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訊)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針對申請延扣程序頒佈更嚴謹的指令,包括推事須確保嫌疑人的代表律師到場,且須確保嫌疑人被帶往申請延扣時,身體處於健康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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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已上傳至“電子指令”(e-Arahan Amalan)系統,志期9月10日的最新指令,是為了統一國內所有法庭在處理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條文的延扣申請時的常規,以及更新相關的程序。
新指令後日生效
新指令將從本週三(15日)正式生效,而之前分別於2003年及2012年所頒佈的兩項指令現已被撤銷。
根據指令,推事在審理延扣申請時,查案官須確保已通過電子法庭系統(e-Kehakiman)提交延扣申請、完整的調查日記本副本和所有相關的文件,並將嫌疑人帶到推事面前。
在處理延扣申請程序之前,嫌疑人須向推事證實特定事項,即已委任律師的嫌疑人已被給予機會聯繫其律師,未委任律師的嫌疑人則已說出希望由哪位律師代表自己。
“至於未委任律師或沒能力委任律師的嫌疑人,推事將告知嫌疑人,他們有權獲得全國法律援助基金會(YBGK)所提供的法律援助。”
東姑麥潤指出,查案官也須確保已聯繫嫌疑人的代表律師或有意委任的律師。若嫌疑人有意獲取法律援助,查案官也須確保已聯繫全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延扣申請的審理須延遲至同一天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允許嫌疑人的代表律師可以出席。”
無論如何,若嫌疑人無意委任律師或律師在合理時間內都無法到場,推事將繼續審理延扣申請。
她也說,在審理過程中,查案官也須向推事闡明,有關延扣申請是新申請或延長申請。
指令指出,嫌疑人也須向推事說明他在被扣押期間的待遇和健康狀態,若推事認為嫌疑人須接受治療,查案官就必須將嫌疑人送醫。
“在處理延扣申請時,嫌疑人的律師須向推事出示委任信。”
東姑麥潤也在指令中闡明,在推事缺席的情況下,若所提出的延扣申請涉及可判死刑,或監禁14年或以上、嫌疑人為重要人物、在2009年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下的案件,以及被定為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有關延扣申請須交由其他可兼任推事職務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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