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5日讯)中国上海的黄念与王自吉201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他们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10月,两人决定共度余生,将婚期定在2018年。两人开始准备婚宴事宜,婚纱照、喜宴场地、邀请亲友、采购婚宴用品等。然而,婚宴前4天,准新郎王自吉却突然告诉准新娘黄念,心里有个人放不下,还想再去挽回,黄念拂袖而去。
澎湃新闻报导,王自吉曾在叔叔等亲属陪同下,前往黄念家商量解决事宜。王自吉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欠黄念分手费(青春损失、精神损失、婚礼采办费等)共计50万元人民币(约马币32万令吉),大写伍拾万元整,于2018年12月31日内付清”,王自吉伯父和叔叔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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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王自吉没有向黄念支付任何费用,黄念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奉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原告和被告在举办婚礼前一年已经定下婚宴日期,并着手进行筹备工作,被告在婚宴前4天提出取消婚礼,必然给原告带来财产上的损失。
另外,被告在婚礼前夕的悔婚行为必然对正憧憬幸福生活的原告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阴影,影响原告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生活轨迹。
上海奉贤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本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约马币5万令吉)。该案已生效。
据报导,“分手费”并非法律概念,情侣一方仅以借条为证据起诉要求支付分手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双方若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係,诸如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及其他共同权利等,一般会考虑实际财产损失依法进行判断。(泰国世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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