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訊)全國交通調查及執法部總監拿督末卡欣指出,今年首9個月內,全國共發生150宗涉及腳踏車騎士的車禍,造成71人死。
末卡欣昨天告訴國文《馬來西亞前鋒報》說,根據數據顯示,其中24名腳踏車騎士在車禍中受重傷,餘下55人則受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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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至今年9月期間,涉及腳踏車騎士的車禍共有507宗,導致241人死亡、80人重傷及186人受輕傷。”
他說,依據今年首9個月的數據,近來涉及腳踏車的車禍明顯上升,警方無意限制民眾騎腳踏車,但腳踏車騎士應遵守安全措施。
憂高速公路涉腳踏車車禍續增
“部分騎士熱衷於在高速公路騎腳踏車,警方擔憂涉及腳踏車的車禍會繼續增加。”
他強調,截止目前,該部對在路上成群騎腳踏車的人士主要採取勸告的方式,但如若民眾不聽勸告,警方也可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及1959年道路交通條規下采取對付行動。
末卡欣舉例,一旦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54(1)條文,罪成者可被判罰款1000至5000令吉,或監禁最高12個月。
“對於那些違反交通告示牌指示在公路上騎腳踏車的人士,可在上述法令第79(2)條文下受對付,警方也可引述該法令第112(3)條文扣押違令者的腳踏車。”
他說,警方也可援引1959年道路交通條規第35條文,對付沒有安裝前後車燈的腳踏車騎士,罪成者可被罰款最高2000令吉,或最高監禁6個月。
“如果腳踏車沒有安裝剎車器和鈴鐺作為安全措施,以及騎士成群騎腳踏車,警方可援引相同條規第42條文對付違法者。”
末卡欣奉勸腳踏車騎士選擇合適的地點和時間騎車,儘量避開高峰時段及繁忙的車道,以免干擾交通秩序,並引發車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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