已被给予机会联系其律师,未委任律师的嫌疑人则已说出希望由哪位律师代表自己。

 

“至于未委任律师或没能力委任律师的嫌疑人,推事将告知嫌疑人,他们有权获得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所提供的法律援助。”

 

东姑麦润指出,查案官也须确保已联系嫌疑人的代表律师或有意委任的律师。若嫌疑人有意获取法律援助,查案官也须确保已联系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延扣申请的审理须延迟至同一天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允许嫌疑人的代表律师可以出席。”

 

无论如何,若嫌疑人无意委任律师或律师在合理时间内都无法到场,推事将继续审理延扣申请。

 

她也说,在审理过程中,查案官也须向推事阐明,有关延扣申请是新申请或延长申请。

 

指令指出,嫌疑人也须向推事说明他在被扣押期间的待遇和健康状态,若推事认为嫌疑人须接受治疗,查案官就必须将嫌疑人送医。

 

“在处理延扣申请时,嫌疑人的律师须向推事出示委任信。”

 

东姑麦润也在指令中阐明,在推事缺席的情况下,若所提出的延扣申请涉及可判死刑,或监禁14年或以上、嫌疑人为重要人物、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的案件,以及被定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有关延扣申请须交由其他可兼任推事职务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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