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5日訊)中國上海的黃念與王自吉2016年經朋友介紹相識,他們不久便確立了戀愛關係。2017年10月,兩人決定共度餘生,將婚期定在2018年。兩人開始準備婚宴事宜,婚紗照、喜宴場地、邀請親友、採購婚宴用品等。然而,婚宴前4天,準新郎王自吉卻突然告訴準新娘黃念,心裡有個人放不下,還想再去挽回,黃念拂袖而去。
澎湃新聞報導,王自吉曾在叔叔等親屬陪同下,前往黃念家商量解決事宜。王自吉出具借條1份,內容為“今欠黃念分手費(青春損失、精神損失、婚禮採辦費等)共計50萬元人民幣(約馬幣32萬令吉),大寫伍拾萬元整,於2018年12月31日內付清”,王自吉伯父和叔叔作為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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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因王自吉沒有向黃念支付任何費用,黃念向上海奉賢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奉賢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本案案情,原告和被告在舉辦婚禮前一年已經定下婚宴日期,並著手進行籌備工作,被告在婚宴前4天提出取消婚禮,必然給原告帶來財產上的損失。
另外,被告在婚禮前夕的悔婚行為必然對正憧憬幸福生活的原告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陰影,影響原告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的生活軌跡。
上海奉賢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本地的經濟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萬元(約馬幣5萬令吉)。該案已生效。
據報導,“分手費”並非法律概念,情侶一方僅以借條為證據起訴要求支付分手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雙方若存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諸如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及其他共同權利等,一般會考慮實際財產損失依法進行判斷。(泰國世界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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