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23日訊)警方勸告民眾勿在公共場合作出色情動作、講黃色笑話和演唱淫穢歌曲等含色情成分的言語和動作,否則可被視為在公開場所進行猥褻行為,受到法律對付。
全國警察性侵犯、家庭暴力及虐待兒童組(D11)主任西蒂甘希雅助理總監向國文《馬來西亞前鋒報》指出,民眾切勿隨意在公共場合發表猥褻言語和作出猥褻動作,以免造成他人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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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演唱帶有色情歌詞的歌曲、說黃色笑話故事,以及在言談中提及任何色情詞語,都可構成猥褻行為。”
她說,也有人濫用電視和廣播等媒體平臺達到猥褻目的,造成了他人困擾,此舉觸犯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不當使用網絡設備或網絡服務散播假消息)條文。
她也指出,任何人一旦在刑事法典第294(在公開場所進行猥褻行為)條文下被控,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3個月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對於說黃色笑話的罪行,西蒂甘希雅說,警方近期並未接獲相關投報,但她認為黃色笑話也取決於個人接受程度,因黃色笑話一般是語帶雙關講出。
“無論如何,我認為所有的行為都應該有底線。”
她指出,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292(擁有猥褻物品)條文來調查展示、售賣、散播或宣傳色情照片、畫像或任何色情素材的人士,罪名成立者可被判最高3年監禁,或罰款,或者兩者兼施。
“從2018年至今年8月,警方共調查了209宗與散播色情素材有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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