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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2pm 13/09/2021

申请延扣

程序

新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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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指令

針對申請延扣程序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頒佈新指令

(布城13日訊)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針對申請延扣頒佈更嚴謹的指令,包括推事須確保嫌疑人的代表律師到場,且須確保嫌疑人被帶往申請延扣時,身體處於健康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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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已上傳至“電子指令”(e-Arahan Amalan)系統,志期9月10日的最,是為了統一國內所有法庭在處理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條文的延扣申請時的常規,以及更新相關的程序。

新指令後日生效

新指令將從本週三(15日)正式生效,而之前分別於2003年及2012年所頒佈的兩項指令現已被撤銷。

 

根據指令,推事在審理延扣申請時,查案官須確保已通過電子法庭系統(e-Kehakiman)提交延扣申請、完整的調查日記本副本和所有相關的文件,並將嫌疑人帶到推事面前。

 

在處理延扣申請程序之前,嫌疑人須向推事證實特定事項,即已委任律師的嫌疑人已被給予機會聯繫其律師,未委任律師的嫌疑人則已說出希望由哪位律師代表自己。

 

“至於未委任律師或沒能力委任律師的嫌疑人,推事將告知嫌疑人,他們有權獲得全國法律援助基金會(YBGK)所提供的法律援助。”

 

東姑麥潤指出,查案官也須確保已聯繫嫌疑人的代表律師或有意委任的律師。若嫌疑人有意獲取法律援助,查案官也須確保已聯繫全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延扣申請的審理須延遲至同一天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允許嫌疑人的代表律師可以出席。”

 

無論如何,若嫌疑人無意委任律師或律師在合理時間內都無法到場,推事將繼續審理延扣申請。

 

她也說,在審理過程中,查案官也須向推事闡明,有關延扣申請是新申請或延長申請。

 

指令指出,嫌疑人也須向推事說明他在被扣押期間的待遇和健康狀態,若推事認為嫌疑人須接受治療,查案官就必須將嫌疑人送醫。

 

“在處理延扣申請時,嫌疑人的律師須向推事出示委任信。”

 

東姑麥潤也在指令中闡明,在推事缺席的情況下,若所提出的延扣申請涉及可判死刑,或監禁14年或以上、嫌疑人為重要人物、在2009年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下的案件,以及被定為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有關延扣申請須交由其他可兼任推事職務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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