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盟需要留意备忘录带来的政治观感问题。此备忘录,从提出到签署,过程迅速,给人依斯迈的主导性强,希盟被动的观感。
当今首相与希盟充满仪式性的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朝野签署备忘录,在我国是史无前例。签署具备一定仪式规格,恰如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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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内容也具备一般商业合同的“样板条款”(boiler plate clauses),看似尽力凸显备忘录的“正式性”。不过,一些条款,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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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签署双方都是国内政党联盟,备忘录内涵完全攸关国内政治。8.1条款注明,备忘录受本国法律诠释与管制。想不出什么场景,此性质的备忘录,会需要运用外国法律,还是国际法,以兹规范。
此署备忘录,内容是以政府承诺推动一些议程,换取希盟在国会帮助确保政府在任何有信任动议的表决中过关。以此类政治交换,而达致的政治协作,在国外多称“信任与供应协议”(Confidence and supply agreement, CSA)。
但我国朝野协议的文件标题,用的是“备忘录”,不是“协议”。于是乎,有人提出,用词不同,差异是否在于一者有“法律约束力”,一者没有?
“备忘录”,在一般的情况,确实是正式合约前的意向宣示,没有法律效应。但是,法庭不是“标题党”,倘若一份以“备忘录”为标题的文件,内容巨细靡遗,罗列双方义务责任;并明示双方认定合约已完整启动,则被判定具有法律效应,不无可能。
“法律约束力”只有在缔约一方违约的情况,方能凸显。倘若一方违约,另外一方可以透过法律程序,强制对方履约,或是获取赔偿,这才叫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朝野备忘录第4.1条款列明,倘若相关方没有履行第3.1,3.2和3.3款,其可被视为违背备忘录,并可以导致备忘录之终结。换言之,不履行条款,后果最多是备忘录的终结,相关方不会面对其他后果。
这和那些没有订立正式合约的协作,最终不欢而散时,两方也拿对方没辙,效果没有两样。备忘录这不叫“没有法律约束力”,又叫什么?
当然,政治协议有别于商业合同。即使是国外的“信任与供应协议”,相信双方也不会心存诉诸法律诉讼之念。明乎此,谈论备忘录的“法律约束力”意义不大。
备忘录3.3 a.列明,希盟需要在财政预算案(与相关的供给法案),投赞成票,或弃权。3.3 b.列明,希盟需在任何针对首相的信任动议,或有信任动议效应的议案,投赞成票或弃权。
希盟大概认为,即使不签备忘录,即使在预算案和信任票动议全力反对,数目始终不会足以扳倒政府。签也无法扳倒政府,不签也无法扳倒政府,还倒不如签了。能换取到的任何回报,皆为红利。
首相依斯迈固然可以凭借希盟的支持,更为巩固相位。但是,即使没有,其地位应该还是可以稳住的;因为人民厌倦政争、巫统已经夺回相位、元首明确劝告政治停火。所以,对依斯迈而言,备忘录只是锦上添花,非迫切之举。
在我国政治现状下,在野党要妥协,要争取交换的条件,重中之重,必须是朝野政治竞逐场域的公平化。
备忘录附件“转型”条目繁复,真正专注于此的例子,似乎只有附件条款3.5朝野议员拨款数目一致、以及附件条款2.1的反跳槽法律。
这个备忘录,在选举改革的层面,只有附件2.2条款选民自动注册,以及降低最低投票年龄两项。对于选区选民人数失衡,选区划分不公,无法落实“一人一票”原则等关键事宜,完全回避,自是备忘录严重不足之处。
希盟选择接受不完美的改革承诺,付出的是即使行使亦难以成功的议会倒阁权。套用当年特首选举改革,香港政府呼吁市民接受人大“831方案”时的用语:即使不完美,“袋住先”往后再寻出路。冷静看待,希盟就是选择了“袋住先”,但也是比较务实的做法。
但是,希盟还是需要留意备忘录带来的政治观感问题。此备忘录,从提出到签署,过程迅速,给人依斯迈的主导性强,希盟被动的观感。
倘若希盟巩固依斯迈地位后,“转型”的各承诺落实无法有效落实,或者各承诺货不对办,希盟还是会给人“被耍了”的观感。
希盟还需面对一个可能出现的观感,对于游离的巫裔选民,倘若在巫统掌政,同样可以循序渐进的政改,维系马来支配权同时,善治亦可期,两全其美,那还需要支持希盟吗?
这些观感,或许经不住逻辑的推敲。但“在政治上,观感即是现实”。希盟如不提出备忘录以外更牵动人心的论述与政治远景,来届大选很难维系过往支持,更遑论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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