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卫生部长凯里指出,现有法令并没有禁止使用医用大麻,惟必须向药品控制执法组(PBKD)申请注册,以作为医疗用途。
他在志期8日的书面回复麻坡区国会议员赛沙迪表示,医用大麻产品必须在药品控制执法组下注册,进口商或批发销售商必须根据1984年毒品及化妆品管制条例、1952年毒药法令及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拥有相关产品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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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根据1971年医药法令阐明,只有注册执业医师或拥有A执照的药剂师,才能根据治疗方式,为病患提供或销售医用大麻的产品。
他指出,有关方面必须掌握足够的科学证据,以证明医用大麻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才能向药品控制执法组申请作为医疗用途。
毒品管制条例评估是否宜销售
“有关当局也会根据1984年毒品及化妆品管制条例,以评估(医用大麻产品)是否适合在大马销售。”
他说,大麻也是受到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的约束,并被列入第一附表,仅限于医疗和科学目的。
在今年10月,赛沙迪联同8名国会议员设立小组,探讨哥冬及大麻在医用方面的政策和策略。
他表示,会联同其他跨党派国会议员,研究并提呈相关建议书给政府。
此外,他早前在国会下议院参与第12大马计划辩论时,也促请政府合法化汉麻和医用大麻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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