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6日訊)大馬僱主聯合會(MEF)認為,考慮到已經有充足的法律和條文解決職場性騷擾問題,因此在國會提呈反性騷擾法案是沒有意義(no objective)。
該聯合會主席拿督賽胡先今日發文告說,制定有關性騷擾的特別立法也會給大馬的潛在投資者帶來負面形象,因為投資者可能會錯誤地認為性騷擾是我國主要問題,而實際上有關問題是孤立且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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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對設立一個審理性騷擾投訴的特別仲裁庭計劃感到擔憂,因為公司的內部程序可能被忽略,並且這種情況可能嚴重破壞行業和諧,必須避免。”
他表示,該聯合會作為反性騷擾法案特別項目小組成員,抱持的立場是,現有的法律和條例已充分解決性騷擾問題,有關法律和條例會使擬議關於性騷亂的特別條文變得沒必要。
他說,該擬議法案預計今年由婦女、家庭及社會部在國會提呈,並認為,在與利益相關者討論更多詳情之前,不應匆忙提呈擬議法案。
“我們已和婦女部會面討論,我們認為仍有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需要解決,有很多模糊之處,特別是擬議法案重疊覆蓋的問題,在僱傭法令第XVA部分,覆蓋職場及僱主與員工關係的條文。”
他說,刑事法典、僱傭及民事法已經有相關條文,還有規定對任何性騷擾行為的侵權索賠(tortious claims )。
“從私人領域僱主的角度來看,1955年僱傭法令、職場性騷擾消除準則、1994年職業安全與衛生法令、1967年工業關係法令第20(1)條文,強度管制職場任何性騷擾的行動。僱主自有政策和機制處理職場性騷擾的投訴也很常見,因為沒有僱主會寬恕這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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