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高庭今日宣判,巫统笨珍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阿末马斯兰没向内陆税收局申报从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获得200万令吉的洗黑钱控状,以及向反贪污委员会提供假口供的两项控状皆不成立,无罪释放。
主控官莫哈末慕克占尼副检察司通知法庭,随著被告昨日缴付110万令吉的罚款后,控方申请撤销控状,要求阿末马斯兰在2项控状中释放不等于无罪,但法官拿督阿末沙里在确认控方不会以相同罪名重新提控被告之后,宣判阿末马斯兰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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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不再以相同罪名提控
根据马新社报道,法官阿末沙里说,“控方在提出不继续提控被告的申请中,副检察司确认未来不会以相同罪名重新提控被告,这是因为被告已接受控方提供的罚款金额献议,并已缴清款项。”
阿末沙里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和上诉庭在主控官起诉安比卡山慕甘的判例,谕令被告从第一项和第二项控状中获释,所有已择定的聆讯日期作废。
较早前,莫哈末慕克占尼副检察司在庭上说,控方要求马斯兰在2项控状中获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AA)。
他表示被告在提控之前,有被献议一个罚款额,但他最初不同意支付有关款项。
“被告被提控后,他的律师写陈情书,并同意支付110万令吉罚款,反贪会和总检察署同意被告陈情……因此控方同意此案被告获释放但不等于无罪。
法官阿末沙里接著问控方,会以相同罪名继续提控被告吗?
莫哈末慕克占尼表示,若被告已经缴清罚款,他相信不会以相同罪名重新提控被告。
法官阿末沙里说,总检察长在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下,被赋权展开、进行或停止对任何罪行的法律程序。
“此提控权可根据总检察长的酌量权进行。控方原本同意被告释放但不等于无罪,不过法官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1)条文进一步加强该地为,并阐明总检察长必须作为主控官,并在所有刑事提控中拥有管控和下放指示的权力。”
“当主控官行使其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54(1)条文的权力,不再提控被告,法官的职责是考量被告是否应该获得释放但不等于无罪,或无罪释放。”
法官说,有关事宜的司法酌量权,必须根据法律原则作出考量。
法官阿末沙里说,若主控官撤回相关控状,法庭不可坚持要求主控官继续对被告提控,这是法律的立场。
“在主控官对安比卡山慕甘的案件中,上诉庭判决,除了其他事项,当主控官决定不继续提控被告,法庭可根据控方提出的充分理据,作出释放但不等于无罪的判决。”
法官说,这是根据一项原则,即被告在没有确定时间期限下,无法确定未来是否会重新被控有关控状。
辩方要求2控状无罪释放
与此同时,马斯兰律师哈密迪要求其当事人在2项控状中无罪释放,因为被告已缴清控方所提出的罚款。
“在主控官起诉赛阿都巴哈里沙哈布丁的案件中,法庭判决,在任何撤销控状之中,应给予完全释放和无罪释放的庭令,除非控方可为获释但不等于无罪提出更有力的理据。”
此前,法庭已择定明年6月7日开始聆讯此案长达23天,今日是进行案件管理。
马斯兰在代表律师发的文告中提到,该案件和解的程序不是一件新鲜事,在案件被法庭接受并记录在案之前,有关法律程序已用了超过一年的时间。
“数项陈情也提交给总检察署,如媒体报道的常识。此和解程序已通过一系列的申请、讨论和调解,并在双方敲定后才记录在法庭。”
文告说,在双方准备就绪后,也敲定和解程序,协议的和解条款作出各自承诺。
案件背景
没申报收取纳吉200万
2020年1月21日,阿末马斯兰被控没有向税收局申报收取前首相纳吉的200万令吉,以及向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给假口供;阿末马斯兰否认有罪。
第一项控状指阿末马斯兰没有在2013年估税年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正确的收入,抵触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1)(a)条文。
阿末马斯兰也是财政部前副部长,他被指没有申报收取纳吉的大马回教银行200万令吉支票。
这张支票志期2013年11月27日,被告同一天兑现,被指直接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
第二项控状指阿末马斯兰于2019年7月4日下午2时45分至下午3时30分,在反贪会首席高级助理调查官莫哈末再里于国会大厦媒体室向他录口供时,给了假口供;抵触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32(8)(c)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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