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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55pm 08/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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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公納吉等資產案| 高庭駁回申請 “沒證據指用納吉賬戶錢所購”

纳吉一家资产充公案| 高庭今驳回申请 “没证据是用纳吉帐户里的钱”
納吉代表律師之一諾莎西拉哈娜比出席週一的聆審。(辛柄耀攝)

(吉隆坡8日訊)高庭今日駁回政府要求充公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和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其3名孩子及另5造的資產的申請。

法官:僅是推測

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在庭上念出判詞時說,沒有證據證明被沒收的資產是使用第一答辯人(納吉)的銀行賬戶的錢所購買,申請方僅根據推測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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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申請方(控方)僅列出被沒收的資產及價值,指根據答辯人的收入沒有能力擁有鉅額現金或購買相關產業,並推測有關現金及產業可能是從第一答辯人的銀行帳戶取得。

他認為,顯然申請方是根據推測得出此結論,申請方需要有可信證據來證明非法取得的資金,與被發現的現金和所購買的產業之間,存在直接聯繫。

他說,由於申請方未能證明上游犯罪(predicate offences)已發生,因此指從相關罪行中取得收益的問題並不存在。

他認為,控方需要提供大量文件和多位相關證人,來證明有關資產與一馬公司事務有關。

他也說,雖然第一答辯人的銀行賬戶匯入鉅款是毫無疑問的,以及有關資金被提出也有巨大的問號,但法庭不會根據看法或懷疑作出裁決,裁決須以可靠理據、可信事實和可接納證據為基礎。

“因此,申請方未能在此申請中滿足刑事法典第409條文及第411條文的規定。”

裁決僅限於充公資產申請

不過,他強調,上述裁決僅限制於此充公資產的申請,關於一馬公司的案件審訊仍在進行中。

“申請方未能在此證明第一答辯人及有關實體犯下上游罪行,不應被解釋為第一答辯人及有關實體在涉嫌一馬公司醜聞中是無罪的。”

納吉為本案第一答辯人,羅斯瑪、裡扎、諾阿斯曼(季平)、諾雅娜、莫哈末吉扎、Senijauhar有限公司、艾曼、一個馬來西亞人民基金會、Semesta基金會、Mustika Kasih基金會、Rembulan Kembara有限公司、吳玉幼、黃宗華、林惠彬、季國添、陳文德及倪崇胡(部分人名譯音)為第2至第18名答辯人。

莫哈末再尼也駁回政府要求充公劉特佐的母親吳玉幼、黃宗華、林惠彬、Senijauhar有限公司和艾曼資產的申請。

他說,申請方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存入有關銀行賬戶的資金與非法活動有直接關聯,或證明有關資金來自與非法活動相關的收益。

批充公7答辯人資產

不過,高庭批准政府充公第6、第8、第10、第11及第12名答辯人(莫哈末吉扎、一個馬來西亞人民基金會、Semesta基金會、Mustika Kasih基金會和Rembulan Kembara有限公司)的資產,這些答辯人沒有對政府的充公資產申請提出異議。

至於潛逃的第16、第17及第18名答辯人(季國添、陳文德及倪崇胡),高庭也同樣批准政府充公其資產。

“我已考慮申請方的宣誓書中關於這些答辯人無可辯駁的陳述,並權衡這些答辯人潛逃的可能性,此無可辯駁的證據將證明他們有罪,因此申請方充公這些答辯人的資產是獲准的。”

第一答辯人的代表律師為丹斯里沙菲宜、塔尼亞、莎茲瓦尼和諾莎西拉哈娜比;第2至第5及第7名答辯人的代表律師阿扎慕丁;第8名答辯人的代表律師莫哈末少菲;第13名答辯人的代表律師黃宏義和布拉威仁;第14和第15名答辯人的代表律師拿督陳福泉等。

此外,控方哈里斯副檢察司也在庭上表示,總檢察署將針對此裁決作出上訴。

總檢察署是在2019年5月7日入稟法庭,申請充公納吉、羅斯瑪、其3名孩子和13名人士和公司的名牌手提袋、現金包括外幣、名錶和27輛汽車等資產。

反貪汙委員會分別於2018年5月17日、6月11日及8月2日起獲上述資產,即被指與一馬公司有關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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