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訊)WCT Berhad總經理黃柏添(譯音,Ooi Bok Thian)指出,在檳城海底隧道計劃項目競標上,在競標者完成徵求建議書後,Consortium Zenith BUCG私人有限公司(CZBUCG)在整體的評估上取得93分,也是最高分,而WCT和具備建設隧道經驗的Daewoo工程建設公司組成的WCTDaewoo Joint Ventures,在這方面取得的分數為59分。
檳州前首席部長林冠英涉及的檳城海底隧道計劃案於今日進入第9天審訊。49歲的黃柏添以第7名控方證人的身份出庭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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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的引導下供證時指出,至於取得第二高分的則是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td,分數為77分,和取得最高分的CZBUCG,分數相差甚遠。
Daewoo具備建設隧道經驗
他說,WCT會選擇和Daewoo聯營,是因為Daewoo具備建設隧道的經驗,其中位於韓國的巨加大橋(Busan–Geoje Bridge)的主要承包商就是Daewoo。
此前,在7月15日的審訊中,第3名控方證人檳州前行政議員拿督林峰成供稱,由於CZBUCG在技術和財務評估方面整體上取得最高分,因此檳州行政議會決定委任CZBUCG為檳州三條主要大道和海底隧道的工程發展商。CZBUCG是由BUCG和數家公司組成的財團。
黃柏添今日在主控官弗朗辛副檢察司引導下供證時指出,他在建築領域具備25年的工作經驗,於2011至2014年期間在WCT任高級經理一職,主要是處理招標和採購方面的工作。
“WCT是透過報章上的廣告和檳州政府網站上發佈的資格預審公告,得知檳城海底隧道計劃。”
他指出,資格預審一般上是讓招標者對競標者進行資格審查,以確認有關的競標者是否具備能力。
弗朗辛問黃柏添,WCT是否參與了檳城海底隧道計劃的資格預審?
黃柏添回答是的,是和來自韓國的Daewoo工程建設公司聯營,提交資格預審的相關文件,並通過了資格預審,參與徵求建議書過程,就有關的招標項目提出建議。
他指出,在徵求建議書提出的建議是重要的,因為僱主(招標者),也就是檳州政府會從中選出滿足各項標準的競標者。
參與初期和州政府會議
BUCG可取第一手消息
此外,黃柏添供稱,如果在有關項目的初期就和州政府進行會議,將會取得優勢,因為相比其他的項目競標者,多了時間可以準備。
弗朗辛接著就檳州政府和BUCG在2011年5月10日、5月19日以及7月11日的會議記錄,問黃柏添,WCT是否曾出席相關的會議。
黃柏添回答沒有。
他同意弗朗辛的說法,即根據有關的會議記錄,這些會議是針對檳州三條主要大道和海底隧道工程(簡稱檳城海底隧道計劃)的討論,皆是在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前。
根據林峰成此前的供詞提及,檳城海底隧道計劃的資格預審公告分別於2011年11月11日和11月15日,在州政府網站和報章發佈。
黃柏添指出,BUCG參與上述的會議,是一種優勢,因為可以取得第一手消息,加上可以在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前,準備競標工作。
會議商建海底隧道解擁堵
證人同意哥賓星主張
黃柏添在接受辯方律師哥賓星的交叉盤問時,同意後者的說法,即上述提及的會議記錄並沒說明BUCG和檳州政府就檳城海底隧道計劃討論了具體的詳情。
他同意哥賓星的主張,即有關的會議主要是討論通過建設海底隧道,以解決檳州的交通擁堵問題,
哥賓星進一步問黃柏添,Daewoo是否有與檳州政府簽署諒解備忘錄?
黃柏添回答沒有。
他供稱,Daewoo沒邀請檳州政府前往勘察該公司建設的項目,而他也是如今才知道BUCG有邀請檳州政府前往中國勘察BUCG在中國建設的項目。
他也說,資格預審公告招標的是4個項目(即3條主要大道和1個海底隧道工程),而WCTDaewoo Joint Ventures只是提交其中3個項目的競標建議書;BUCG則是競標4個項目,即整個海底隧道計劃項目。
第6控方證人:林冠英前機要秘書
法麗達:林冠英是大忙人
與人深夜會面正常
較早前,此案第6名控方證人林冠英前機要秘書法麗達在接受哥賓星的交叉盤問時供稱,林冠英是個大忙人,在辦公時間之外,也在工作。
她在接受旺沙哈魯丁的復問時也說,林冠英的辦公時間不固定,即使是週六和週日,也會有會議或活動,因此即使在深夜和他人會面,也是正常的。
此外,她在宣讀證詞時指出,她當時的工作範圍包括了負責安排林冠英的行程表,而她所記得的是,她安排商人拿督扎魯(此案關鍵證人)和林冠英會面的次數,少於5次。
她說,她是在媒體開始報道檳城海底隧道計劃由CZBUCG所擁有後,才開始認識拿督扎魯。
她說,她不確定扎魯在和林冠英會面時,是否有攜帶任何的包裹、信封或盒子。
不曾出席扎魯和林冠英會議
她也說,扎魯曾獨自或在處理海底隧道計劃的官員們的陪同下,出席與林冠英的會議。
“我不認識他(扎魯)的人員。我不曾出席扎魯和林冠英的會議,我不知道有關會議的討論詳情。”
林冠英在此案中面對四項控狀。其中兩項控狀皆涉及扎魯。根據第一項修改控狀,林冠英被指在擔任檳州首長期間,利用職權向扎魯所擁有的公司索賄330萬令吉,以協助獲得總值63億4138萬3702令吉的檳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約。
第二項修改控狀指出,林冠英被控在擔任檳州首長期間,向扎魯要求其日後盈利的10%,作為協助該公司獲得相同工程合約的酬勞。 他被指於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
此案將於明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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