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辩护律师郑宝德主张,控方对阿末扎希提出的27项洗黑钱控状是有政治动机的,而不是根据法律及证据作出的提控。
阿末扎希被控洗黑钱的案件今日是辩方代表律师进行口头陈词第6天,郑宝德进行总结时指出,辩方强烈抗议控方提出这27项洗黑钱控状,并指这是控方处理不当及无责任感的案件,对被告提控之前,完全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及考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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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刑事司法制度黑暗的日子,对司法程序的滥用,令人相信提控的动机是有政治目的,而不是以法律及证据为基础。”
也是巫统主席的阿末扎希面对47项控状,分别是12项失信、8项贪污及27项洗黑钱控状,案件涉及健康思维基金会上千万令吉。
应撤销第27项洗黑钱控状
郑宝德陈词时也提到应该撤销第27项洗黑钱控状的理据。
该控状指阿末扎希于2016年3月29日及同年7月15日,在吉隆坡武吉免登的马哈巴企业(Marhaba Enterprise)指示奥马阿里将总额751万1250令吉20仙分成35张支票,交由Lewis & Co律师楼代为存入马来亚银行定存。
奥马阿里此前供称上述现金来自Al-Bukhari基金会;该笔资金被指是Al-Bukhari基金会给予健康思维基金会的捐款。
法官科林劳伦斯对此询问,若有关资金是Al-Bukhari基金会给予健康思维基金会的捐款,为何不是使用更简易的支票,而是使用现金。
郑宝德回应法官,这是辩方作出的投诉,因为控方没有为此进行调查,并表示,只有来自Al-Bukhari基金会的证人可以回答该问题。
“我们问查案官,但查案官表示从未进行调查,由于没有调查过,因此我们不能说这是一笔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除非控方有进行调查,以及控方有传召Al-Bukhari基金会的证人在法官大人面前供证。”
郑宝德在书面陈词中提及也提到,控方的陈词完全忽视奥马阿里在交叉盘问时承认,将现金转为支票是他自己决定的行动,并且该名证人认同所有兑换外币、贷款、支票偿还贷款的行为都是他的个人决定。
他说,奥马阿里的供词也相互矛盾,控方难复问时试图使这些矛盾说法一致,但没有成功,该名证人在复问时,坚持转换现金的指示并非来自被告,而是他自己的决定。
他说,法律是明确的,这些矛盾说法以及控方未能使此矛盾说法一致,必须以有利于辩方的方式解决。
控收贿25万毫无根据
郑宝德也提到第11项控状完全没有根据,因为控状所述的25万令吉,与阿末扎希毫无关系。
根据第11项贪污控状,阿末扎希被指于2016年7月14日,在孟沙马来亚银行广场的马来亚银行分行,通过祖乃益接收来自Mastoro Kenny IT顾问及服务公司贿赂,即一张属于Jogabonito Jewellery & Diamonds公司总额达25万令吉的支票,并使用Lewis & Co律师楼的银行户头,替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即内政部长的自己谋取利益,而被告将协助Mastoro Kenny IT顾问及服务公司,获内政部管辖下的MyEG项目。
郑宝德说,25万令吉是祖乃益(本案第36名证人,商人)借给拿督斯里莫哈末纳沙伊(阿末扎希的胞弟)的一笔贷款,这笔贷款是按后者要求提供的,祖乃益的证据也清楚证明纳沙伊亲自在支票上写下Lewis & Co律师楼作为收款人。
他说,根据第36名证人的书面证词,即2016年6月杪,纳沙伊与祖乃益联系,要求一笔总额25万令吉的贷款,并承诺在2个月内还款,接着在同年7月,他与纳沙伊在赛城Ujud Sentosa其办公室内,移交属于Jogabonito Jewellery & Diamonds总额25万令吉的支票。
他说,尽管祖乃益在证词中提及纳沙伊,但控方并没有传召纳沙伊解释支票上的收款人写上Lewis & Co律师楼的原因。
他表示,没有丝毫证据证明阿末扎希对此是知情的,并且是该贷款交易的参与方,被告也没有接收控状所述的贿金,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说法,将其称为一种诱因(inducement)。
“事实上,在辩方进行交叉盘问期间,第36名证人重申有关贷款与被告并没有关系,因此控方必须撤销控状,这是捡控责任履行方面的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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