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訊)掌管國會及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說,一旦2021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修正)緊急條例取消,所有違反防疫標住作業程序(SOP)的個人和機構罰款與罰單數額,將調回原本的數額。
這也意味,在緊急狀態期間提高至最高1萬令吉的罰款上限,將會降回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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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朱乃迪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辯論撤銷7項緊急條例動議時說,政府之前在2021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修正)緊急條例下修正第25條文,將違反防疫SOP的個人罰款調高至1萬令吉,以及機構的罰款調高至不超過5萬令吉。
他表示,2021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修正)緊急條例,是於今年2月25日於憲報上頒佈,並於3月11日生效。
他指出,政府已經在2021年防範及控制傳染病條例(疫區內措施)(國家復甦計劃)中納入了數項重要的條規,包括必須戴上隔離手環。
“衛生部也於10月8日將上述已修正的條例提呈給總檢察署。”
他指出,一旦2021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修正)緊急條例被取消,2021年防範及控制傳染病條例(疫區內措施)(國家復甦計劃)就會同日生效。
撤銷不影響在查被控案
旺朱乃迪指出,根據聯邦憲法第150(3)條文,儘管緊急狀態法令被撤銷,但這並不會影響在該法令下所執行的任何事項。
他表示,撤銷了2021年緊急狀態(必需權力)(2)條例,不會撤除目前正在調查的案件及該法令下的法庭訴訟案。
他說,這也意味,即使該條例已經被撤銷,但只要是發生在該法令下的罪行,依然是被視為有效。
他表示,2021年緊急狀態(必需權力)(2)條例是於3月11日在憲報上頒佈,並於3月12日生效,以遏制與冠病和緊急狀態下散播的假新聞,並在此條例下展開調查、執法和提控。
他說,從3月21日至10月7日期間,在2021年緊急狀態(必需權力)(2)條例下被調查或提控的30宗散播假新聞案件,不會因為該條例被撤銷而取消。
另一方面,他表示,至於2021年緊急法令(罪犯的強制出席)(修正)條例在被撤銷後,將會恢復到原來的法令,即1954年罪犯強制出席法令(461法令)。
他說,有關法令所闡明的是足以構成監禁或罰款罪行的刑罰,不超過3個月。
至於廢除2021年緊急(國家信託基金)(修正)法典,旺朱乃迪說,政府已在10月11日,在國會提呈1988年國家信託基金(339法令)修正案。
“政府將會確保撤銷了7項緊急狀態條例,不會影響疫情的控制,並繼續保障人民的福祉、安全和公共秩序、以及國家的經濟復甦。”
員工住宿法將恢復至446法
另外,旺朱乃迪說,一旦2021年員工房屋、住宿和設施基本標準(修正)緊急條例取消之後,則將恢復到原有的1990年員工房屋、住宿和設施基本標準法令(446法令)。
“而員工房屋、住宿和設施基本標準法令僅只適用於西馬、聯邦直轄區納閩而已,不再擴大應用到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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