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氏的無罪開釋,是值得慶幸的。畢竟這幾年來,沈氏多次上庭,是帶著沉重且壓力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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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氏和黃氏都是華裔年輕女性。兩位都在幾年前涉及人命的車禍,並且都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下,被控上法庭。
在上個月,新山和大山腳的法庭都對兩位下判。沈氏無罪釋放,而黃氏則被判入獄5年和罰款1萬8000令吉。
第41條文闡明,如果在考量全部情況下,魯莽駕駛並造成死亡,那麼必須至少判監兩年和罰款至少5000令吉。沈氏和黃氏兩者都涉及命案,差別在於有無魯莽駕駛。
在新山推事庭,推事官希蒂哈佳的判詞說得清楚,沈氏遵守時速、清醒、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反倒是身亡的8位“蚊子”單車的孩子魯莽騎車,三更半夜霸佔了三條通道,還沒車燈,所以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
而北海高庭則認同大山腳推事庭推事官斯里巴查南蒂妮。黃氏逆向行駛單行道,實屬魯莽駕駛,並且造成死亡。考慮了黃氏是位學習障礙人士,維持原判,即刻入獄服刑5年。同時,黃氏也面對濫用毒品的控狀,但基於還未審訊完畢,無法討論。
雖然以上兩個案例沒涉及酒駕,但是多數41條文的案例,皆是酒醉或者在毒品作用下開車,鬧出人命。
我想論述兩個課題,即魯莽駕駛和司法公正。
魯莽駕駛,尤其是酒駕,很多都會引起種族課題。在行管令期間,發生了幾起酒駕引起的意外,令到舉國憤怒。畢竟人命關天,加上穆斯林禁酒,所以一次次的酒駕意外,將會一次次的令穆斯林同胞對酒嗤之以鼻。我在本身國語平臺一直說明這無關種族,但還是會被友族同胞指責。
司法公正方面,沈氏的無罪開釋,是值得慶幸的。畢竟這幾年來,沈氏多次上庭,是帶著沉重且壓力的心情。
我在上週某個庭審案件,是由審訊沈氏的推事希蒂哈佳審理。在她辦公室,我讚賞她公正不阿的精神。畢竟,我認為她是承受著壓力,維護正義,以法律和論據為基礎,為無辜的沈氏主持公道。
但是檢控署的上訴,無疑給沈氏帶來了又一波的精神折磨。如果證據不足以定罪,那麼就不應該以內部程序為由,對平民百姓嚴加以對。我在國語平臺也提及了這事,馬來西亞無論什麼種族,包括大多數友族,都一面倒認為檢控單位不應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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