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我們該感到自豪嗎? 除非政府行使政治意願,去進行改革並避免將人權用做撈取國家利益工具,否則我們不能為之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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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近期以183票重返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76屆聯合國大會是於10月14日選出包括大馬在內的18個成員國,3年任期從明年1月開始。其他通過不記名投票選出的國家尚包括芬蘭、阿根廷、貝寧、喀麥隆、厄立特里亞、岡比亞、洪都拉斯、印度、哈薩克斯坦、立陶宛、盧森堡、黑山、巴拉圭、卡塔爾、索馬里、阿聯酋和美國,一起擔任2022年至2024年度成員。
大馬已第3次入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一般每屆會有4至5個亞太國家入列,大馬上一次任期是2010年至2013年,首次擔任理事會成員則是2006年至2009年。
這席位對大馬有意義嗎?
人權理事會是聯合國系統中的政府間機構,由47個國家組成(每年改選約三分之一成員),負責在全球範圍內加強促進和保障人權工作。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3月15日成立該理事會,以處理侵犯人權情況,並就此提出建議。
不過,人權理事會本身就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機構,特別是當選理事會成員的國家,在國內的人權記錄表現不佳,而受批評。
大馬也面對同樣的批評。我國在國際人權公約上表現差勁,所簽署的公約數目吊車尾。
截至目前,僅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即便如此,大馬仍有所保留,沒有提供完整的人權保障。
在大馬,人權沒獲得保障,我們繼續目睹政府限制言論、集會、媒體自由,外勞和難民、原住民權利沒獲保障,也有種族歧視等。
聯大第60/251號議決成立該理事會時,促請各國在投選時“考慮候選國對促進和保障人權的貢獻”。 理事會成員必須在國內外“以最高標準維護促進和保障人權”,並“與理事會充分合作”。
儘管公民社會中仍對大馬錶現存疑,但這種認可即成為理事會成員,可作為我們繼續監督政府是否有保障人權的工具。看回國內,一些政府早前的承諾,仍未兌現。
舉例說,2018年3月1日推介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NHRAP)。大馬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做出的承諾中,提到有關文件,“大馬正與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密切合作,與聯合國駐馬代表處共同制定一個符合相關人權公約、可持續發展目標,和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普遍定期審議監督機制。”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參考了聯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UDHR)、開羅宣言及政治和社會文化等各方面,作為其核心框架。然而,它沒有表明將如何調和關於我國政治文化背景,與世界人權宣言、開羅宣言之間現有的緊張局勢和相互衝突的人權框架。
開羅宣言將人權明確地限制在伊斯蘭法規定內,僅此一點就與首相提及的說法有出入,例如使用世界人權宣言,作為保障人權指南。
我引用首相依斯邁沙比利的推文,“我們正準備發揮積極作用——成為調解與合作的推動者,和建立共識者……大馬將與聯合國成員國密切合作,推進世界人權宣言所闡明的全球人權議程……隨著我國為冠病疫情後復甦和包容性奠定基礎,人權須繼續成為努力核心。團結一致,為人服務。”
這只是我國政府作出矛盾承諾中的其中一個例子。如果我們不繼續監督,並向政府施加壓力,把他們的承諾,轉化成為大馬會更實際地承認和保障人權的願景,那麼它可能會被忽視。
大馬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我們該感到自豪嗎? 除非政府行使政治意願,去進行改革並避免將人權用做撈取國家利益工具,否則我們不能為之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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