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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00pm 25/10/2021

冯振豪

罢免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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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振豪|罷免選舉法非最佳選項

我們對罷選法的討論往往都只停留在“還政於民”和“杜絕青蛙”的基礎,很少會去考量落實該項政策後可能遇到的問題,缺乏長遠、深入和周全的研究,這也是馬來西亞實施公共政策時常遇到的瓶頸。

10月23日,臺中市基進黨立法委員陳柏惟以7萬7899同意票對7萬3433不同意票,以4466多數票通過罷免案,此次也是繼國民黨籍前高雄市長韓國瑜被罷以來第四次大規模罷免案。值得一提的是,韓國瑜後的三次罷免案都跟政治報復有關,例如,高雄市議員黃捷的罷免風波便由藍營“韓粉”一手操盤,當然,陳柏惟被罷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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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性罷免接二連三地在臺灣政壇上演,原本屬於民眾的罷免權,如今卻變相為政黨操縱民意的伎倆。陳柏惟被罷一事也是前國民黨主席江啟臣為首的“戰鬥藍”,試圖左右今年12月公民投票的操作。對筆者來說,臺灣每出現一次大規模罷免案,就是進一步擴大藍綠分歧,因而臺灣的情況非常值得馬來西亞人思考,尤其是主張落實罷免選舉法以遏制政治青蛙的人士。

我們對罷選法的討論往往都只停留在“還政於民”和“杜絕青蛙”的基礎,很少會去考量落實該項政策後可能遇到的問題,缺乏長遠、深入和周全的研究,這也是馬來西亞實施公共政策時常遇到的瓶頸。

倘若在馬來西亞實行“還政於民”的罷選舉法,報復性罷免的情況絕對不輸臺灣,畢竟我國的族群、宗教、語言和地方等社會分歧更為複雜,政黨必定動員支持者發動持續性的聯署罷免,以鞏固支持者的政黨忠誠,穩定其選票市場。

與此同時,大選落敗的政黨可藉由罷免被迫現任者中途下車,再通過補選奪下該選區,一方面變相為政黨添加席次,另一方面是輕易推翻全國大選的民意。這種情形最可能發生在混合選區,以及人口流動率高和遊子選民居多的選區。

首先,基於混合選區的族群比例不相上下,單元族群政黨如巫統、土團黨、伊黨、砂土保黨、馬華、國大黨等,大可挑起煽動性的課題(例如,指控現任者“反伊斯蘭”、“反砂拉越人”或“反華人”),內容農場一番再發動聯署罷免,其結果無論是否通過,選區內甚至全國的族群關係將進一步撕裂,後續的選舉競爭也充斥露骨的極端論述,公共討論被染上各種意識形態。此外,此類族群動員也間接壯大單一族群和論述狹隘的政黨,令主打多元族群和中間路線的政黨更為不利。

至於人口流動率高和遊子選票較多的選區,選民在大選回鄉投票進而讓某些候選人當選,但是,中選議員可能面臨選後被敵對政黨報復性罷免的危機。舉個例子,行動黨在一次選舉中,憑著3000張多數票擊敗巫統,拿下某個選區,而這3000票中有2000張是遊子票、1000票是馬來中間選民。選後一段時間,巫統指控行動黨議員“歧視馬來人和伊斯蘭”,呼籲“馬來穆斯林大團結”以罷免行動黨議員,1000名馬來中間選民將面臨族群和宗教的壓迫,選擇倒向巫統以博取同儕認同,此時遊子選民因工作和就學,未能及時回鄉參與罷免投票,致使原本3000張多數票的行動黨議員,因同意罷免的票數高出1000張而遭罷免。

必須說明的是,身在外地的選民有權決定家鄉的命運,遊子們有權選出一名能照顧親朋鄰里,關注選區民生,以及積極參與立法的民意代表。假設罷選法成為敗選政黨奪權的合法橋樑,趁著遊子無暇返鄉的機遇,發動支持者聯署罷免,推翻大選建立起來的民意委託,那麼遊子們又有何必要在大選期間返鄉投票?請問罷選法的提倡者如何確保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呢?

筆者認為,罷選法阻止政治青蛙的構想是可行的,但罷選法絕對不可以是反跳槽法的核心。反之,控制跳槽者最直接的方法是根據競選標誌,衡量民意代表是否涉及跳槽行為,一旦選後公開跟當初的競選標誌(也就是政黨的競選標誌)劃清界限,則跳槽行為成立,民意代表必須懸空議席進行補選。

當然,罷選法可以跟懸空議席的反跳槽法並存,兩者並不衝突,因為罷選法是選民由下而上的聯署及罷免,而反跳槽法則是由上而下迫跳槽者交出議席,只是罷選法的界定必須更為精確,不只是光看聯署人數、罷免同意票數或百分比而已,推動以前需要納入更多考量因素,例如,罷免門檻須對應個別選區的族群、年齡層和性別的變數,避免有些政黨輕易操弄民意;罷免案的同意票需要比現任者上一次選舉的得票更高才算成立;因罷免案而產生的補選競選期要比一般補選更長,以便遊子選民能夠安排時間回鄉投票等等,諸如細節是罷選法提倡者要深入研擬的。

簡單地說,筆者主張反跳槽法和罷選法可以並存,不過罷選法不應該是主菜,要罷免一名民意代表的程序和門檻必須有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儘可保留大選期間的民意委託,另一方面降低報復性罷免的成功率。反之,對跳槽行為的把關更多是政黨的責任範圍,而以競選標誌決定議席是否懸空,是引導民意代表走向自律與守法的直接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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