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訊)高庭今日宣判,巫統笨珍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阿末馬斯蘭沒向內陸稅收局申報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獲得200萬令吉的洗黑錢控狀,以及向反貪汙委員會提供假口供的兩項控狀皆不成立,無罪釋放。
主控官莫哈末慕克佔尼副檢察司通知法庭,隨著被告昨日繳付110萬令吉的罰款後,控方申請撤銷控狀,要求阿末馬斯蘭在2項控狀中釋放不等於無罪,但法官拿督阿末沙裡在確認控方不會以相同罪名重新提控被告之後,宣判阿末馬斯蘭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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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不再以相同罪名提控
根據馬新社報道,法官阿末沙裡說,“控方在提出不繼續提控被告的申請中,副檢察司確認未來不會以相同罪名重新提控被告,這是因為被告已接受控方提供的罰款金額獻議,並已繳清款項。”
阿末沙里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條文和上訴庭在主控官起訴安比卡山慕甘的判例,諭令被告從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狀中獲釋,所有已擇定的聆訊日期作廢。
較早前,莫哈末慕克佔尼副檢察司在庭上說,控方要求馬斯蘭在2項控狀中獲釋放但不等於無罪(DNAA)。
他表示被告在提控之前,有被獻議一個罰款額,但他最初不同意支付有關款項。
“被告被提控後,他的律師寫陳情書,並同意支付110萬令吉罰款,反貪會和總檢察署同意被告陳情……因此控方同意此案被告獲釋放但不等於無罪。
法官阿末沙裡接著問控方,會以相同罪名繼續提控被告嗎?
莫哈末慕克佔尼表示,若被告已經繳清罰款,他相信不會以相同罪名重新提控被告。
法官阿末沙裡說,總檢察長在聯邦憲法第145(3)條文下,被賦權展開、進行或停止對任何罪行的法律程序。
“此提控權可根據總檢察長的酌量權進行。控方原本同意被告釋放但不等於無罪,不過法官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1)條文進一步加強該地為,並闡明總檢察長必須作為主控官,並在所有刑事提控中擁有管控和下放指示的權力。”
“當主控官行使其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54(1)條文的權力,不再提控被告,法官的職責是考量被告是否應該獲得釋放但不等於無罪,或無罪釋放。”
法官說,有關事宜的司法酌量權,必須根據法律原則作出考量。
法官阿末沙裡說,若主控官撤回相關控狀,法庭不可堅持要求主控官繼續對被告提控,這是法律的立場。
“在主控官對安比卡山慕甘的案件中,上訴庭判決,除了其他事項,當主控官決定不繼續提控被告,法庭可根據控方提出的充分理據,作出釋放但不等於無罪的判決。”
法官說,這是根據一項原則,即被告在沒有確定時間期限下,無法確定未來是否會重新被控有關控狀。
辯方要求2控狀無罪釋放
與此同時,馬斯蘭律師哈密迪要求其當事人在2項控狀中無罪釋放,因為被告已繳清控方所提出的罰款。
“在主控官起訴賽阿都巴哈里沙哈布丁的案件中,法庭判決,在任何撤銷控狀之中,應給予完全釋放和無罪釋放的庭令,除非控方可為獲釋但不等於無罪提出更有力的理據。”
此前,法庭已擇定明年6月7日開始聆訊此案長達23天,今日是進行案件管理。
馬斯蘭在代表律師發的文告中提到,該案件和解的程序不是一件新鮮事,在案件被法庭接受並記錄在案之前,有關法律程序已用了超過一年的時間。
“數項陳情也提交給總檢察署,如媒體報道的常識。此和解程序已通過一系列的申請、討論和調解,並在雙方敲定後才記錄在法庭。”
文告說,在雙方準備就緒後,也敲定和解程序,協議的和解條款作出各自承諾。
案件背景
沒申報收取納吉200萬
2020年1月21日,阿末馬斯蘭被控沒有向稅收局申報收取前首相納吉的200萬令吉,以及向大馬反貪汙委員會給假口供;阿末馬斯蘭否認有罪。
第一項控狀指阿末馬斯蘭沒有在2013年估稅年所得稅申報表中,申報正確的收入,牴觸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3(1)(a)條文。
阿末馬斯蘭也是財政部前副部長,他被指沒有申報收取納吉的大馬回教銀行200萬令吉支票。
這張支票志期2013年11月27日,被告同一天兌現,被指直接涉及非法活動收益的交易,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a)條文。
第二項控狀指阿末馬斯蘭於2019年7月4日下午2時45分至下午3時30分,在反貪會首席高級助理調查官莫哈末再裡於國會大廈媒體室向他錄口供時,給了假口供;牴觸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32(8)(c)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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