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盟需要留意備忘錄帶來的政治觀感問題。此備忘錄,從提出到簽署,過程迅速,給人依斯邁的主導性強,希盟被動的觀感。
當今首相與希盟充滿儀式性的簽署了諒解備忘錄。朝野簽署備忘錄,在我國是史無前例。簽署具備一定儀式規格,恰如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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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忘錄內容也具備一般商業合同的“樣板條款”(boiler plate clauses),看似盡力凸顯備忘錄的“正式性”。不過,一些條款,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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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忘錄簽署雙方都是國內政黨聯盟,備忘錄內涵完全攸關國內政治。8.1條款註明,備忘錄受本國法律詮釋與管制。想不出什麼場景,此性質的備忘錄,會需要運用外國法律,還是國際法,以茲規範。
此署備忘錄,內容是以政府承諾推動一些議程,換取希盟在國會幫助確保政府在任何有信任動議的表決中過關。以此類政治交換,而達致的政治協作,在國外多稱“信任與供應協議”(Confidence and supply agreement, CSA)。
但我國朝野協議的文件標題,用的是“備忘錄”,不是“協議”。於是乎,有人提出,用詞不同,差異是否在於一者有“法律約束力”,一者沒有?
“備忘錄”,在一般的情況,確實是正式合約前的意向宣示,沒有法律效應。但是,法庭不是“標題黨”,倘若一份以“備忘錄”為標題的文件,內容鉅細靡遺,羅列雙方義務責任;並明示雙方認定合約已完整啟動,則被判定具有法律效應,不無可能。
“法律約束力”只有在締約一方違約的情況,方能凸顯。倘若一方違約,另外一方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強制對方履約,或是獲取賠償,這才叫具有“法律約束力”。
然而,朝野備忘錄第4.1條款列明,倘若相關方沒有履行第3.1,3.2和3.3款,其可被視為違背備忘錄,並可以導致備忘錄之終結。換言之,不履行條款,後果最多是備忘錄的終結,相關方不會面對其他後果。
這和那些沒有訂立正式合約的協作,最終不歡而散時,兩方也拿對方沒轍,效果沒有兩樣。備忘錄這不叫“沒有法律約束力”,又叫什麼?
當然,政治協議有別於商業合同。即使是國外的“信任與供應協議”,相信雙方也不會心存訴諸法律訴訟之念。明乎此,談論備忘錄的“法律約束力”意義不大。
備忘錄3.3 a.列明,希盟需要在財政預算案(與相關的供給法案),投贊成票,或棄權。3.3 b.列明,希盟需在任何針對首相的信任動議,或有信任動議效應的議案,投贊成票或棄權。
希盟大概認為,即使不籤備忘錄,即使在預算案和信任票動議全力反對,數目始終不會足以扳倒政府。籤也無法扳倒政府,不籤也無法扳倒政府,還倒不如簽了。能換取到的任何回報,皆為紅利。
首相依斯邁固然可以憑藉希盟的支持,更為鞏固相位。但是,即使沒有,其地位應該還是可以穩住的;因為人民厭倦政爭、巫統已經奪回相位、元首明確勸告政治停火。所以,對依斯邁而言,備忘錄只是錦上添花,非迫切之舉。
在我國政治現狀下,在野黨要妥協,要爭取交換的條件,重中之重,必須是朝野政治競逐場域的公平化。
備忘錄附件“轉型”條目繁複,真正專注於此的例子,似乎只有附件條款3.5朝野議員撥款數目一致、以及附件條款2.1的反跳槽法律。
這個備忘錄,在選舉改革的層面,只有附件2.2條款選民自動註冊,以及降低最低投票年齡兩項。對於選區選民人數失衡,選區劃分不公,無法落實“一人一票”原則等關鍵事宜,完全迴避,自是備忘錄嚴重不足之處。
希盟選擇接受不完美的改革承諾,付出的是即使行使亦難以成功的議會倒閣權。套用當年特首選舉改革,香港政府呼籲市民接受人大“831方案”時的用語:即使不完美,“袋住先”往後再尋出路。冷靜看待,希盟就是選擇了“袋住先”,但也是比較務實的做法。
但是,希盟還是需要留意備忘錄帶來的政治觀感問題。此備忘錄,從提出到簽署,過程迅速,給人依斯邁的主導性強,希盟被動的觀感。
倘若希盟鞏固依斯邁地位後,“轉型”的各承諾落實無法有效落實,或者各承諾貨不對辦,希盟還是會給人“被耍了”的觀感。
希盟還需面對一個可能出現的觀感,對於遊離的巫裔選民,倘若在巫統掌政,同樣可以循序漸進的政改,維繫馬來支配權同時,善治亦可期,兩全其美,那還需要支持希盟嗎?
這些觀感,或許經不住邏輯的推敲。但“在政治上,觀感即是現實”。希盟如不提出備忘錄以外更牽動人心的論述與政治遠景,來屆大選很難維繫過往支持,更遑論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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