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是貪汙指數的溫度計,近年曾被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舉報,通過一系列巴拿馬文件、潘朵拉文件、金融犯罪執法局文件(FinCEN Files),揭露各國政客濫用職權私藏不義之財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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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方於9月13日簽署政治轉型與穩定諒解備忘錄,反對黨領袖安華迫不及待,即於10月6日在國會殿堂發炮,表示在野陣營對落實備忘錄步伐緩慢,有所不滿。
若論時間性語境,安華是選定首相署部長(經濟)慕斯達法總結部門答覆時發言,看似針對經濟項目快馬加鞭。部長回應備忘錄剛剛簽署,需要時間兌現,同時也在考驗朝野雙方的應諾水平。
別忘了,10月12日國會休會前,首相依斯邁兌現跨黨承諾,將國會反對黨領袖地位升至部長等級,辦公室設施也同時昇華。但安華將之低調處理,拒領3萬令吉部長級薪津,悉數捐予濟貧基金。
倒帶重看上述備忘錄,順序分成6大領域及23條款:強化應對冠病疫情計劃(8項條款)、行政轉型(4項條款)、國會改革(7項條款)、司法機構的獨立性、1963年大馬協議(MA63)及指導委員會(2項條款)。
其中,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及MA63兩大領域皆屬一語帶過,全無內容輪廓。偏偏,這兩大領域攸關政治轉型與改革的關鍵,能左右穩固三權鼎立的制度,但路向與機制至今不明,朝野雙方也將之忽視,值得大家關注。
其實,備忘錄第6領域(指導委員會)成員囊括5:5朝野均等代表,職務包括法律諮詢,本應一早即須添加制定政治獻金的議程,然後再將朝野共識交予總檢察署草擬相關法案。這樣,才能引動政治轉型與改革的契機。
政治獻金是貪汙指數的溫度計,近年曾被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舉報,通過一系列巴拿馬文件、潘朵拉文件、金融犯罪執法局文件(FinCEN Files),揭露各國政客濫用職權私藏不義之財的詳情。
在馬來西亞,政治獻金所具帶的潛能陷阱,可從巫統總秘書阿末馬斯蘭提名競選下議院副議長時的一番感言,見到端倪。他雖是自我陶侃個人經歷,但也值得大家探討我國政治獻金的景觀生態。
他在下議院議長辦公室協辦的“政治獻金法:重要性和挑戰”論壇上坦言,我國有必要制定政治獻金法令,提高法治透明度,避免再有政治領袖因接收政治獻金而被提控。
阿末馬斯蘭現身說法,指明自己是因為涉嫌接受與一馬公司(1MDB)醜聞有關的資金,而成為刑事提控的對象,也是政治獻金的受害者之一。
除了他之外,這宗源自1MDB獻金的涉嫌者另有79人,當中有41人的資金遭到政府扣押。
但他堅稱,他和其他收款人皆將這筆獻金視為政黨所發放的常用政治資金,同時不知有關資金的來源。
弔詭的是,這群人在被控時有關資金可能早已花光,但案件是拖到上訴階段聽審後,法官才有機會做制裁,某些人被扣押的資金卻被宣判無效的。可見,在缺乏政治獻金法令的法律周遭,到處都是灰色地帶。
沒想到,阿末馬斯蘭於9月11日論壇平臺講完他的陳情表,18天后(9月29日)竟然柳暗花明又一春。
當天,高庭宣判,阿末馬斯蘭的兩大控狀,即沒向內陸稅收局申報從前首相納吉處獲得200萬令吉的洗黑錢控狀、反向反貪汙委員會提供假口供,罪名皆不成立。
案情峰迴路轉,主要變卦是主控官通知法庭,被告阿末馬斯蘭已提前一日繳付110萬令吉的罰款,因此,控方申請撤銷控狀,要求法官宣判釋放被告但不等於無罪(DNAA)。
關鍵是,主控官表示被告在提控前,曾被獻議罰款了事,但被告最初仍不同意支付有關款項,直到案件邁入案件管理階段,被告另改初衷,你情我願之下,主控官便能行使刑事程序法典第254(1)條文所賦的權力,對法庭做出上述申請。
在這情況下,法官只得依據法律程序,確認控方不會以相同罪名重新提控被告之後,宣判阿末馬斯蘭無罪釋放,民間才有“被告捨得撒錢才換得自由身”的假象,過後阿末馬斯蘭也不再競逐副議長職位。
值得一提的是,阿末馬斯蘭也在國會論壇上透露,國陣政府曾於2009年和2016年提呈制定政治獻金法令的建議,並已擬好政治獻金法令的草案,但卻遭到行動黨的反對,而未能在國會提呈有關法案。
據他講解,當年行動黨反對制定政治獻金法令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草案規定必須公佈提供資金公司的名單。行動黨的立場,是不能歧視為政黨提供金錢資助的各界人士。
矛盾問題來了!朝野雙方毅然簽署政治轉型備忘錄,而當前管治透明度的理論據點,早也邁向大數據與區塊鏈技術,當年基於保護進貢政治資金者的隱私權而反對政治獻金法令的理由,現在還有立足點嗎?
不然,潘朵拉文件暴露政治人物廣借岸外逃稅天堂洗黑錢的黑幕,為何本地政客又借黑金魔盒興風作浪,竟然忘了對鏡照己?這也叫政治轉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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