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馬來西亞民主化程度不高,如果實行強制投票的話,反讓執政黨更容易連任,政黨輪替難上加難,畢竟強制投票的機制是確保每個選民參與,然該機制令大部分選民不敢對執政黨投否決票,只因為擔心遭執政黨秋後算賬。
巫統笨珍國會議員阿末馬斯蘭在9月30日的國會提議,我國應該比照全球22個國家包括泰國和新加坡,修改聯邦憲法實行強制投票,並以100到200令吉不等的罰款和擱置執照來懲戒不投票的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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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鼓勵政治參與而言,也是巫統總秘書的阿末馬斯蘭的出發點是正確的,絕對是一方好意,因為五年一次的選舉攸關國家前途,所有公民理應參與這場盛事,針對當下的政治局勢和公共政策表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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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阿末馬斯蘭提出的強制投票的解方可謂缺乏理性。從1955年馬來亞聯邦第一屆選舉,一直到2018年第十四屆大選,平均投票率約為80%,期間最低一次是1995年的68%,最高是一次為2013年84.84%。值得一提的是,以貴為世界民主大國的美國為例,倘若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一切投票壁壘均非法為起點,不管是以適齡選民(VAP,符合投票資格的民眾)或已註冊選民(VEP)作為計算標準,美國的整體投票率穩定維持在50-70%之間,即便2020年特朗普和拜登的生死交鋒也只有67%選民參與投票。
若以投票率為依據,被學界批為“競爭型威權政體”的馬來西亞,跟世界民主價值輸出國的美國相比,大馬的政治參與度其實比美國還高,而兩個國家都沒有實行強制投票的法令,馬來西亞人也不該以投票高低說事。
毋庸置疑,實行強制投票的國家必然有相當高的投票率(如新加坡、澳洲、比利時等),惟,強制投票並不符合民主精神,因為強制投票無法確保每一張票是附帶個人的政治立場,有者甚至是不願留案底而被迫投票,易言之,這張選票就沒有政治參與的意義所在。
目前馬來西亞民主化程度不高,如果實行強制投票的話,反讓執政黨更容易連任,政黨輪替難上加難,畢竟強制投票的機制是確保每個選民參與,然該機制令大部分選民不敢對執政黨投否決票,只因為擔心遭執政黨秋後算賬。如新加坡般,否決人民行動黨的選票始終壓縮在30-40%的範圍,而支持反對黨的選民固定在某些單一選區和幾個集選區,以致人民行動黨視選舉為五年一次“探聽民聲”的程序。而不是爭取民眾委託的考驗。為此,強制投票一旦落地,對馬來西亞的的體制改革絕對是一場災難。
以不投票責備民眾對政治冷感也是不正確的,特別是在朝野政黨“一樣爛”或“一樣好”的時候,很多人認為投跟不投沒有差別,對投票一事也就興趣缺缺。抑或,特定選區裡,少數群體的選票不足為重,他們自然不肯花時間排隊投下一張毫無價值的選票。據此,民眾不參與投票算是一種對政治現況和遊戲規則表達不滿的方式。
那麼我們該如何滿足阿末馬斯蘭的抱怨呢?
第一,簡化登記選民的程序和障礙,實行自動登記制,讓合格選民更容易成為選民、更願意履行五年一次的公民義務;
第二,改善國陣時代延續下來的選區分配不均(malapportionment)和選區劃界不公(gerrymandering),緩解選區過度代表(某個群體的選票重要性高於其他群體),以及解決票席不等值(同一張選票在不同選區有不同的價值)的問題;
第三,落實遏制議員跳槽的相關法令,以便選民的政治支持不會變相為民意代表牟利的橋樑,保障選區大部分選民的立場得到關注;
第四,落實透明公平的選區撥款制度,確保執政黨不能以撥款壓迫在野黨及其支持者,以讓選民儘可能勇敢地透過選票表達立場;
第五,政黨的提名必須“因地制宜”,以黨內公平競爭和掌握選區民生為遴選候選人的基準,選民進而更有意願出門投票,因為有能力代表選區的候選人較能動員選民的政治參與。
第六,政黨競爭儘可集中於公共政策和課題的討論,避免打族群牌、宗教牌和地方牌來逼迫特定群體必須票投特定政黨以博得認同。
筆者列出的各項淺見(有的甚至不可能實現)背後都附帶一個精神:提高馬來西亞人的政治效能感(political efficacy,即選民主觀上認為對政局的影響程度),以展現最最真實、最直接的民意(public opinion)。若朝野政黨積極推動體制改革,投票率高低將不再重要,強制投票也將不再選項以內,因為每一張選票都是真實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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